12.13 山東高院審查26年前民警被打死案:凶手一審無期二審改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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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於竹君故意傷害致死的民警單波生前照

山東青島於竹君26年前傷害民警單波致死的案子有了新動向。近日,山東省高院刑一庭一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目前該案正在審查中。

案卷材料顯示,1993年11月17日晚,青島市滄口區交警大隊大隊長、市“三車”整頓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單波亮明警察身份制止鬥毆時,被所外執行的勞教人員於竹君拳擊致死。

案發後,於竹君在勞教所管教、某保險公司經理的幫助下,潛逃到外省。1996年,北京警方在釣魚臺國賓館抓捕另一青島籍嫌犯時,意外將於竹君抓獲。

該案一度起訴至基層法院,律師提出管轄權異議後,檢方重新將該案起訴至青島中院。1998年4月,青島中院判決於竹君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賠償單波家庭50606元。

辯稱無罪的於竹君和認為該判於竹君死刑的單波妻子董淑英雙雙上訴,山東省高院二審後,在認定單波制止犯罪被於竹君傷害致死的情況下,改判犯故意傷害罪的於竹君有期徒刑7年、另外再賠5萬元。

董淑英認為此案改判不公,遂不斷向相關部門反映。她和她當年委託的律師認為,按照當時的法律政策,於竹君應該受到嚴懲。

董淑英說,由於她長期到山東省高院、最高法、最高檢等部門反映單波案情況,目前,山東省高院在調查此事。

接待董淑英的山東省高院刑一庭工作人員12月11日告訴澎湃新聞,目前該案正在審查中。

同時,檢察機關全國統一舉報電話回覆董淑英稱,最高檢接到中央第四巡視組轉交的董淑英材料後,經審查,最高檢第十檢察廳已將材料轉山東省檢察院依法處理。

所外執行勞教人員打死警察

在等待山東省高院審查單波死亡案的日子裡,董淑英有時會帶上丈夫生前喜歡的食物和煙,到丈夫的墳前說說話、訴訴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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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映案情的間隙,董淑英經常會抽時間到單波的墳前和死去的單波說說話。

董淑英的丈夫單波生於1959年5月24日,生前任青島滄口區交警大隊大隊長、市“三車”(即出租車、旅遊車和小公共車)整頓管理辦公室常務副主任,職級為副處。

警方筆錄、青島市中院和山東省高院的判決書等材料,披露了單波死亡案的詳情。

上述材料顯示,1993年11月17日傍晚,於竹君攜對象趙虹,和朋友李濤、王偉、劉洪順、汲建偉(又名:汲建衛)等人到西海岸大酒店喝酒。

恰巧,當天四川峨眉山風景區運管所所長盤仲華帶著運管股股長呂宏到青島交流經驗,單波和時任青島市交管局運管處黨委書記鮑林世、“三車辦”副主任劉維奇等人,在西海岸大酒店接待盤仲華一行。

法院的判決書顯示,當日21時許,李濤外出返回途中與正欲離店的盤仲華等發生碰撞,產生爭執,繼而發生廝打。李濤呼喊於竹君等人,於竹君等人聞訊相繼上前與對方廝打。

案卷材料記載,在這場毆鬥發生時,身著警用風衣、警褲的單波還在包廂內,當他得知這個情況後,隨即趕到酒店大廳亮明警察身份制止毆鬥。在制止過程中,他被於竹君猛擊一拳倒地,經搶救無效死亡。

於竹君1967年生,又名於祝軍,綽號“嘎嘎”,山東壽光人,高中文化。

青島多名人士告訴澎湃新聞,說到於竹君本地人可能不熟悉,但“嘎嘎”卻相當有名。案件發生時,於竹君在青島已很有名氣。青島市檢察院的起訴材料顯示,1983年,16歲的於竹君因流氓罪、搶劫罪被判刑7年。1992年11月因尋釁打人,於竹君被勞動教養兩年。

1993年6月3日,青島市勞動教養委員會出具的《關於對於竹君改變處理決定》(青島勞教復[93]20號),於竹君因家庭有實際困難改為所外執行。上述案件發生時,於仍處於勞教期間。

勞教所管教、保險公司經理助嫌犯潛逃

於竹君等人的訊問筆錄材料顯示,在將單波打倒後,於竹君一夥人趁亂乘車離開西海岸酒店。在得知“打死人”的信息後,青島市科技園建國貿易公司經理馬建國於案發當晚駕車送於竹君、劉洪順、王偉和趙虹潛逃。

馬建國的筆錄顯示,他連夜載著於竹君一行往濰坊方向開,1993年11月18日早上7點多,他們到達王村勞教所,先找到一個姓燕的管教。燕姓管教帶著他們去找向於竹君借錢的保險公司經理李明。找到李明後,李明幫於竹君一行找了兩個房間。於竹君一行也向李明說了(打死人)這件事。

