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學校一個女生剛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家長要學校賠60萬,合理嗎?

心遠地自偏49


從文字描述上看,家長要求學校賠償60萬元是完全不合理的!

按照《民法總則》規定,8歲以上的孩子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經上學的孩子大部分年齡都在8歲以上,故多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對於該條的法律規定,考慮到8歲以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很多已經有了是非觀,能夠控制自己的行為,故採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如果學校有過錯,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反之,如果學生在學校受到的傷害,學校不存在過錯,那麼學校就不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從本問題的描述中,我們可以得治,學生在學校是突發心臟病死亡,沒有其他外力的作用或侵害,這是屬於個人自身身體原因造成的損害,如果在這個過程中,學校及時的搶救孩子,將孩子及時送醫救治,學校不存在過錯,那麼學校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在學生突發心臟病的過程中,學校存在著過錯,比如學校老師得知孩子突發心臟病,依然怠於救治孩子,因為沒有及時將孩子送醫救治,那麼學校就存在過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總之,即使學校存在過錯,但孩子自身的疾病仍是孩子死亡的主要原因,學校也不應該承擔全部責任。60萬元的賠償標的估計是全部責任的數額,對有責任的學校來說,也是個非常不合理的索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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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突發心臟病”,怎麼能把責任都讓學校來承擔吶?我個人認為“不合理”,現在人們習慣性的以“我弱我有理!我老我有理!我死我有理!”作為處理事物的標準,更是無論事大小都先想得到利益和先去找可以承擔責任的人!



學生的死無論是誰都會感覺惋惜,尤其家人的悲痛都可以理解,但這和可以索賠是沒有任何關係的!

因為對於學校來說,對孩子的確都有保障生命安全的責任,但學校沒有辦法控制學生的身體疾病,只要在學生髮病後及時參與救治及送醫,這就已經盡到了應盡的職責。

假如是另一種情況,學生因意外或打鬧導致出現傷亡,除了找到對應責任人之外,學校確實也要承擔一定的未做到安全監護的部分責任,這是學校不可逃避的!

題中的學生屬於心臟病突發,即使不在學校在其他地方也是無法避免的,所以人死在哪裡哪裡就要負責是不合理的,因此學校無需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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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大實話:上學交的是學費,不是買的保險,這種突發性疾病死亡沒有任何理由向學校索要賠償。

我們先來說一下這個事情的背景,一個女孩患有心臟病,有一天,女孩兒去上學,剛走到教室門口,然後心臟病犯了,因為來的太突然,所以女孩就沒能搶救過來,所以,女孩兒就去世了。女孩兒去世後,家長認為女孩是在學校發生的意外,所以,要求學校賠償60萬元。

首先,從學校的責任和義務來說,學校主要的任務是教書育人,當然,前提是需要為學生提供一個安全的學習環境。比如說,學校的食品必須是合格的,學校的設施必須是達標的,如果有不法分子闖進學校鬧事,然後對學生實施傷害的話,學校也有責任和義務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這都是學校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當然,如果說是學生在學校有個頭疼腦熱的,或者說受傷了,但是,學校沒有及時進行救治,這指定是需要學校承擔責任的。

不過,如果說是學生自己的疾病,就比如說這種突發性心臟病,顯然已經是超出了學校的救助能力,說現實一點,這種事就算是在醫院,也不能保證能夠百分百救過來,更別說在學校了。

然後,從家長的角度來說,確實,孩子死了這個心情可以理解,但是,這種無理的索賠著實有點過分。說難聽一點,家長作為監護人,是有責任和義務知道孩子患有心臟病這個事的,並且也應該讓孩子隨身攜帶應急藥物,這都是必須的。並且,就算是擔心孩子會突發意外,那麼最應該做的是提前給孩子買保險,而不是想著孩子死在哪裡,就去問誰要錢,這樣就真的是無賴了。

所以,總的來說,只要是學校嗎沒有過錯,那麼在這件事上就不應該承擔責任賠償責任。當然,這個有沒有錯肯定不是家長說了算的,而是要根據事實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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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實話


這個非常合理。

孩子是上學的時候,已經到了你們學校的門口,根據合同法,也就是孩子此時此刻,已經託付給了學校,其責任,當然是應該由學校承擔。比如員工,上班路上與下班路上的意外,都屬於工傷。也就是西醫,上學路上與放學路上,出現問題意外,那是學校的責任,當然應該由學校賠償。

不要說已經到了學校門口,就是沒到,她是在上學的路上,也是學校的責任

強烈支持


太素老道


女孩子心臟病性格是先天的吧,的確是個悲劇,但是這其中的關係還是捋一捋,不要說孩子還沒踏入學校,就算是在學校里正常學習,誰也無法保證她,不會發病,如果她在學校進行了劇烈運動,而老師在明知道她有心臟病的情況下依然沒有阻止她,那麼老師和學校就有責任。如果家長入學時沒有告知學校孩子的疾病,那麼家長要負主要責任。現實中,一般身體不太健康的學生在學校裡,哪個老師都不會讓他們進行劇烈活動的,誰也不行給自己攬事,但是孩子天性好動,也有些孩子偷偷去參加活動,老師們看到都會制止,回到這個事件中,我覺得家長告學校應該會敗訴,學校無責!


秋芊寶寶


學生突發疾病死亡,與學校教學,管理沒有因果關係,不承擔賠償責任。


孟凡明律師


會賠錢的。我從事教育工作,近幾年來我看到聽到附近的好多這樣事情了。比如老師叫醒課堂睡覺的學生,學生打老師耳光,老師還手,老師要賠錢。學生向學生求愛遭拒,跳樓重傷,學校賠錢。學生在宿舍睡覺時心臟病發作死亡賠錢。假期學生溺水死亡,學校賠錢…好像只要在學校鬧的都會賠錢。😊


古道西風42754631


突發心臟病死亡也要學校索賠,學校是培養下一代的,懂不懂,…………我無語了!


紅豆80714


雖然處於花季年齡的女生因病死亡讓人惋惜,對其父母遭遇此不幸人們可寄予同情,但情理不能代替法理,我們只有用法律的尺度來判斷衡量,才能在日常生活中有所遵循,使大家達成共識共同遵守規則。正所謂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義務、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題主的問題是女生在校門突發心臟病去世,可見該女生的死亡是因疾病導致,並不是因為其他人身傷害造成的死亡,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學校對該女生疏於救護,那麼女生死亡與學校就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所以學校不應承擔責任。


莊周為蝶夢


這個女同學之死與學校無關,但給我們提出警示的是:如果學生在打籃球踢足球運動會中等體育運動中猝死怎麼處理?難道學校停止一切體育活動?過去學校有聯合器械,爬繩爬杆,蕩秋纖可蕩平,在江河學游泳偶有死亡,沒發生過太大矛盾。當然現法制社會,應責任分清,關愛生命,但學校發生運動中偶然死亡(非責任性),如讓學校全承擔有失公平。建議專為這項研究立法,分清責任和應補償數量,設立學校意外死亡保險,而非責任性死亡由保險或國家承擔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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