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4 酷愛名酒的銀行女高管,侵吞公款近1500萬,獲刑12年

歷任浙江省紹興市多家銀行高管的張淑卿,曾是浙江金融界的一個風雲人物。她的“驚人之作”,是在她任浙商銀行董事會秘書兼董事會辦公室主任期間,侵吞公款近1500萬元,其中包括價值110多萬元的131瓶拉菲紅酒和29箱茅臺酒,她家裡簡直成了名酒專櫃。貪慾膨脹的張淑卿,最終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300萬元。


酷愛名酒的銀行女高管,侵吞公款近1500萬,獲刑12年

金融女強人折戟

在浙江紹興、杭州乃至整個浙江金融界,張淑卿曾是一個風雲人物。

1965年6月22日,張淑卿出生於浙江省諸暨市,大學文化程度。她曾任紹興農行副行長,招商銀行紹興分行行長,招商銀行杭州分行行長。2008年7月被聘為浙商銀行董事會秘書兼董事會辦公室主任。

張淑卿所供職的浙商銀行,全名為“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設在浙江省杭州市,是唯一一家總部位於浙江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

身為浙商銀行董事會秘書兼董事會辦公室主任的張淑卿,擁有一定的權力,這為她大肆貪汙公款提供了便利。

2008年9月至2013年12月,張淑卿在代表浙商銀行聯繫、辦理存款業務和負責董事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的過程中,以營銷費用名義、使用虛假髮票虛列開支等手段,騙取、侵吞公共財物共計1479萬餘元。

張淑卿的作案手段也沒有什麼花樣翻新之處,但她屢次把手伸向公款,除了浙商銀行內部監督不力等原因外,也與張淑卿的飛揚跋扈、膽大妄為有關。在浙商銀行,張淑卿身份特殊,由於她與高層關係很“鐵”,下屬單位也只好睜隻眼閉隻眼。

2007年,浙商銀行向浙江省政府報告請求提供存款支持。2008年、2011年,浙江省政府在相關文件或相關專題會議上,明確指出支持包括浙商銀行在內的地方法人商業銀行做大做強。

在此背景下,2008年7月,浙江省財政廳存入浙商銀行杭州分行2億元資金;2008年11月初,浙江省財務開發公司分多筆存入浙商銀行杭州分行合計15億元鐵路建設資金;2010年10月,浙江省財政廳存入浙商銀行杭州分行8億元資金;2012年2月6日,浙江省財務開發公司存入浙商銀行杭州分行10億元海洋產業基金。

在張淑卿的操縱下,浙商銀行杭州分行將浙江省財政廳存入的8億元資金、浙江省財務開發公司存入的大部分存款,認領在為張淑卿專門設立的“杭州分行H888”公共賬戶內。

根據浙商銀行考核制度及慣例,張淑卿作為浙商銀行的高級管理人員,在領取高額薪酬的情況下,不能再領取存款營銷費用。張淑卿也明知該公共賬戶內存款系政策性扶持資金,不允許任何人領取營銷費用,但她利慾薰心,心存僥倖,仍打起了這筆鉅款的主意,並得逞。

家中成了洋酒專櫃

經常出入高檔消費場所,張淑卿對名貴紅酒以及茅臺酒等特別偏愛。為了滿足自己的奢侈生活慾望和對外顯示自己的優渥生活,她採取虛開發票等手段,侵吞110多萬元的洋酒和國產名酒。

案發後,偵查機關從張淑卿處查獲80瓶“小拉菲乾紅2006”紅酒和51瓶“小拉菲乾紅2007”紅酒,價值50.36萬元。這讓辦案人員大開眼界,她家裡簡直成了一個洋酒專櫃。讓辦案人員吃驚的還有,從陳某別墅處查獲張淑卿存放的29箱茅臺酒,價值62.46萬元。

除了侵吞名酒外,張淑卿也兼顧“捎帶”價值13萬元的某大酒店消費卡和某飯店的消費卡供自己享受。2009年1月至2012年10月,張淑卿以浙商銀行的名義購買價值3萬元的浙江某大酒店消費卡和價值10萬元的杭州某飯店的消費卡,然後使用虛開的會務費發票以浙商銀行董事會會務費的名義在浙商銀行入賬報銷。上述消費卡被張淑卿及其家人佔有、使用。

二審裁定獲刑12年

該案偵查終結後,杭州市檢察院起訴被告人張淑卿並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淑卿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騙取、侵吞等手段非法佔有數額特別巨大的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

2017年5月8日,杭州市中院一審判處被告人張淑卿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扣押未隨案移送贓物價值50.36萬元的131瓶紅酒和價值62.46萬元的29箱茅臺酒,追繳後發還浙商銀行;責令被告人張淑卿繼續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1367.15萬元,發還給浙商銀行。

宣判後,張淑卿不服,提出上訴。張淑卿及其辯護人認為,張淑卿並非受浙商銀行黨委委派而受聘浙商銀行擔任董事會秘書兼董事會辦公室主任,也從未代表浙商銀行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公務性工作,原判認定張淑卿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與事實不符;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張淑卿受指派代表浙商銀行聯繫存款業務,2008年7月、11月及2010年10月存入杭州分行的資金確係張淑卿通過個人資源營銷而來,張淑卿有權領取相關費用,其行為不構成貪汙罪;要求二審對張淑卿從輕改判。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張淑卿上訴及其辯護人要求二審從輕改判的意見,與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採信。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2018年1月2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