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6 紅色憲法起草人樑柏臺

文·圖/何立波

20世紀30年代,伴隨著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誕生,產生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奠定了我國人民司法的基礎。梁柏臺是當時中國共產黨內唯一系統學習過蘇聯法律並具有蘇聯律師執業經驗的法學家,被中央蘇區領導人稱為“紅色法律專家”,曾任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司法人民委員部部長、最高特別法庭臨時監察長、內務部副部長和代部長等職,對中央蘇區司法制度建設的正規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梁柏臺作為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第一部紅色憲法的起草人、人民政權的第一位司法部長和第一位檢察長、中國勞動改造教育感化制度的創始人,被譽為中國人民法制和人民司法的開拓者和奠基人。

往事 | 紅色憲法起草人梁柏臺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內務部副部長梁柏臺

梁柏臺是中華蘇維埃法制建設的領導者

梁柏臺1899年9月生於浙江新昌縣,1918年考入浙江省第一師範學校,1920年加入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1921年,梁柏臺和劉少奇、任弼時、肖勁光等人先後赴蘇聯,1922年進入莫斯科東方大學,同年底轉為中國共產黨黨員。1924年,梁柏臺到蘇聯遠東城市海參崴工作,先後擔任蘇聯沿海省職工蘇維埃華工指導員、遠東五省職工蘇維埃委員和主席團成員等職,建立革命組織,傳播革命思想。妻子周月林隨梁柏臺到遠東工作,擔任伯力省華工俱樂部主任。

當時,蘇聯遠東的法律訴訟中,有很多案件同時涉及蘇聯人與中國人。蘇聯法官中沒有懂中文的,翻譯又不能直接解決問題,因此法院要求將精通中文與俄語的梁柏臺調到伯力省法院擔任審判員。此前,梁柏臺專門學習了一段時間的蘇聯法律,打下了紮實的蘇聯法學理論的根基。他致力於紅色法律研究和司法工作,為之後回國領導國內根據地法制建設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在當審判員的時候,梁柏臺認真處理每一個案子,非常注意調查研究。後來到了中央蘇區,他經常向最高法庭主席何叔衡和司法幹部說,調查一定要仔細,要注意調查對象,要兩方面都調查。

1931年年初,梁柏臺來到莫斯科,找到共產國際東方部,要求回國工作。東方部的領導同意他們夫妻回國,但是要求他們把兩個孩子留下送進莫斯科國際幼兒園。1931年5月,梁柏臺根據共產國際的命令,踏上了回國的征程。梁柏臺夫婦7月到達閩西蘇區,9月到達瑞金。1931年11月,在瑞金召開了第一次中華蘇維埃全國代表大會(簡稱“一蘇大會”),選舉產生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組織了臨時中央政府的行政機關中央人民委員會。在中央人民委員會的各個部委中,司法人民委員部是我黨最早的帶全國性的司法機關,部長由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央人民委員會副主席張國燾兼任。但張國燾1931年3月後被中央派往鄂豫皖蘇區擔任分局書記,無法履行司法人民委員部部長的職務。1931年12月31日,中央執行委員會任命梁柏臺為司法委員會委員,作為司法人民委員部的實際負責人。不久,梁柏臺被任命為司法人民委員部副部長,主持司法人民委員部的工作。在1934年1月的“二蘇大會”上,梁柏臺當選司法人民委員部部長,周月林擔任蘇區中央局婦女部部長、國家醫院院長。

在蘇區時期,工作生活條件很艱苦。據周月林回憶:“房間都很小,既是辦公室,又是臥室。梁柏臺就住在司法部裡面,辦公室裡放一張床,來的人就坐在床上。他自己辦公有一條凳子,另外還有一張桌子,別的啥也沒有。我們剛到的時候,連毛主席也沒有床睡,睡在地上。我們不圖什麼,只要有一張床鋪,一張桌子,一條凳子就滿意了。那時我們的生活很艱苦,一天吃兩頓飯,戰士吃什麼,我們也吃什麼,穿的是公家發的布草鞋。梁柏臺對生活隨便得很,根本不去想搞點什麼東西吃。晚上工作得很遲,餓了就喝點水,既充飢又解渴。”

