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5 貪汙1743餘萬的貪官,竟然敢說自己是在“做善事”……

近日,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檢察院依法起訴的重慶大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國有獨資企業)原董事長、總經理田世榮等3人貪汙、受賄2400萬元一案,在大渡口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為此,《檢察日報》特地採訪了辦案人員,為此案撰寫了專題稿件,披露了一系列重大事實。其中,有一點頗為引人注目,那就是被告田世榮將相當一部分贓款“捐贈”給了當地的寺廟,並因此理直氣壯地宣稱:自己是在做善事。

貪汙1743餘萬的貪官,竟然敢說自己是在“做善事”……

此案是大渡口區檢察院自建院以來查辦的涉案金額最大的一起職務犯罪案件,大渡口區檢察院檢察長李榮辰主動承擔此案的審查起訴工作並出庭公訴。三名被告人當庭認罪悔罪。在法庭上,李榮辰面對三名被告人,義正辭嚴,連續發出有力的質問,最終,被告人幡然醒悟,當庭認罪悔罪。

據公訴人指控:2009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田世榮利用擔任大晟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的職務之便,在從事融資、發債等經營活動中,夥同其關係人黃升濤貪汙公款1743.31萬元,單獨或夥同黃升濤、黃志農收受相關單位及個人賄賂735萬元,其中,黃升濤共同受賄180萬元,黃志農共同受賄280萬元。

田世榮是土生土長的大渡口區人,大學畢業後便被分配到大渡口區財政局工作,從一般辦事員到中層幹部再到區管處級幹部,一路走來,付出良多,業績突出,也屢被委以重任。從籌建大晟公司,到擔任大晟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組織給了他充分的信任。

隨著手中權力的增大,田世榮本該更加努力工作,為養育和培養自己的大渡口區人民作出更大的貢獻,但他卻放鬆思想改造,精神懈怠,熱衷於“迷信”,廣交“迷信”同道之人,另兩名被告人黃升濤、黃志農就是田世榮的同道朋友。

貪汙1743餘萬的貪官,竟然敢說自己是在“做善事”……

作為黨員幹部,田世榮本應做一名堅定的唯物主義者,然而,他卻未能抵擋住迷信的腐蝕,並且自認為可以靠求神拜佛彌補自己的罪過。也正是因為陷入了“迷信”的陷阱,田世榮才做出了本文開頭提到過的,將贓款“捐贈”給寺廟的荒誕舉動。

在檢察機關辦案與審查起訴過程中,田世榮對自己的行為並沒有清醒認識。他一度認為,他將相當一部分貪汙、受賄的贓款用於捐贈寺廟,這是做善事、行善舉。

然而,面對田世榮的荒謬言論,公訴人李榮辰連續發出了有力的質問,徹底駁倒了田世榮脆弱不堪的自辯。

田世榮關於“自己在做善事”的說法,瞬間就被李榮辰無情戳破。李榮辰表示:“做善事是不做非分之想,不取不義之財,而被告人田世榮用貪汙、受賄所得的不義之財來捐贈寺廟,所謂的善舉,善從何來?這恰恰背離了善的理念。”

庭審結束後,面對前來旁聽的機關幹部,公訴人李榮辰深入剖析了田世榮從體制內的精英,蛻變為大渡口區建區以來的“頭號鉅貪”的原因。

隨著手中權力的增大,田世榮放鬆思想改造,精神懈怠,熱衷於“迷信”、廣交“信友”。從田世榮選擇他的“信友”黃升濤、黃志農作為貪汙、受賄的關係人,並將相當一部分贓款用於捐贈寺廟,都充分說明他的“三觀”已經發生了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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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說起將贓款“捐贈”給寺廟的腐敗分子,他田世榮倒也不是第一個。

“海運倉內參”(id:hycplb)注意到,2013年,被控犯有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深圳市原政協副主席、汕頭原市委書記黃志光就曾試圖用“贓款捐給了寺廟”這一藉口為自己脫罪。

2013年12月,黃志光因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廣州市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然而,黃志光有一筆100萬的款項未被法院認定為受賄款。

當時報道此案的《京華時報》記者從司法機關獲悉,黃志光任汕頭市委書記期間,深圳商人李亞鶴有意投資汕頭東部經濟帶填海項目。2008年,李亞鶴先託黃志光的兒子黃某偉將一箱藏有百萬元鉅款的“土特產”帶回家,後又與黃某偉一同前往廣東海豐縣某寺廟,將這100萬元以黃某偉的名義捐給了該寺廟。

一審判決書顯示,廣州市中院認定這100萬元不屬於受賄款,主要理由是李亞鶴將100萬元給黃志光,是為了捐資建佛,黃志光本人沒有非法佔有該筆款項的主觀故意,且捐出後寺廟未返還任何款項,黃志光並未獲得法律意義上的利益,故對此項指控不予支持。

一審的判決結果,意味著黃志光利用“捐款”脫罪的奸計,差一點就“得逞”了。而之所以說是“差一點”,是因為在二審之中,廣東省高院最終糾正了這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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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檢察院針對黃志光案一審判決提出抗訴,認為黃志光同意李亞鶴為其出資捐贈時,已經具備受賄的故意,而黃某偉將這100萬元帶回家,使之處於黃志光控制之下,受賄客觀行為已完成。另一方面,黃志光通過捐贈獲得的既是功德、也是名利,父子倆也獲得了利益和好處。

廣東省高院二審審理此案時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認為一審法院沒有認定黃志光收受李亞鶴的賄賂款100萬元,導致量刑不當,應予糾正。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法院對黃志光受賄罪的量刑,加刑一年,黃志光的執行刑期從一審的14年上升到15年。

而這起案件,也成為了近年來涉腐案件中,少有的由檢察機關抗訴導致被告人刑期變長的案例之一。

貪官除將贓款捐贈給寺廟、學校外,還有將贓款捐贈給家庭經濟狀況不佳的病人、貧困學生、殘疾人組織,甚至紅十字會等慈善機構的,使其贓款發揮了某些積極的社會作用,因此讓一些人包括司法官員對所涉贓款的性質模糊起來。

當時,《新京報》為此案專門撰寫了一篇社論,社論建議: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可以作出司法解釋,明確類似處理贓款的情形一律認定為貪汙或受賄,維護國家法治執行標準的統一,也真正體現國家對懲治腐敗的零容忍。

而這一宗旨,不論是在當時、現在還是未來,都應該被貫穿在所有腐敗案件的審理進程之中。

(資料來源:《檢察日報》、《京華時報》、《新京報》、《法制日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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