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0 納尼?公司註冊後一年內不能改名?改名後勞動合同還要重籤?更名,那些鮮為人知的事兒!

納尼?公司註冊後一年內不能改名?改名後勞動合同還要重籤?更名,那些鮮為人知的事兒!

註冊過公司的大概會感嘆:起名不易!現在,我國每個月新設立的公司達到20000+,中國的常用字就那麼些,排列組合一下也就那麼多,同一行業還不能有相同或類似的,你叫東方科技,我就不能叫新東方科技,起名字太難了,太燒腦。

不過,有些人會想著,名字嘛,一個代號而已,以後不喜歡了就隨時換,比如當時著名的麥當勞改名“金拱門”,就這麼任性!不過名稱變更也是有限制的!

纳尼?公司注册后一年内不能改名?改名后劳动合同还要重签?更名,那些鲜为人知的事儿!

公司剛註冊可以改名嗎?

可以改幾次?有什麼要求?

公司名稱前面可以加“中國”嗎?

變更後稅務怎麼辦?

員工勞務合同怎麼辦?

……

在工作中,因為經營的需要,公司往往需要改名字,那麼改名字都有什麼要求,怎麼變更才是正確的,今天,發佈君就來給您做一個詳細解答。

改名前這些問題要了解!

1

公司可以改名嗎

答案是肯定的,公司是可以改名的。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來說,公司成立一年內,企業名稱不允許變更,特殊情況除外。


《企業名稱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

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註冊後,無特殊原因在一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有小夥伴要問了:女朋友說了,不喜歡我現在公司名稱,不更名就不結婚,能算特殊原因嗎?這個理由嘛,就有些任性了,畢竟結不結婚是要看感情,不是一個更名能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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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名稱可以改幾次?

這個是沒有限制的。公司提出申請,登記機關依申請予以核准。

不過,公司註冊了是來幹事業的,不是更名玩兒的,起名不易且行且珍惜!

3

更名對註冊資本有要求嗎?

不含行政區劃的名稱,註冊資本要求在5000萬以上。其實這種不含行政區劃的公司名稱,就默認為行政區劃為“中國”。

比如天津西江月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改名為西江月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那麼註冊資本必須大於等於5000萬人民幣。

而冠市一級行政區劃的公司名稱,一般是沒有註冊資本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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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名稱中能增加“集團”嗎?

原則上說,是允許的,但也是有條件的。

這個主要跟集團公司有關,集團母公司的註冊資本在兩千萬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3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註冊資本綜合要在三千萬人民幣以上。

5

想了好幾個名,能都給核准嗎?

不可以。每個公司只能有一個名字。如果公司要改名,也只能預先變更核准一個名字,而不能同時變更核准好幾個名字,從而最後選擇其中一個。

納尼?公司註冊後一年內不能改名?改名後勞動合同還要重籤?更名,那些鮮為人知的事兒!

名稱變更也可以通過名稱自主申報

以及網報系統申請

也是很方便的呦~~

還需要去稅務辦理變更嗎?

以上說的都是工商登記方面

我想問下工商變更後

是不是也要去稅務做變更?

有什麼要注意的嗎?

企業變更任何信息,如名稱、地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股東等,辦理完工商變更後,都需要稅務機關辦理稅務變更登記,主要變更三方協議及開票系統。

纳尼?公司注册后一年内不能改名?改名后劳动合同还要重签?更名,那些鲜为人知的事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髮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企業應該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及企業實際經營業務如實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如變更了公司名稱,應以新公司名稱開具及接受發票,變更之前領用的空白髮票無需作廢。

單位名稱變了,勞動合同要重籤嗎?

還有個問題,員工最最關心:

勞動者在一個單位工作了一段時間後

公司名字變了

和當初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不一樣了

那原合同還有效嗎?要重新籤嗎?

這個就要要分情況而言了!

↓↓↓

➤ 單位只改了名字,主體沒變

這種情況下,原合同有效,可按照原合同繼續履行。

除了單位名稱的改變之外,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不會影響勞動者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單位不能以這個理由,“理直氣壯”辭退員工。

但是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地、營業地等屬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既然這些信息發生變化,在形式上,還是應該就勞動合同這些條款進行變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3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 單位合併、分立,主體變了

用人單位分立、合併後,勞動合同仍然有效,如果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沒有就勞動合同的處理事宜作出任何約定,則勞動合同應由分立、合併後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此時,無需重新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如果出自單位的原因,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勞動者從原單位被安排到新單位工作,勞動者不同意的,單位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實踐中,如果原單位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以向新單位主張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

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看了這些

對於公司改名的這個問題

你是不是有了更加詳細的瞭解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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