梁柏臺長期在遠東從事華工工作,搞過政府工作,學過紅色法律,做過法院審判員,有司法工作的實踐經驗。1931年11月的“一蘇大會”成立了我黨歷史上第一個憲法起草委員會,由任弼時、王稼祥、毛澤東、周以慄、鄧發、張鼎丞、曾山、袁德生、劉建中、梁柏臺等組成。別人都是黨政領導人和各蘇區領導人,而“法律專家”梁柏臺是以憲法的撰稿人和其他法令起草人的身份參加的。1933年8月16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人民委員會第48次會議決定成立第二次中華蘇維埃全國代表大會起草委員會,負責起草大會報告和修訂有關法令。這個委員會由王稼祥、劉伯承、洛甫、潘漢年、毛澤東、胡海、吳亮平、沙可夫、劉少奇、陳雲、何克全、梁柏臺、鄧發、高自立、林伯渠15人組成,以梁柏臺為主任。人民委員會任命梁柏臺為“二蘇大會”籌備組秘書長。籌備會議是一件很煩瑣的事。據苦力運輸總工會委員長王中仁回憶:“1000多個代表的住和吃,就不容易解決。1000多個代表要住下來,都得臨時搭房子,我們工會就派出3個竹木和泥水工,在沙洲壩大會會址附近的村子搭了幾十間房子。那次大會,還有九個國家的來賓和100多個白區來的代表,一頓要搞十來個菜。這許多物資要從各地運來,梁柏臺就和我們運輸工會聯繫,要我們把所需要的物資從各縣運到瑞金。”

在梁柏臺回國主持司法工作以前,各個根據地都根據自己的情況建立了一些審判機構。如1930年,閩西根據地制定了《裁判條例》,鄂豫皖蘇維埃則授權革命法庭制定了法律法規並由政府頒佈施行。但這些立法活動以及司法部門的設立沒有體系性可言,也沒有明確的司法指導原則,主要是根據各地革命發展中遇到的矛盾與鬥爭因地制宜地制定法規。在法學上,這種立法被稱為“臨事設法”,與真正的司法制度有著較大差距。梁柏臺主持司法工作後,在這些零散的立法與司法實踐的基礎上進行了整合與修訂,促進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相對完整的司法體系的誕生。

梁柏臺先後起草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草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組織法》《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革命法庭條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司法程序》《勞動感化院暫行章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是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重要立法者,奠定了中國紅色法制的基礎。

1933年7月11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人民委員會任命梁柏臺為內務部副部長,後任代理部長。兼管內務部工作期間,梁柏臺負責制訂了《優待紅軍家屬條例》《託兒所組織條例》,簽發了《關於修理河道及沿河兩岸的道路問題》的訓令。

此外,梁柏臺還先後擔任過《紅色中華》代理主筆、蘇維埃大學委員會委員、中央審計委員等職,工作涉及司法、檢察、民政、郵電、交通、衛生、教育、宣傳和財政等方面,為紅色政權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

據周月林回憶:“梁柏臺一到瑞金,中央就要他起草憲法、土地法、婚姻法等法律,這些東西都是他起草的。他一天到晚地寫,除了吃飯外,他就寫東西。另外,他還起草了各部的工作職責範圍,那時我們剛成立各部,我們的同志做黨的工作知道,搞軍事工作也知道,但怎麼搞政府工作不知道。梁柏臺在蘇聯參加過政府工作,所以要梁柏臺起草各部的工作職責範圍,印發各級政府參照執行。”

創立紅色司法早期機構裁判部

“司法機關過去在蘇區是沒有的,是中央政府成立之後的創舉。在司法上,每種工作都是新的創造和新的建設。”梁柏臺在《司法人民委員部一年來工作》中的這段話,揭示了中華蘇維埃司法工作的開創性的歷史事實。梁柏臺為此付出了艱辛的工作。

往事 | 紅色憲法起草人梁柏臺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最高法院舊址,座落在瑞金市沙洲壩

