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喪權辱國的治外法權,為何在近代中國能持續存在近一百年的時間?

鴉片戰爭之後,西方第一次用“炮艦”,敲開了中國的大門,與之締造了合約,另外一個東亞國家日本,也在1853年,被美國人叩開了國門,隨即,同樣也簽訂了或多或少,在貿易或通商口岸方面極不對稱的單方面惠及一國的不平等合約,而這些合約,有的是長期談判,精心審議的結果,有的卻是外交官心血來潮的產物,但無一例外的是,這些條約都涉及到一個重要的問題,即

“治外法權”,什麼叫治外法權呢?

喪權辱國的治外法權,為何在近代中國能持續存在近一百年的時間?

打開日本國門的黑船事件

即為外國來華,來日旅居者專門訂立的法律制度,它的管轄權,也就是誰擁有審判、制裁旅居者的權力,不在這兩個東亞國家,即清、日的手中,它們的司法管轄權剝奪了,被移交到了外國旅居者背後的國家手中,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安排被稱為治外法權或領事管轄權。

而這些權力全都是不對稱的,這意味著在歐洲或北美的東亞旅居者不能指望享有在東亞給予西方人的同樣特權地位,這便種下了因果,因為它的不對稱給當地人民帶來了不平等的感覺,乃至造成了更大的對立。

進而,這種法律制度上的安排成了一種外國人的特權,由於這種心理,同時由於通商口岸存在有大量的領事法院,而這些法院為了爭奪管轄權,經常互相拆臺,乃至不合作,結果就是使大量在華犯罪的外國人,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甚至主觀性的,這些外國法院不會讓外國人得到法律應有的懲戒,這便造成了極大的,對中國人在司法上的不平等。

這些不平等的條約,也成為了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日益高漲的民族主義宣傳的目標,而它實際上,也是罪惡的,應該是被指責的一種殖民主義的產物。

應該說,最初關於外國人管轄權的條約規定通常相當的模糊,僅僅是確立了一項基本原則,即在兩國條約中的港口犯罪或參與刑事和民事訴訟的外國人應由本國政府任命的官員進行審判。

喪權辱國的治外法權,為何在近代中國能持續存在近一百年的時間?

世紀之交的上海混合法庭場景。混合法庭的法官坐在中間, 周圍是衙役、觀眾和外國警察。

西方外交官為這一做法辯護的理由是:東亞的刑罰和法律慣例——如酷刑和肉體懲罰的慣例——不適合歐洲人。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領事裁判權發展成為一種慣例,使大多數外國人幾乎完全不受當地法律和司法管轄。這些特權往往遠遠超出了外交人員根據國際法通常享有的法律豁免權,也就是說,外國人對中國人犯了罪,是不受當地法律制裁的,而對此擁有管轄權的領事法院,也會因為犯罪的外國人傷害的不是本國公民而對此進行相當程度上的豁免,這不僅是對所在國司法主權的一種挑戰,事實上也導致了大量的外國人在這樣一個法制尚不鍵全,國力尚且弱小的國家從事著非法活動,傷害著一個國家的國民。

治外法權的形成

可以說,治外法權的形成,是受西方几百年來的殖民主義思潮影響的,西方的很多理念包括大量的學術成果,都是在這一時期產生的,它們無一例外,在相當程度上是為西方列強的殖民擴張行為做理論上的支持的。

喪權辱國的治外法權,為何在近代中國能持續存在近一百年的時間?

一群人在圍觀公告

而我們今天要講到的治外法權,它利用的,也正是由西方列強的殖民地法律學者和法官提出的一個概念,即法律的多元化,殖民環境下法律秩序的實踐中,歐洲殖民者真正地建立起了一個雙重的法律制度。

實際來講,它的雙重性體現在對不同族群的不同司法處理方式,一個是針對土著居民來講的,一個是針對殖民者自己來講的,也可以稱之為有雙重標準的法律制度,比如搶劫罪,殖民者犯了,可能只罰一點錢,而被殖民者犯了,就會面臨著終身監禁乃至死刑。

從有計劃和有秩序的安排上的意義來說,治外法權其實是一種實踐的產物,是在一個法律多元的環境中演變和形成的。

治外法權在中國的存在軌跡:它為什麼能存在如此之久?

