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福州法院涉僑司法保護十大精品案例(一)

福州法院涉僑司法保護十大精品案例(一)

黃某訴張某林、 侯某雲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3年1月23日,原告黃某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張某林、侯某雲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545萬元及利息等。2013年2月25日,第三人張某昌以本案原、被告涉嫌虛構債務用於稀釋第三人對兩被告的債權為由,申請追加其為本案的訴訟第三人。2013年2月28日,原告與兩被告達成《和解協議》,請求法院對《和解協議》予以確認。在該《和解協議》中雙方確認兩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45萬元及2012年12月份的借款利息50.9萬元。兩被告同意分期還款。

裁判理由及結果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原告黃某提交的10張借條載明被告張某林向原告借款共計2545萬元,原告應對其將出借款實際交付給被告負舉證責任。從現有證據分析:原告提供的證據《轉賬憑證》發生在案外人張某然和羅某燕賬戶之間,原告未提交書面證據證明其如何將該鉅款交付於張某然,亦未做出合理解釋。不能直接證明原告和被告是該轉賬款項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原告訴請兩被告償還借款2545萬元及利息50.9萬元,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在本案借貸事實尚未查清的前提下,原告與兩被告雖在訴訟中達成《和解協議》,但不符合人民法院確認條件。綜上,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黃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各方當事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民間借貸是一種歷史悠久、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呈現出數量持續增長、案情錯綜複雜的趨勢。部分當事人出於通過訴訟獲得不法利益、逃避債務等目的,採取虛構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捏造借款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俗稱“打假官司”,也就是訴訟欺詐。民間借貸成為虛假訴訟多發的案件。在處理民間借貸案件中,人民法院要加強對借款事實真實性的審查,堅決打擊虛假訴訟。在審查案件時,要依法全面、客觀地審核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要結合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的關係、借貸金額、目的、用途、出借人的出借能力、債權憑證、款項交付、交易習慣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各方面,綜合判斷分析借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防止僅憑藉條、借據等債權憑證以及當事人自認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

本案就是一起涉嫌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典型案例。從表面證據看本案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條、與借條載明的金額相當的轉賬憑證,雙方當事人在本案訴訟中對借貸事實予以確認並自願達成了《和解協議》,只須法院對原被告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確認並製作調解書,但是合議庭經過對證據的仔細審查並結合本案其他情節,認為原告提起的本案訴訟暗藏玄機,並非如此簡單:一、原告在半年時間內向被告十次出借2545萬元款項,其出借款支付的路徑卻不明晰,原告是否向被告實際交付了借條載明的2545萬元借款,證據不足:1.原告提交的《轉賬憑證》,體現2545萬元的轉賬是發生在案外人張某然和羅某燕之間,不能直接證明原告和被告是該轉賬款項的出借人和借款人。2.原告所稱的張某然賬戶轉到羅某燕賬戶的2545萬元款項是原告本人的款項。但就原告如何將該鉅款交付於張某然,原告與張某然在本院的多次陳述相互之間不一致。經本院多次釋明,除張某然本人出具的《收條》外,原告、張某然至今不提交轉賬憑證等書面證據。原告和張某然的陳述無其他證據佐證。3.借款利息支付問題。原、被告均陳述2012年12月份前的利息已支付,絕大部分是現金支付。每月50餘萬元的利息均是現金,亦無法提供任何憑證。4.張某林和案外人張某然都是長期在民間從事資金拆借行業。此外,第三人張某昌提供的轉賬憑證顯示其本人與張某林借貸關係中張某昌曾將出借款轉賬到張某然賬戶。因此基於張某林與張某然的密切關係,以及張某然賬戶多次作為張某林資金拆借的週轉賬戶,在無基本證據證明原告出借款與張某然賬戶款項存在關聯性的前提下,尚無法認定張某然賬戶匯往羅某燕賬戶的款項均系原告出借給被告張某林的款項。綜上,原告訴請兩被告償還借款2545萬元及利息50.9萬元,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值得關注的是,虛假訴訟案件當事人採取虛假的手段多樣且具有隱蔽性,多發生在以虛假訴訟一方當事人為被告的另案已進入執行程序但財產尚未處置完畢前,因此對於一些案件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訴訟、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在訴訟中達成協議主動申請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的或者借款人的其他案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的,人民法院更應結合案件基礎事實重點審查借貸事實以及和解協議,防止當事人利用虛假和解協議損害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本案訴訟提起時間在第三人張某昌與本案兩被告另案民間借貸訴訟正在本院執行階段,張某昌作為該案的債權人對本案兩被告享有債權。本案的雙方當事人的《和解協議》增大了張某昌對本案兩被告債權受償的風險,訴訟時間存在蹊蹺之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據此,在本案借貸事實尚未查清的前提下,原告與兩被告雖在訴訟中達成《和解協議》,但暫不符合人民法院確認條件。本案法院對原被告的調解協議不予確認,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虛假訴訟嚴重干擾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秩序,損害司法權威。人民法院一方面要不斷提高法官自身業務素質,增強識別和防範虛假訴訟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大對虛假訴訟的懲治力度,對實施虛假訴訟的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和證人等,要加強罰款、拘留等對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適用。

福州法院涉侨司法保护十大精品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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