1932年1月,梁柏臺根據中央執行委員會1931年12月3日頒佈的第6號訓令的精神,以司法人民委員部通令各級蘇維埃政府成立司法臨時機構——裁判部。梁柏臺制訂了《裁判部的暫行組織及裁判條例》,6月9日正式頒佈實施。《條例》對裁判部的性質、組織系統、法庭之組織及審判之手續、各級裁判部的權限、檢察員的工作和任務等作了具體的規定。緊接著,6月20日,召開了閩贛兩省及瑞金直屬縣裁判部長會議,貫徹學習《條例》,完成縣一級裁判部的建立。1933年3月8日,又召開閩贛兩省及瑞金直屬縣、附近各縣的裁判部長聯席會議,並提請3月28日人民委員會第30次常會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進行專門討論,作出相應的決議。此後,梁柏臺又作出《對裁判工作的指示》,制定《裁判部五個月工作計劃》。

在中央,國家司法行政機關和國家審判機關採取“分立制”,即在中央人民委員會內設立司法人民委員部,專管司法行政工作。司法人民委員部下設民事處、刑事處、勞動感化處、總務處,分別掌管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行政事宜、各地看守所和勞動感化院的事宜,以及審判機關的設置、司法工作人員的任命和培訓、法制宣傳和制度建設等。在中央執行委員會下設最高法院,專管審判工作,下設民事、刑事和軍事三個法庭,有權對一般法律作法定解釋,審判各省裁判部及高級軍事裁判所的判決書和決議。在地方則採用審判與司法行政“合一制”,不專設司法行政機關,即在省、縣、區或市蘇維埃政府內設各級裁判部,兼理審判和司法行政工作。下設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分別負責審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各級裁判部皆設立裁判委員會,以討論和建議關於司法行政、檢察與審判各種問題。各級裁判部在審判方面受最高法院節制,在司法行政上則受中央司法部的指導。蘇區當時沒有專門的檢察機關,而是採取“審檢察合一制”,將檢察機關附設在審判機關之內。在最高法院內設立正副檢察長各一人,檢察員若干人,省、縣裁判部內設檢察員若干人。

往事 | 紅色憲法起草人梁柏臺

中華蘇維埃共和廣告最高特別法庭決議

此外,梁柏臺還提議創辦勞動感化院,對犯人實行感化政策,又建立了勞動法庭和軍事裁判所,建立起一個獨特的司法體系。勞動感化院的創立,是梁柏臺對蘇區法制建設的一大貢獻。

1932年2月19日,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人民委員會第7次常會上,聽取了梁柏臺以司法人民委員部代表身份參加閩西政府裁判部刑事法庭、公開審判幾個重要案件的情況彙報。梁柏臺提議創建勞動感化院,中央人民委員會責成他起草感化院章程。會後,梁柏臺很快起草了《勞動感化院暫行章程》,對勞動感化院設立的條件、目的、隸屬關係、內部設置機構和職能等方面作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勞動感化院是裁判部的一個附屬機構,目的是看守、教育及感化違反蘇維埃法令的一切犯人,使這些犯人在監禁期滿後不再違反蘇維埃的法令;勞動感化院每日的工作時間為8小時,需盡力搞好生產,講究經濟效益,不但不要政府津貼,而且還要為國家創造財富提供財政收入。《章程》還規定,勞動感化院勞動管理科的任務是進行建設及管理各種工場,監督和指導犯人的工作等事宜;勞動感化院文化科的職能是組織和管理犯人的教育事宜,如識字班、政治課、俱樂部、列寧室、圖書館、牆報編輯、遊藝晚會、音樂、弈棋、編輯劇本等事宜。《章程》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司法人民委員部命令形式,於1932年8月10日公佈實施,在當時堪稱一個開創性的文件。司法人民委員部先後在江西、福建和瑞金直屬縣等地辦了五個勞動感化院。不少罪犯通過勞動感化院的改造,釋放後成為遵紀守法的蘇維埃公民。毛澤東在“二蘇大會”上作政府工作報告時讚揚說:“蘇維埃的監獄對於死刑以外的罪犯採取感化主義”“對於死刑犯以外的罪犯採取感化主義,即是用共產主義精神與勞動紀律去教育犯人,改變犯人犯罪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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