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2 “只要掏錢,包你過尾氣檢測關……”車管所附近的這群人要小心了

只要掏錢包你過尾氣檢測關……在車管所附近,我們經常能看到有這麼一群人,他們聚集在車管所入口,或是站在路邊招手,每當有車輛慢下來這些人都會上前與車主攀談,還有人談妥後直接上車,隨車主一起前往車管所。沒錯,這些人就是“車託”。其實,這只是一部分能看得見的“車託”,還有一些“車託”遊走在車管所大院內招攬生意。

“只要掏錢,包你過尾氣檢測關……”車管所附近的這群人要小心了

“非法車託”俗稱二道販子、車蟲子等,這些稱謂形象地反映出“非法車託”辦事的手法和他們在群眾心目中的印象。以獲取不法經濟利益為目的,未取得合法中介服務資格,經常採取欺詐矇騙等手段從事辦理機動車及駕駛人各類登記業務的個人或團伙。

嚴厲打擊非法“車託”

鹽湖公安分局“清格獵狐”行動開展以來,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付重靈對姚孟、北部新區責任片區工作高度重視,帶領法制、案管、警務保障室民警及輔警深入責任區開展工作。

當實際瞭解到,責任片區交警車管所周圍長期存在“車託”問題,屢禁不止,屢打不絕,不僅損害了群眾利益,影響車管部門正常工作,而且佔道攔車攬業務,存在嚴重交通安全隱患。

針對該問題,副局長付重靈與姚孟、北部新區負責人、責任區民警、機關責任單位民警、輔警進行座談,研究制定重拳打擊“車託”工作方案。方案決定通過印發宣傳材料、張貼通告等方式,向人民群眾及“車託”告知鹽湖公安打擊取締“車託”相關辦法,責令在通告發布之日起自行撤離,對不按規定撤離的則按照相關法律予以處罰。同時,法制、案管、警務保障室及責任區兩個派出所民警聯勤聯動,加強摸排查控,對“車託”問題發現一起處理一起,真正從源頭上加強治理,消除治安及交通隱患,確保車管業務井然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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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

1月14日,責任片區民警在值守中發現,陳某某及胡某某二人在車管所非法招攬業務,擾亂正常辦公秩序。因陳某某情節輕微認錯態度誠懇,當場表示不再重犯。胡某某違法事實確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給予陳某某警告處理,胡某某行政拘留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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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

1月15日,責任片區民警在巡邏中發現張某某、胡某某夫婦二人違反規定給他人代辦車輛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給予該二人警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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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

1月16日上午,民警抓獲違法代辦車輛手續人員郭某,並移交北部新區派出所調查處理。經查,郭某對其擾亂機關辦公秩序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條款給予郭某行政拘留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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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

1月17日上午,轄區執勤民警在巡邏中發現芮城籍高某正在違法代辦車輛手續,隨即將其抓獲移交北部新區派出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條款給予高某行政拘留七日處罰。

“只要掏錢,包你過尾氣檢測關……”車管所附近的這群人要小心了

“非法車託”的危害

1

妨礙車輛管理所正常的辦公秩序,損害車輛管理機關聲譽。作為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服務窗口,車輛管理所應該給辦事群眾提供熱情、規範、高效、優質的服務,使群眾能夠在最短的時間、以最經濟的價格辦完自己的業務。但“車託”在道路和大門處攔截車輛,在場院內圍堵拉扯辦事群眾,在業務大廳不停的喧譁、排隊插隊,這些都嚴重影響了車輛管理所正常的辦公秩序,導致車管所辦公環境混亂嘈雜,民警辦事效率下降,群眾對車管所印象不良,受矇蔽後,會進一步喪失對公正執法環境的信心。

2

群眾蒙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審計署等六部委聯合發文《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1999]2255號)文件明文規定“中介服務應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對委託人進行價格欺詐”,自治區發改委新計價費[2002]1343號《關於機動車登記業務委託代理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機動車從年檢到註冊的各類業務收費標準從80元到250元不等,而“車託“們在欺詐矇騙成功後,要價動轍400元、500元,如果是外地人來辦理相對複雜的業務甚至會要到數千元。

3

擾亂正常的機動車中介服務市場。公安部第72號令《機動車登記規定》第36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理申請各項機動車登記和相關業務”。但“車託”們的猖獗活動破壞了本應正常有序進行的市場競爭,出現“正規軍”打不過“游擊隊”的局面,甚至迫使有些合法中介服務公司和“非法車託”相勾結,搞利益分成;

4

給治安環境造成隱患。受高額不法利益的驅使,“車託”們經常二、三個甚至五、六個同時圍堵爭搶一個生意,爭不到的人就會罵罵咧咧,惡言相向,車管所院內時常發生辦事群眾和車託以及“車託”們之間的言語、肢體衝突。

5

車託的存在滋生了腐敗的溫床。為了辦事方便,車託們肯下大力氣去結交一些關鍵崗位的工作人員,通過吃、喝、玩、送等各種手段拉攏腐蝕工作人員,給隊伍管理造成非常不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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