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6 農民在徵地拆遷中應當享有這5項權利!

農民在徵地拆遷中應當享有這5項權利!

導語

拆遷是不是合法首先要看的就是有沒有法律依據。很多當事人看到“房屋拆遷公告”、“致廣大被拆遷戶的一封信”、“地方政府作出的會議紀要”就認為此次徵地拆遷是合理合法的,其實事實並非如此。合法的拆遷要有嚴格的法律流程。確定拆遷行為是不是合法,咱們必須知道自己在各個流程中有哪些權利。

農民在徵地拆遷中應當享有這5項權利!

1、核准報批內容

徵收農村土地,首先要由地方政府報批,然後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典型案例

在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拆遷方為了簡化程序,節約成本,降低審批門檻,以及一些其他原因,向省人民政府報批徵地一百畝,然而最終卻是拿著一百畝的審批材料佔用了一千畝農民的土地。這些問題如果被拆遷人不調查核實,都是不會知道的。最終會導致沒能行使自己的權利,損失了土地,還沒有拿到合理補償。

律師建議

政府徵地的行為一定是有報才有批,徵地批文是要公開的,一定要準確瞭解徵地信息,核實徵地的用途,是不是公共項目建設?報批的項目和實際的建設項目是不是一致?報批的面積和徵地範圍與實際是否相同。如果實際情況跟批准材料上的不相符,那麼政府就很有可能存在少批多佔的違法行為。

2、確認調查結果

法律規定

《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典型案例

實踐中,被徵收人可能見過政府相關工作人員,也去了家裡進行調查,測量了房屋、土地,但沒跟本人簽字確認,直到補償明細表、評估報告下來,才發現測量出的面積比實際面積小很多,導致了補償明顯偏低的情況。

律師意見

該材料是需要當地政府與被徵地的老百姓共同簽字確認的。在告知徵地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3、瞭解徵地公告

法律規定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五條 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麵積;

(三)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典型案例

實踐中,當地政府並沒有張貼公告,被拆遷戶去國土局詢問的時候,得到的答案常常是:“徵地公告有是有,但那是國家秘密,不能給你看!”

律師建議

徵收土地的公告是一定要張貼的,大家一定不要被徵收方所謂的“國家秘密”唬到,我們有權瞭解徵地公告的內容。並且確認內容是否完整。

4、重視補償安置方案

法律規定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八條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典型案例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徵收方為了節約成本,制定的補償安置方案常常會出現各種不合理的地方,補償明顯低於法定標準,卻又用威脅、恐嚇等各種方式逼被徵收人交出土地,簽訂協議,有時也會用一些“小恩小惠”迷惑不瞭解法律的村民,來達到自己“中飽私囊”的目的。

律師建議

補償安置方案內容都要作出明確的書面告知,缺一不可。沒有見到徵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村民,有權直接拒絕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村民有權要求村委會在一定的期限內提供這筆土地款的支付清單、還有權利要求村委會將土地款的收支狀況向本村村民予以公佈,以便村民查詢和監督。

農民在徵地拆遷中應當享有這5項權利!

5、依法要求聽證

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法律規定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典型案例

實踐中都是被徵地的農民被別人冒名頂替簽字按手印,或者被村委會領導的親戚朋友作為群眾代表簽字按手印確認,同意徵地,不申請聽證,有很多村委會直接蓋章作出放棄聽證的證明。被徵地村民是不知道這些暗箱操作的。都需要調查取證,不然最後權利被侵害,被徵收人都被矇在鼓裡。

律師建議

被徵收人要明確自己的訴求,如果被徵收人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意,認為沒辦法維持現有的居住水平,可以要求聽證,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需要修改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批准的徵地方案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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