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5 原房主因房價上漲反悔賣房 被判賠差價409萬元

原標題:因房價暴漲賣房反悔 原房主被判賠差價409萬

簽了《房屋轉讓協議》,交了房款以及轉讓費共計240餘萬元,但是,等到2017年要交房的時候,房屋暴漲了400多萬元。原來的房主卻想違約,將購房款退給買房人。無奈之下,買房人一紙訴狀將賣房人起訴至嶗山法院。近日,嶗山法院對該案件進行了一審判決,由被告張某支付原告楊某房屋差價損失409萬餘元。

2015年6月8日,張某與楊某簽訂一份《房屋轉讓協議》,約定張某將單位待分配的一處房屋轉讓給楊某,房屋具體地址待單位分配後確定。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費為40萬元,楊某先期支付50%轉讓費20萬元;兩年後,待張某幫助楊某辦理完過戶手續後10日內付清剩餘的50%轉讓費20萬元。

該房屋的購房款由楊某分期支付,楊某先支付張某預付的50萬元前期購房款及轉讓費20萬元,剩餘房款由楊某按照張某單位規定的付款方式以張某的名義直接支付給房屋開發商。同時,雙方在協議中約定,不能因房屋價格的上升或下調而終止合同,張某也不得再將該房屋轉讓給別人。

合同簽訂後,楊某於當月28日將張某前期已經支付的購房款50萬元及房屋轉讓費20萬元支付給張某,取得張某授權,按照張某單位的要求選定了房屋及附屬車位、儲藏室。後楊某又分別繳納了第二筆購房款50萬元、房屋維修基金21958.3元、剩餘房屋款(含車位、儲藏室)1107919元,至此,楊某為購買該房屋共計支付2329877.3元。

按雙方約定支付完上述款項後,楊某坐等收房。不料,島城房價迎來上漲,張某卻反悔了。2017年1月18日,楊某收到張某微信,通知楊某解除雙方的《房屋轉讓協議》,張某已向楊某賬戶退回全部購房款、轉讓費及相應的利息共計2509877.3元。

楊某將張某起訴到嶗山法院,嶗山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原告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賠償涉案房屋增值部分損失,該請求成立的前提是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轉讓協議已經解除,因此可以認定原告已經認可協議解除,故本院確認原、被告於2015年6月8日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已經解除。本案中,涉案房屋具備過戶轉讓的條件,原告依約履行合同義務,被告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轉讓協議,使得原告喪失以轉讓價格取得涉案房屋的機會,造成原告房屋差價損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涉案房屋增值部分損失,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關於涉案房屋增值數額,應為4110503.70元(6620381元-2329877.30元-180000元),但原告僅要求4090503.70元,本院認為這是原告對自身權利的自由處分,且不損害被告的利益,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被告提出的認為本案系單位內部分房引起的房地產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範圍的主張。涉案房屋雖系被告單位分房所得,但因涉案房屋已經可以辦理網籤,具備辦理過戶的條件,且原、被告之間系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故因履行該協議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法院可以處理,對被告的主張法院不予採納。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半島記者 孫桂東 通訊員 張玉萍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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