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體制內的人員,必須定期參加知法學習,修滿學分後才有資格參加考試。今天我去新發書店購買了幾本法律文本圖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6本法律文書,心情甚是愉悅,對法律文書還真有點愛不釋手啊。
咱們都要好好學習法律知識,做個守法公民。因為,全面實行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大政方針,學法、知法、用法應該是每個公民必備的基本素質。
我手頭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1999年4月29日,經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並於1999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公佈,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今天重點學習一個條款:行政機關程序違法該如何處理。
這部法律共有七章共計43條條款,第五章為行政複議決定,其中第28條的內容如下: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根據上述法律條文規定,行政機關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複議機關就應當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即“一票否決”;而一旦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就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既然“違反法定程序”如此重要,那麼,行政機關的何種行為被認定為“違反程序”呢,答案應該在另一部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尋找吧。帶著問題來學法,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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