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立案前是詢問,立案後是訊問,可以這麼理解嗎?


首先不能籠統這麼說,因為得具體案子具體分析,如果是民商事案件,案件雙方民事主體地位是平等的,案件相關人員會提問相關案情;如果是刑事案件,到了一定階段才可把公檢法的談話理解為訊問吧。[機智]


隴州扶貧青年


 

1、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於有犯罪嫌疑的人,不論是否立案,都採取“訊問”的方式調查瞭解犯罪嫌疑人的的情況。 

 2、在刑事案件中,對證人、被害人等採用“詢問”的方式調查瞭解相關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流浪的心


我對法律有個一知半解,我可以回答這個問題。

在民商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行政案件中,不存在訊問的問題。

訊問是刑事案件中經常出現的詞語。

在刑事案件中,詢問和訊問的主要區別是:

詢問的主體可以是所有的參與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包括律師、其他訴訟代理人)。

訊問的主體只能是偵查人員、監察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

訊問的受體即被訊問的對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訊問,只能是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後。

訊問都是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後才能進行。偵查人員、監察人員對可能涉嫌犯罪人員在立案前的談話,嚴格的講,只能使用“調查筆錄”、“詢問筆錄”。但是,這種立案前的調查筆錄、詢問筆錄,在法庭上經過質證,查證屬實後,可以作為證據,可能被法院所採信。


愛咩咩的老羊


1、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於有犯罪嫌疑的人,不論是否立案,都採取“訊問”的方式調查瞭解犯罪嫌疑人的的情況。

2、在刑事案件中,對證人、被害人等採用“詢問”的方式調查瞭解相關情況。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G搞笑盒子


你好,“立案前是詢問,立案後是訊問”這個理解不太準確。

“訊問”是刑事訴訟中才有的名詞,民事、行政訴訟中沒有這種說法。

“訊問”和“詢問”的根本區別在於被問話的對象身份不同,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問話,用訊問筆錄,針對證人、被害人問話,用詢問筆錄。

是訊問還是詢問和是否立案沒有必然的關係,關鍵是偵查機關對被問話的人的定位是嫌疑人還是證人、被害人。

在實際案件辦理過程中,很多情況是先立案,再去找犯罪嫌疑人,找到以後,對他進行訊問,但是也有部分案件,先查獲犯罪嫌疑人,但是是否構成犯罪還不清楚,要查清情況才能立案(比如交警查酒駕),這種情況下,有可能尚未立案,但先進行訊問,形成的筆錄也是訊問筆錄,因為這個時候公安機關是把這個人作為犯罪嫌疑人對待的。


稜鏡說法


你說的應該是刑事案件,因為民事案件不存在訊問。

刑事案件中,對犯罪嫌疑人來說,基本上立案前是詢問,立案採取強制措施後是訊問。對被害人和證人來說,都是詢問。


江蘇陳磊律師


我認為是要看什麼的案情丶只要沒有拘留或進看守所、輕與重、法院為判之前是否都可以認為是調查取證、也要看是哪一個部門辦案到什麼程度、責任輕與重之分。


包陽春


您好,根據法律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再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沒有立案之前可以調查詢問犯罪嫌疑人,而不是訊問。訊問已經採取了強制措施。


心傷落滿地


可以這樣理解!

但詢問主要對象是証人;

訊問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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