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3 馬光遠:關於房地產稅的爭議不是已經終結,而是剛剛開始

關於房地產稅,隨著官方不斷釋放信息,最近輿論大多在猜測房地產稅很快就要出臺,關於房地產稅的各種爭論隨著房地產稅的出臺將終結。

我的看法恰好相反。隨著官方不斷釋放房地產稅的立法信息,隨著外界對房地產稅認識的深入,對房地產稅的爭論不是要終結,而是剛剛開始。

官方最近釋放的房地產稅的信息主要有三個

一是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

二是人大常委會的報告在談及立法規劃時提到今年的立法計劃: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制定耕地佔用稅法、車輛購置稅法、資源稅法等,研究制定房地產稅法,修改稅收徵收管理法;制定外國投資法、電子商務法,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

三是財政部副部長史耀斌在“兩會”新聞發佈會上答記者問時談了一下自己對房地產稅的看法。史耀斌副部長認為,房地產稅是“大多數國家都普遍採用的稅收制度或者是一個稅種”,它的作用“主要就是調節收入分配,特別是個人財富的集聚,起到促進社會公平的作用。同時,籌集財政收入,用來滿足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需求。”同時,史耀斌副部長認為,房地產稅作為一個“世界通行的稅種”,它都有一些共性的制度安排。

他將這種共性的制度安排歸納為四點,為了避免誤讀,我將史耀斌副部長的原話原原本本抄錄:

一是所有的工商業住房和個人住房,都會按照它的評估值來徵稅,也就是按照評估值來徵稅;

二是在所有國家的房地產稅制度安排裡面,都有一些稅收優惠。比如可以作出一定的扣除標準,或者是對一些困難的家庭、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難群體給予一定的稅收減免等。當然具體的方式不一樣,水平不一樣,但是都有一些稅收優惠。

三是這個稅屬於地方稅,它的收入歸屬於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用這些收入來滿足比如說教育、治安和其他一些公共基礎設施提供等這樣的一些支出。

四是因為房地產稅的稅基確定比較複雜或者非常複雜,所以需要建立完備的稅收徵管模式,這樣才能夠使房地產稅徵得到、徵得公平。

我暫且不評論史耀斌副部長這四點總結的對不對,但他一開始談房地產稅的作用時,說房地產稅的主要作用是“調節收入分配”,將房地產稅定位為“調節稅”,起碼不符合絕大多數國家房地產稅的最主要的作用。需要說明的是,世界上的確有很多國家有房地產稅,不要說具體制度設計各個國家大不相同,即使在名稱上,各個國家的叫法都不一樣,在中國房地產稅的立法過程中,從2003年的“物業稅”,到後來的“房產稅”,再到現在的“房地產稅”,起碼有三種叫法。

至於房地產稅的作用,從全球有房地產稅的國家和地區的定位看,絕大多數國家把房地產稅定位為“財產稅”,不動產稅,其主要作用是為地方政府籌集收入,是地方財政的主要收入來源,而絕不是為了調節收入分配,更不是為了調控房價,這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國際經驗上都是公認的。美國的房地產稅,就是純粹的地方稅種,目的很明確,就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在英國更是,地方政府相當絕大部分的收入來自房地產稅。

同時,在使用用途上,在這些國家,房地產稅可以說體現了真正的“專款專用”的原則,收取的房地產稅,主要用於為本地區道路交通、環境衛生、文化娛樂、中小學教育等經費的支出,居民能夠通過繳納房地產稅獲得相應的公共服務,地方政府不能隨意改變房地產稅的用途用於別的,當然不是主要為了養活政府工作人員。這是房地產稅之所以令人討厭,但很多國家的納稅人願意繳納房地產稅的主要原因。

馬光遠:關於房地產稅的爭議不是已經終結,而是剛剛開始

有沒有國家把房地產稅作為調節收入分配和調控房價的工具?有,但絕對屬於少數國家。把房地產稅作為調節貧富收入差距的典型國家是新加坡。眾所周知,新加坡是一個城市國家,其住宅主要分為兩種:一是政府提供的組屋,解決絕大部分居民的住房需求,還有一部分通過市場解決。因為新加坡的住房主要是通過政府的組屋解決的,所以新加坡的房地產稅在稅率設計上對基本的住房需求實施優惠稅率,而對極少的私人高端住宅實行較高的超額累進稅率,調節收入分配。

例如,在1990 年,新加坡政府對自用住宅實行4% 的優惠稅率。在2011 年後,新加坡對房地產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徵收,2015 再次調整超額累進稅率,富人的最高稅率可達20%。可以說新加坡把房地產稅作為調節收入分配的差距是建立在新加坡特殊的房地產製度的基礎上,也和新加坡作為一個城市國家的特殊性有關。

把房地產稅作為調節房地產市場工具的就更少了,典型的是韓國和日本。但事實證明,這兩個國家的房地產稅作為調節房地產市場的工具效果非常不盡如人意。日本在房地產泡沫時期,房地產稅沒有起到抑制房價的作用,韓國在開徵房地產稅之後,短期房價漲幅有所回落,但以後房價,特別是首爾等大城市房價的暴漲幾乎沒有受到房地產稅的影響。

馬光遠:關於房地產稅的爭議不是已經終結,而是剛剛開始

既然國際上絕大多數國家,收房地產稅的主要目的就是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為什麼史耀斌副部長卻說是“調節收入分配”,很顯然這不符合事實。在中國目前房地產的語境下,一個事物如果給他加持“調節收入”,針對富人,打壓高房價這些功能,我相信一定會得到更多的民意支持,但是,我們要實事求是。

至於史耀斌副部長總結的四點房地產稅的“制度共性”,假定都如此,但在不同的國家實際制度設計卻是五花八門。比如,有些國家按照評估值徵收,評估值各個國家都執行的不一樣,有些按照市值,有些按照實際評估,即使評估,有些好多年評估一次,有些每年都評估。徵稅的對象的差異則更大了,有些對土地徵收,有些不對土地徵收,有些按照租金徵收,有些按照價值徵收。我們不能只在收稅的時候大講特講絕大多數國家如何如何,才想起國際慣例。

至於房地產稅出臺的時間,我相信,隨著大家對房地產稅的作用的認識,對其他國家房地產稅細節的瞭解,爭議會越來越大。我相信,有關部門會本著負責任的態度對待房地產稅立法中的種種爭議並妥善解決,絕不會為了出臺而出臺。有一些人根本不研究細節問題,咋咋呼呼說今年就要進入立法程序,還是好好看看官方的表述,政府工作報告是“穩妥”推進立法,立法規劃是“研究”制定,今年只是研究制定,而不是制定。我仍然強調,對於這麼一部影響中國老百姓財富最大的稅,切不可急功近利,切不可在很多爭議問題沒有說清楚的情況下貿然推出。

我就不引用危言聳聽的那些先哲關於徵稅的名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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