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 權威發佈|北京高院關於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權威發佈|北京高院關於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權威發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權威發佈|北京高院關於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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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北京市法院受理的繼承糾紛案件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妥善處理好此類糾紛,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深入調研,並廣泛徵求意見,就相關疑難問題北京三級法院達成基本共識或主流意見。在此基礎上,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18]第9次會議通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一、繼承主體

1.以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等單一繼承類案由提起訴訟,審理中當事人提出包括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等在內的多個繼承類請求,如何處理?

繼承案件審理中,當事人分別提出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扶養協議等分屬不同案由的繼承類請求,原則上人民法院應一併予以審理,案由列為繼承糾紛。確因涉及當事人眾多且不同種類繼承請求一併審理不便於訴訟的,可釋明當事人分別提起訴訟。

2.遺產尚未從共有財產中析出如何處理?遺產中有案外人權益時如何處理?

繼承案件所涉遺產未從共有財產中析出,如共有財產的共有權人均作為繼承案件當事人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釋明當事人提出分家析產訴訟請求,在繼承案件中一併審理,列為分家析產、繼承並列案由。經釋明後當事人不提出分家析產訴訟請求的,仍對全部共有財產提出繼承請求的,人民法院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確有證據表明繼承案件所涉遺產與案外人存在權屬爭議的,應釋明當事人另案先行處理該權屬爭議。

3.有證據表明可能存在未參加訴訟的其他繼承人存在,如何處理?是否應由法院依職權查明?

在繼承案件中有初步證據表明可能有其他未參加訴訟的繼承人存在,人民法院在實體審判中應依職權進行調查核實。依已有證據及依職權調查核實的證據均無法確證該自然人的存在及繼承人身份的,人民法院不予追加。

二、遺產範圍與分割

4.死亡賠償金、喪葬補助費、死亡撫卹金能否在繼承案件中一併處理?

繼承案件中,如有權獲得死亡賠償金、喪葬補助費、死亡撫卹金等財產的近親屬均作為當事人參加案件審理,並提出死亡賠償金、喪葬補助費、死亡撫卹金等財產的分割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在繼承案件中一併處理上述財產的分割。

5.公房承租權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當事人請求繼承被繼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權,人民法院應告知當事人向公房所有權所在的行政機關或單位申請辦理公房承租人變更手續,當事人堅持繼承請求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6.被繼承人購買公房時根據工齡政策福利,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齡折抵房款的,所獲工齡政策福利能否折算後作為遺產分割?

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房時,依國家有關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齡而獲得政策性福利的,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為已死亡配偶的遺產予以繼承。

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的財產價值計算參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齡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購買公房時房屋市值)×房屋現值。

7.農村宅基地上房屋能否適用遺贈?

遺贈人生前將宅基地上房屋遺贈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受遺贈人在遺贈人死後主張因遺贈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農戶家庭中父母與部分子女共為一戶,該子女未另行分家並新分宅基地。父母死亡時,已另行分家的子女能否主張對相應宅基地上房屋進行繼承?

農戶家庭中部分子女與父母分家另過;部分子女與父母共為一戶且未新分宅基地。父母死亡時,已分家另過的子女主張對相應宅基地上房屋進行繼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應釋明當事人可對相應宅基地上房屋折算價值主張繼承。

上述分家另過子女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且未取得宅基地的,主張相應宅基地上房屋權利的,應予支持。

9.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遺宅基地房屋被翻擴建,如何處理?

被繼承人死亡後,未經繼承人同意,擅自對被繼承人生前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進行翻擴建的,不影響已確定的該宅基地上房屋遺產份額劃分。

繼承人有權要求上述擅自改擴建人承擔回覆原狀、賠償損失等責任,但實際居住管理房屋的繼承人出於居住使用、維護管理目的對房屋進行翻擴建的除外。

10.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宅基地房屋翻擴建存在貢獻的人,主張宅基地房屋權利的,如何處理?

對被繼承人生前宅基地上房屋翻擴建確存在貢獻的人,據此主張享有宅基地上房屋共有權或增加相應繼承份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於其據此主張的相應補償請求,人民法院應根據相應證據,尊重風俗習慣,從公平角度出發,在判斷法律關係性質屬於贈予、親屬間無償幫扶亦或債務的基礎上,確定是否支持。

11.作為遺產的城市住宅平房未經審批翻建、改建、擴建,沒有取得新的產權證或者經明確無法辦理新產權證,繼承人要求繼承該房屋,如何處理?

作為遺產的城市住宅平房未經審批翻建、改建、擴建,沒有取得新的產權證或者經明確無法辦理新產權證的,繼承人要求繼承該房屋及分割使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人民法院應在判決中明確,該判決不作為拆遷補償依據;並明確對於該房屋是否屬於違章建築、能否取得房產證、應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相關規定確定。

12.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實現的股票期權等期待性權利,能否作為遺產請求繼承?

被繼承人死亡時行使權利條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權等期待性權利,應待條件成就時主張遺產分割;該期待性權利的實現附有相應義務的,被繼承人在繼承權利時應一併承擔相應義務。

13.離婚時尚未處理的一方遺產,另一方能否主張權利?

離婚時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但尚未實際處理的遺產,配偶方請求確認並分割該遺產中的權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偶方可待遺產實際處理後另行主張。

配偶方以侵害夫妻共同財產權利為由請求確認另一方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為無效、或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繼承糾紛中請求對城市成套住宅、住宅平房進行所有權分割的,如何處理?