鑑於治外法權明顯的外來性質,我們很容易忽略一個同樣明顯的事實,即清、日自身的情況,導致了治外法權在不同國家的歷史。

明晰了這一事實,既能讓我們瞭解到殖民地法律形式的性質,也能讓我們瞭解該地區的土著法律制度和國家建設的軌跡,而這些,從根本上來講,就是因為法律的多元化運作形式造成的。

喪權辱國的治外法權,為何在近代中國能持續存在近一百年的時間?

1891年7月,一群穿著現代校服的日本學生在上海石壁巷殺害了街頭小販沈

我們可以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兩個很相似,一衣帶水,被迫打開國門的國家,清朝與日本,為什麼“治外法權”在這兩個國家的存在軌跡可以如此不同?

在日本,締結條約後的十年,發生了一場重大的制度性變革,這通常被稱為“明治維新”,與清朝一樣,同樣載有外國管轄權條款的治外法權以及整套不平等條約在不到五十年的時間裡相繼被廢除,取而代之的是嚴格遵循歐洲標準的互惠安排。

而在中國即清國,治外法權竟持續了整整一個世紀近一百年的時間,直到二十世紀二十年代,中國還幾乎是唯一一個擁有完整的治外法律秩序的國家,上海的十里洋場,法租界,英租界是處處笙歌,外國人在這裡是超等公民。

當時的情況就是,中國至少還擁有九十二個通商口岸,此外還有幾塊租借的領土,上面進行著廣泛的基督教傳教活動,列強的經濟和戰略勢力範圍也以此為界。

據外國觀察家的分析,當時外國人和當地居民之間的任何交往都可以被治外法權化。

喪權辱國的治外法權,為何在近代中國能持續存在近一百年的時間?

19世紀70年代,南京路的國際混合法庭

而這一切的根源,其實就是因為法律的多元化,為什麼剛開始的滿清統治者對治外法權不覺得有什麼特異之處,也就是說為什麼當時的清朝內部,關於治外法權的爭論幾於沒有,他們也沒有去做廢除治外法權的努力,除了用列強武力威脅,清朝官員本身的昏聵解釋以外,還有沒有另外更具有強關聯性的解釋,我的答案是有!

尤其是清朝的政府官員在若干的談判場合中都闡明瞭一個不被現代概念所框定的概念,即,儘管清朝的官員普遍都接受外國人受其本國領事管轄,也就是在強權下尊重西人的“屬人原則”,但他們始終拒絕將這種特權擴展到清政府御下的國民,注意到這一點,一個清晰的結構就突顯出來了,即法律的多元化結構。

滿清政府本身,在十七世紀初,繼承了來自明朝的中國法律傳統,還帶來了自己本土的法律傳統和蒙古的法律傳統,當滿族皇帝將他們的帝國向西擴張到中亞,並在這些地區建立直接或間接的統治時,他們又遇到了更多不同的法律傳統,他們不得不與這些傳統建立一種新的生活方式,即共存,採取一種因勢乘便的策略,區別對待不同的對象、情況。

而這種本土法律運作的形式,涵蓋了大量義務、權力各異的族群,例如滿人在不同社會領域的特權地位,導致了清朝的法律秩序秉承的也是一種法律多元化的理念,也就是對於不同的族群可以採用不同的司法處理方式,那麼這一原則就可以同樣適用在對外的關係處理上,清朝認為讓各國設領事法院,處理各國人民的法律問題,在傳統上亦或是實踐上都是可以被接受的。

喪權辱國的治外法權,為何在近代中國能持續存在近一百年的時間?


寫在最後的話

這便造成了在一個世紀裡,國家司法主權的先後喪失,外國人在華先是有了司法上的特權,乃至將特權延及到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這些都是因為“法律多元化”而被清朝上下群獠忽視了的,而又由於外國政府對

“屬人原則”的濫用,治外法權才變成了中華民族的一個大寫的“恥”,與其說這是時人歷史侷限性導致的,不如說這是走向封閉,絕於世界的一種必然性的結局,正是因為信息的不對稱,時人才未意識到“治外法權”對國家主權的傷害,直到清朝鬨然崩塌後,人們才真正地萌發了有關國家,主權,司法的相關意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