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故意傳播新冠病毒怎麼定罪

2020年2月19日,國家衛健委發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六版)》中記載經呼吸道飛沫和密切接觸傳播是主要的傳播途徑。疑似及確診病例應在具有有效隔離條件和防護條件的定點醫院隔離治療。

針對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易發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公安部專門印發指導意見,部署各地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打擊查處,有效維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秩序。近日,部分人員刻意隱瞞情況,拒絕隔離治療,致使病毒傳播擴散,危害公共安全。各地公安機關高度重視,迅速立案偵查。

2月1日,青海西寧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苟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苟某長期在武漢務工,1月17日返回西寧後,其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歸寧日期信息,隱瞞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情況,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苟某還有意隱瞞其子與其一同從武漢返寧的事實,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動,並密切接觸人群,造成嚴重後果。目前,苟某及其子均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並被隔離收治。(來源公安部網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確診病例、疑似病例及按照各省市、各部門要求進行隔離人員,應主動配合防疫工作人員及醫生做好相關隔離和治療工作,早發現,早隔離,早治療。這些措施不僅有利於自身健康,也保證其他人的健康,在疫情面前我們每一個人都是戰士,齊心合力必將打贏這場戰“疫”。


故意傳播新冠病毒怎麼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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