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代繳社保,一經發現,單位有什麼處罰,個人有什麼處罰?


路人蟻:聊社保,侃商保,說財經,專業答疑,感謝關注

1 一般來說,和企業建立僱傭合同關係的,企業就必須給員工繳納職工社保,這是企業的義務和員工的權益,只有員工離職或者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企業才能合理合法的不繼續承擔社保成本。節約社保開支。

2 代繳社保嚴格上說說違規的, 但也現實存在,因為我們難免會出現失業或者換工作的情況,有一個找工作的緩衝期,這個時候就需要進行一個過渡期的社保繳費,一般可以通過財務公司代繳幾個月,等找到合適工作再轉到現單位繼續繳費。需要支付相關手續費和服務費。

3 當然這裡也存在風險,比如個人代繳,會造成自己的社保繳費比一般高很多,同時對於相關企業也存在風險,本身沒有合同僱傭關係卻繳納社保,容易造成糾紛,對於個人來說,一直代繳的方式參保,未來辦理退休也比較麻煩。


路人蟻


首先聲明一下,這一方面,我不是很懂,發表的看法僅代表個人意見,請大家悉知!

據我瞭解國家應該沒有相關法律規定,限制單位代繳社保吧。反正現在找單位掛靠代繳保險的很多,也沒啥事嘛,我們當地很多外來務工人員,為了小孩上學都是這樣操作的,政府不會真不知道這個事情吧,我估計也就睜隻眼閉隻眼罷了。

接下來說說代繳的優缺點吧。

我認為如果是找專業幫忙代繳社保的單位,籤委託代繳協議,然後由第三方代繳社保,應該問題是不大的,如一些中介機構:前程無憂、人才市場



但是如果僅是找個認識的企業掛靠一下,沒有相關手續的話,雖然錢還是個人出的。但對企業來說一旦幫忙交社保,意味著就是有僱傭關係的,那問題就來了:

1.如果哪天這個人找上門要求補發工資怎麼辦?

另外,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納的社保和企業繳納的社保還是有一定區別的,個人一般都只繳納養老和醫療,而失業、生育、工傷是沒有的。企業交的保險是都包含的,所以這是接下來的問題:

2.這個人受傷了,需要認定是否是工傷?

3.如果這個人生孩子了,來報銷生育保險和領取生育津貼怎麼辦?

對個人來說,雖然掛靠是可以交社保了,但畢竟錢全是自己出的,如果賬戶沒錢了,而單位又不通知,會不會造成社保斷交的事情發生呢?

好了,因為我對這方面瞭解不多,也不多發表了。如果有懂行的,希望多多給點意見。


保姐愛生活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均負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據此,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應自行辦理申報並繳納,不能通過與自己沒有用人關係的單位代為辦理繳納社保。

“代繳社保”屬於通過虛構勞動關係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破壞了公共秩序,損壞了社會公共利益,嚴重的還會涉及我國刑法規定的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犯罪行為。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保待遇的,由社保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偽造單位員工花名冊和工資表等造假行為經不起查驗,這種騙保行為有可能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給企業經營發展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禁止用人單位為“非員工”繳納社保費用,但掛靠過程中,企業會偽造工資表和單位員工花名冊等勞動關係材料,這些是違法行為。


京雲房產律師團


不存在代繳之說,就像你打了結婚證,說是假結婚,打了就是真結婚。

所以處罰不存在,但可能會給自己引來一些麻煩。比如別人要求你發工資之類的。


蘇霍姆林斯基


一般代繳社保都是自己找到第三方進行,很少有企業欄這樣的買賣,所以一般不會出現如題的問題。


長城汽車金融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才能通過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如果雙方沒有建立勞動合同關係,只是通過掛靠代理公司來繳納社保,屬於騙保行為,是不允許的。

目前各地方滿大街的社保代理公司其實都遊走在法律的邊緣,屬於灰色地帶,社保代理在實際操作中可能為部分人解決迫切的問題,起到了一定作用,國家對這一塊還處於不追不究的狀態。由於政策原因,與社保代理機構簽訂的代理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代繳社保,其實有很多的風險。職工和掛靠代理的用人單位沒有真實存在的勞動關係,在向社保機構申報社會保險待遇時,一旦發現社保是代繳的騙保行為,一些涉及到報銷的保險,保險部門都不會進行賠償,會被認定屬於騙保行為,可能會處以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社保早知道


代繳社保本來就是打政策擦邊球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才能通過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如果雙方沒有建立勞動合同關係,只是通過掛靠代理公司來繳納社保,屬於騙保行為,是不允許的。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虛構勞動關係、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辦理案件時發現單位和個人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的,應當依法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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