繼承糾紛中數個繼承人請求將登記為成套住宅的遺產分割為數個不動產物權進行繼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繼承糾紛請求將登記為住宅平房的遺產分割為數個不動產物權進行繼承的,應先徵詢相關行政主管機關意見,對是否具備物理分割、單獨辦理不動產權證的條件進行明確。避免出現與相關政策衝突難以執行情況。

上述不能分割為數個不動產物權進行繼承的,人民法院應釋明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為對不動產物權繼承份額進行確定,並可請求進行實際使用分割。

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與遺贈

15.如何認定繼父母子女間具備法定繼承人身份?

繼父母子女間是否具有法定繼承人資格,以是否存在扶養關係為判斷標準。人民法院在判斷是否存在扶養關係時,應依扶養時間的長期性、經濟與精神扶養的客觀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綜合進行判斷,必要時應依職權進行調查。

16.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期待權的承諾是否有效?

繼承糾紛中,當事人以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期待權為由,請求確認繼承權喪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放棄表示系在分家析產等合意行為中作出,涉及繼承權之外其他權利義務安排,繼續享有繼承權有違相關習俗並導致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對作出放棄表示方請求繼承遺產的請求不予支持。

17.遺囑的形式要件認定規則?

未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遺囑,人民法院應認定無效。

簽署日期不全的自書遺囑應為無效。以遺書形式處分遺產的,如該遺書具備法律規定的自書遺囑形式要件的,應認定有效。

18.打印遺囑的性質與效力?

繼承案件中當事人以打印遺囑系被繼承人自己製作為由請求確認打印遺囑為有效自書遺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確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程度的證據表明打印遺囑由被繼承人全程製作完成,並具備自書遺囑形式要件的,可認定為有效自書遺囑。

打印遺囑由被繼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應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形式要件。

19.共同遺囑能否認定有效?在世一方能否單方撤銷、變更共同遺囑?

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訂立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遺囑,符合遺囑形式要件的應為有效。當事人僅以遺囑內容為一方書寫,不符合代書遺囑相關形式要件為由請求認定遺囑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權撤銷、變更遺囑中涉及其財產部分的內容;但該共同遺囑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上述撤銷、變更遺囑行為違背該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遺囑所涉特定財產在繼承開始前非因被繼承人原因發生形態變化的,所涉部分之遺囑能否被認為撤銷?

遺囑中所涉特定財產在繼承開始前非因被繼承人原因發生形態變化的,如損害賠償等,被繼承人未對形態變化後的財產安排再次作出遺囑意思表示的,視為原遺囑已撤銷;但有證據表明被繼承人客觀上無法再次作出遺囑意思表示的除外。

21.公證被撤銷的公證遺囑效力如何認定?

公證遺囑因公證程序本身存在瑕疵等原因導致公證被撤銷的,公證遺囑喪失法律效力。但對於公證處在製作公證遺囑過程中留存保管的當事人自行製作的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等,應結合《繼承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對遺囑效力作出認定。

22.最後一份遺囑被撤銷時在先遺囑效力?

被繼承人立有數份內容牴觸的有效遺囑,最後一份遺囑被撤銷的,在先的前一份遺囑發生效力,但當事人對是否恢復在先遺囑效力以及恢復哪一份遺囑效力另有表示的除外。

被繼承人立有數份內容牴觸的有效遺囑,最後一份遺囑被認定無效時,在先的前一份遺囑發生效力。

23.遺囑真實性舉證證明責任承擔的原則,鑑定不能情況下舉證證明責任如何分配?

繼承糾紛中,原則上應由持有遺囑並主張遺囑真實一方承擔遺囑真實性舉證證明責任。

在因無法提供足夠的鑑定對比樣本而導致遺囑筆跡鑑定不能情況下,如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鑑定對比樣本而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案情確定由該方承擔不利後果。

24.繼承人具有繼承法第七條外嚴重損害被繼承人、其他被繼承人權益情形時,如何承擔責任?

繼承人以爭奪遺產為目的嚴重損害被繼承人、其他繼承人權益,未構成《繼承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

四、被繼承人債務履行及其他

25.繼承人均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債權人能否起訴繼承人要求履行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

繼承人均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但存在繼承人實際佔有、使用、收益、處分遺產情形的。債權人起訴實際佔有、使用、收益、處分遺產的繼承人,請求配合履行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法院可根據案件情況予以支持。

26.是否所有繼承人都應當參加被繼承人債務履行案件訴訟程序?主文如何表述?

被繼承人債務履行案件中,債權人僅起訴部分繼承人的,人民法院應釋明債權人追加其他繼承人作為被告參加訴訟;經釋明債權人不追加其他繼承人的,人民法院應在告知其可能喪失相應債權請求權後,依職權通知其他繼承人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以便一併查明繼承遺產情況。

被繼承人債務履行案件中,如人民法院判決繼承人承擔履行債務責任,判決主文應表述為“法定繼承人хх、ххх在遺產繼承範圍內連帶清償……;不足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某某承擔х分之х、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某某某承擔х分之х……”。

27.受贈人能否要求繼承人繼續履行被繼承人生前簽訂的贈與合同?繼承人是否享有撤銷贈與的權利?

被繼承人生前簽訂贈與合同約定將財產贈與受贈人,死亡時尚未履行的,受贈人有權請求繼承人履行贈與合同;繼承人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撤銷該贈與合同。

28.特定財產繼承權歸屬判決主文如何表述?

繼承糾紛中,人民法院在判決中對特定財產繼承權歸屬應表述為:х(財產)由ххх繼承;不應表述為:х(財產)為хх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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