王偉落網後向警方交代,李明湊了13000元錢,並找了一輛白色桑塔納將他和於竹君、劉洪順送到徐州,11月19日上午,李明和司機開車離去。

於竹君本人的筆錄顯示,馬建國將他們送到王村後,他讓趙虹和馬建國一起回青島。劉洪順、王偉和他到徐州後,又相繼前往鄭州、廣州等地躲藏,並於1994年底到北京躲藏。

在北京躲藏2年後,於竹君意外落網。北京市公安局經偵處1996年6月12日出具的抓獲經過顯示,當天中午,該處前往海淀區釣魚臺國賓館協助山東省刑警總隊抓另一人齊常青,在國賓館保衛處及公安部八局的協助下,迅速查獲齊常青及相關人員。當天18點左右將與齊常青同在國賓館的於竹君抓獲。帶回該處審查,經查於竹君系山東省青島市公安局通緝犯。

警方的扣押物清單顯示,於竹君攜帶現金6.89萬元,並使用偽造的警察制服照假身份證。

1996年8月16日,潛逃近3年的於竹君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湛山派出所押回青島。同年8月27日,他因涉嫌故意傷害被提請批捕。

案件從基層法院重新起訴至中院

單波的妻子董淑英和單波的弟弟單浩告訴澎湃新聞,於竹君被抓後,有中間人受於竹君方面委託找他們私了。

中間人黃旺(化名)告訴澎湃新聞,當年他受於竹君朋友的請託,找到董淑英的親屬協商。“只要家屬不追究,願意給50萬元。被拒絕後,又提高到70萬元,但單波的家屬還是拒絕私了。”

“這其實是很大一筆錢。”董淑英說,單波死後工資停發,她雖享受遺屬待遇從工廠調到青島市機動車檢測站,但月工資只有300塊錢左右,和5歲的女兒生活非常困難。最艱難的時候,她曾向車管所打借條借了300塊錢。她說:“但這錢沒法接也沒法花,即便家人過得苦一點,也不能收錢讓單波名譽受損。”

1997年3月4日,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偵查終結後,將於竹君故意傷害致死一案移送青島市市南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4月2日,市南區檢察院認為,於竹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四條第二款規定,將此案向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對於此案,董淑英當時委託的青島銀河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健、華冠律師事務所律師朱順禮給市南區檢察院提交了《律師建議函》。他們認為,案發時於竹君繫累犯和所外執行的勞教人員,在公共場所打死制止犯罪的警察單波,所犯罪行嚴重,而單波無過錯。

按1979年《刑法》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孫健和朱順禮在《律師函》中稱,按當年正施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規定:“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罰,直至判處死刑……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或死亡,情節惡劣的,或者對檢舉、揭發拒捕犯罪和制止犯罪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公民行兇傷害的……”

兩律師認為,於竹君在實施犯罪行為中,對前往制止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單波故意傷害行兇並致單波死亡。因此,於竹君應當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以下簡稱:《嚴懲決定》)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定罪處刑。

兩律師提出異議,認為此案重大,不應向基層法院起訴。作為經歷過那個年代的律師,王少光查閱單波案所有案卷材料後,也認同朱順禮和孫健的意見。他稱,當時,故意傷害致死案件能向基層法院起訴必須具備“受害人有過錯和嫌疑人自首”兩個情節,才有可能向基層法院起訴,但單波案這個兩個必備條件都不存在。

對於是否應該引用全國人大常委會當時的《嚴懲決定》,王少光認為,該案審判時,正值1979年《刑法》即將廢止、1997年《刑法》施行階段,依法應“從舊兼從輕”。檢方適用1979年《刑法》是準確的。因為舊刑法法定最低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為無期徒刑。而1997年的新《刑法》故意傷害致死最低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是死刑。

王少光認為,如果適用舊刑法,除了應當引用《嚴懲決定》外,還應當引用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以下簡稱:《處理決定》),即對“勞教人員、勞改罪犯對檢舉人、被害人和有關的司法工作人員以及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幹部、群眾行兇報復的,按照其所犯罪行的法律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罰。”

王少光說,在那個年代,律師特別緊張檢察院引用《決定》,一旦引用就相當於檢方建議法院判決被告人死刑。

律師的異議起到了效果,1997年,市南區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後,青島市檢察院對於竹君故意傷害案向青島市中院重新起訴。

朱順禮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回憶說:“主要是法院、檢察院發現程序上存在問題作出改變,作為律師,我們只是盡職提出異議。”

一審判無期徒刑

董淑英發現,前後兩次起訴的起訴書中,對單波的屍檢報告結果表述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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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市南區檢察院和青島市檢察院起訴書中,法醫鑑定內容並不一致。

澎湃新聞查閱市南區檢察院和青島市檢察院的起訴書發現,市南區檢察院的內容為“經法醫鑑定:單波系因頭部受外力作用後,造成顱內出血致大腦中樞功能障礙死亡”。而青島市檢察院的起訴書中則為“單波系因頭部受外力作用(如碰、磕地面等)後,造成顱內出血致大腦中樞功能障礙死亡”。

除此之外,董淑英在法院庭審過程中還發現,單波屍檢報告中的酒精含量跟她此前瞭解的不一樣。

董淑英和單浩告訴澎湃新聞,單波的屍檢,家屬沒有參與,直到青島中院審理結束複印案卷材料時,他們才知道屍檢在1993年11月19日就已進行。

青島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93]公法屍檢鑑字98號)顯示,1993年11月19日上午,由青島市公安局法醫邀請青島醫學院附屬醫院病理科姜天福、紀祥瑞二位主任及市南公安局法醫紀家瑜於當體在青島火化場對單波進行了剖驗。

該《鑑定書》顯示,根據化驗,單波體內乙醇含量為133mg/100ml,為輕微醉酒程度。

單浩和董淑英告訴澎湃新聞,在青島中院開庭審理該案之前,他們一直沒拿到單波的屍檢報告,但在家屬的多次要求下,單波所屬的青島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領導1994年2月2日到單波父母家宣讀過屍檢報告,由於不讓複印,他們通過錄音機錄下了部分對話內容。對話中,有人稱“這個33%吧,不是你我鑑定的,不是一個鑑定的,它是有科學根據的”。

單浩和董淑英稱,他們當時聽到的報告裡,單波體內乙醇含量為33mg/100ml。

董淑英稱,在於竹君被抓之前,她曾帶著相機到青島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準備拍下屍檢報告,但領導稱案件仍涉密,讓她相信組織,並讓她摘錄了其中關鍵信息。在青島市中院一審宣判後,她和單浩查閱案卷材料時發現卷宗裡有兩份屍檢報告,其中一份顯示酒精含量為33mg/100ml,而另一份為133mg/100ml。後來他們複印時,發現33mg/100ml的屍檢報告不見了。

1998年4月23日,該案一審宣判。

青島市中院認為,於竹君歷史上曾犯罪被勞改、勞教,仍不思悔改,又在公共場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構成故意傷害罪,後果嚴重,依法應予以從嚴懲處。遂以於竹君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無期徒刑,並賠償董淑英506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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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政府曾為單波犧牲一事申報烈士

上訴後無期改判七年

一審宣判後,辯稱“自己沒有打人,判有罪錯誤”的於竹君,和認為“賠償數額太少,應判處兇手死刑”的董淑英,分別向山東省高院提出上訴。

董淑英說,上訴期間,有兩份比較重要的材料:一是山東省高院出具的《關於單波死亡原因的分析意見書》(魯法技鑑字[1998]106號,以下簡稱:《意見書》);二是山東省高院的接訪記錄。

卷宗材料中的《意見書》顯示,其形成時間是1997年9月12日,鑑定目的是死亡原因複核,檢材包括公安、審判卷宗等材料。有關材料摘錄來源於青島醫學院附屬醫院病理科屍體解剖報告記錄(屍檢號A1930,報告日期:93.12.28)。

通過材料得出的分析意見為:一是單波有腦動脈粥樣硬化,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及頸內動脈顱內分支處血管畸形。此病理切片中還可見血管外膜散在少量炎細胞浸潤,這些可能是出血的病理基礎及早期出血的生活反應表現。

二是屍檢見大腦底面大量出血並見有凝塊,蛛網膜下腔廣泛出血,小腦切跡明顯壓痕,說明出血引起腦疝形成,這是導致死亡的原因。在腦大體標本固定過程中仍見血液自側腦室,第三、四腦室流出伴血腫形成,這說明腦室系統內存有大量血液,這可能是因為腦內出血,破入腦室形成的。

三是卷宗材料記載單波有被撕打、拳擊等情節,但頭皮、顱骨及腦實質均未檢見損傷的病理學改變,因此,無依據認定該損傷構成致命性損傷,但這一損傷可在顱內血管存在病變的情況下,構成激發出血的誘發因素。

董淑英還提供了一份接訪記錄文件,系該案二審審判員閆泰江1998年10月28日接待於竹君的姐姐於某燕、姐夫由某昌時形成的材料。

在接訪過程中,閆泰江說,“你們看看先拿來錢再研究案子,先把5萬元交到青島中院,然後研究做被害方的工作,如果被害方工作做不通,就維持原判,錢再退給你們”。

閆泰江稱,如果不拿這個錢,刑期不變。至少必須拿5萬元,肯定要降刑期。如果比5萬元拿得還多,他們向審委會彙報,可能還要減一點刑。

1998年11月19日,山東省高院對此案出具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1998]魯刑一終字第314號),確認單波聞訊前去制止毆鬥,於竹君遂照單波猛擊一拳,致單波倒地,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一、二審法醫鑑定和青島醫學院附屬醫院病理科屍體剖驗結論,單波生前患腦動脈粥樣硬化、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及頸內動脈顱內分支處血管畸形症,被廝打、拳擊是構成激發出血的誘發因素。

案卷材料顯示,此前該案一審開庭時,作為證人出庭的法醫鑑定人認為,單波大腦中發現的動脈粥樣硬化是三四十歲年齡中普遍存在的病變,不會引起血管病變變硬破裂。

山東省高院最終認為,於竹君歷史上曾被勞改、勞教,不思悔改,又在公共場所故意傷害前來制止犯罪的公安人員的身體,由此造成致人死亡的後果,依法應予嚴懲。但鑑於本案的具體情況以及於竹君的親屬能積極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可予以從輕處罰。遂判決維持青島中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對於竹君的定性部分,撤銷其量刑部分,以故意傷害罪改判於竹君有期徒刑七年;再賠償董淑英經濟損失五萬元。

董淑英說,由於二審沒有公開開庭,她是在青島中院領到的高院的終審判決。“當我看到無期改判7年時,感到的是屈辱。”她說,自己當時就哭著問中院法官“無期改判7年,公平麼?這不僅對我們家,對社會,對活著的幹警怎麼交代?”青島中院法官對她表示是上面改判的,他們也沒辦法。

王少光認為,二審法院在判決中認定了“上訴人於竹君歷史上曾被勞改、勞教,不思悔改,又在公共場所故意傷害前來制止犯罪的公安人員的身體,由此造成致人死亡的後果,依法應予嚴懲”的情況下,適用舊刑法卻排除兩個《決定》的適用,並按照法定最低刑改判7年,有些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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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18年後,青島市公安局為單波出局人民警察因公犧牲證明書

山東省高院正審查該案

董淑英說,以前她認為案子判得不公,但因為不懂法、忙於撫養孩子和生活工作, “不知找誰說理”,她也曾到補習班學習法律。

2012年退休後,看著女兒學習已步入正軌,董淑英開始向青島中院、青島市檢察院、山東省高院、山東省檢察院以及最高檢、最高法反映該案存在的問題。

案卷材料顯示,協助於竹君一夥人潛逃的人,除馬建國被處理外,保險公司經理李明和王村勞教所管教燕曙光曾在青島中院的一審判決書中出現,兩人作為證人證明於竹君案發次日找到他們,聲稱把人打得很厲害的情節及潛逃的經過。但案卷材料中並未顯示李明和燕曙光被處理。

澎湃新聞查詢警方的案卷材料發現,當時,同案的李濤、劉洪順被勞動教養3年,汲建偉1996年被勞動教養一年所外執行。王偉和趙虹被收審,王偉涉盜竊,兩人的處理結果不詳。

獲刑7年的於竹君至少在2002年已重獲自由,工商資料顯示,於竹君2002年與人成立青島金賚酒行有限公司,並在青島頤中皇冠假日酒店開設霧之花夜總會。2010年,青島黑老大聶磊因手下打砸霧之花走上不歸路。據看看新聞報道,於竹君喝高後喜歡對人炫耀:“我弄死警察都沒事,老聶(注:聶磊)什麼下場你不知道?”

董淑英告訴澎湃新聞,在她不斷地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後,今年4月,山東省高院刑一庭負責人在青島市中院、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的陪同下找到她,稱是省裡要求查單波被害案的案情細節。“該負責人表示,這個案子還要調查。”

接待董淑英的山東省高院刑一庭工作人員12月11日告訴澎湃新聞,經過查詢,該案件目前還在審查中。

董淑英12月10日告訴澎湃新聞,她還向中央第四巡視組反映了此事。11月30日,她接到檢察機關全國統一舉報電話回覆的短信稱:她的來信材料中央第四巡視組已轉交最高檢審查辦理。經審查,最高檢第十檢察廳已將來信轉山東省檢察院依法處理。

身患腰椎間盤突出、膝蓋增生變形的董淑英說,比起身體上的疼痛,她最痛苦的奔波這麼多年遲遲沒有希望,但她還不能停下。“作為妻子,如果我不為他說話,誰會替他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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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泛黃的說情便條,董淑英當作單波的遺物保管著,她說這是單波為人的見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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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王 鐔

美編:程 銘

審核:阮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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