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從孫楊案看我國新證據規則的適用


從孫楊案看我國新證據規則的適用


孫楊遺憾地被禁賽已經眾人皆知,其中的是非曲直,問題教訓業內專業人士已經做了非常全面深入的分析,本人對於國際法律事務並不精通,對於體育法律問題也只是略知皮毛,實際上也是站在國內法的角度去看待國際問題,所以,對於孫楊案本身沒有發言權,也就不敢多言。但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的決定》(以下簡稱新《證據規定》)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證據規則對於我國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審理將產生重要作用,如果不熟悉這些規則,就會象孫楊一樣,雖然有理,但由於自己的過失依然會導致結果的失敗,為此,應提前做好準備,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規則進行深入研究。

新《證據規定》共100條,其中保留未修改條文僅11條,修改條文41條,新增條文47條,修改幅度非常大,涉及內容非常多。本文僅就與孫楊案件相關的內容進行簡要介紹。

一、證人不出庭作證可能導致證言無效

長期以來,我們一般習慣性的做法都是向法庭提交書面證言,證人出庭作證的情況極少,對於證人的書面證言,由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法院一般情況下都會採信,這導致書面證言很容易被偽造,也很容易成為矛盾的焦點,針對這種情況,新《證據規定》第68條第3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5月1日以後,如果再提交書面證言,必然得到對方律師或當事人的質疑,對於這樣的證言法院必然以不具有合法性為由實行一票否決,對於提供證據的一方來說,提供這樣的證言沒有任何意義,以後也不要提供這樣的證言,對於另一方來說,就可以針對其形式提出強烈質疑,把對於自己的不利的證據排除出證據的範圍,使對方無法利用證言證明對自己有利的事實。

二、證人出庭作證必須做充分準備

筆者在以前處理案件時,經常碰到證人和當事人的證言前後不一致的情況,經常是在作證以後發現前面說的話對自己不利,到後面再進行糾正,而且還美其名曰“糾正前面的錯誤”,一方面使法官無法判斷其證言哪一個是真哪一個是假,另一方面對方當事人和律師也無可奈何,明知對方說謊也無法證明。針對這樣的情況,新《證據規定》72條第2款規定,證人作證前不得旁聽法庭審理,作證時不得以宣讀事先準備的書面材料的方式陳述證言。這就要求證人出庭必須做充分的準備,由於證人當庭作證不再允許事先準備書面材料,照本宣科,就要求證人的陳述只能是自己的真實回憶,其表達(或者表演)要讓法官認為是真實的,其證言是可信的,如果前後矛盾,詞不達意,無法自圓其說,解釋不合常理等等都難以達到出庭作證的效果。這也要求律師要對證人做一定的庭前輔導,向證人釋明法庭規則,提前演練,以期發現問題並做好應對預案,否則,到了法庭就會出現因為準備不足而慌亂,證言漏洞百出,最終導致失敗,出庭作證的效果還不如不出庭。在孫楊案中,孫楊一方出庭作證的一共五個人,孫楊的母親、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副主任韓照歧、游泳隊副領隊陳浩、隊醫巴震加上孫楊自己作為目擊證人出席聽證會,從庭審的現場可以看到,這完全是一場專業對業餘的較量,可以說,五個證人被對方的律師只盤問了十五分鐘就輸了,孫楊的母親事後責怪自己的律師就是這個原因,他們事前完全沒有準備,應對沒有技巧,出庭沒有經驗。所以,現在離我國實行新證據規則還有兩個月的時間,我們不能等到新規則生效後再去學習,必須認真對待做好準備。

三、聘請代理人一定要慎重

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願意聘請律師打官司,聘請律師打官司確實有很多好處,因為律師是專業人士,懂得法律知識和訴訟規定,可以更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實,有的人還有不便明言的心理,就是一旦律師處理案件的結果對自己不利,可以將問題推到律師頭上,尤其是在上訴的時候,當事人可以通過更換律師向上級法院提出一審律師沒有得到自己的特別授權,其行為是無效的。這種情況以後就難以成立了,新《證據規定》規定,對於訴訟代理人的自認,不再考慮訴訟代理人是否經過特別授權,除授權委託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本人的自認,也就是說,代理人自認的事實等同於當事人的自認,當事人是不能反悔的。所以,當事人在選擇律師或者代理人時一定要慎重,否則,一旦做出對自己不利的行為是無法挽回的。孫楊案中,有一個細節是當庭更換翻譯,雖然翻譯並不是代理人,但當庭更換翻譯被認為是不尊重法庭,雖然這不直接決定案件的成敗,但卻直接產生對自己不利的後果。

總之,新《證據規定》對於證據規則做了重大修改,應該說這些修改都是結合司法審判實踐所作的改進,具有專業性、合理性和先進性,在一定程度上,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而什麼是證據,怎麼使用證據,什麼樣的證據能夠得到法官的採納,都是需要認真研究的課題,象以前那樣按照自己的認知去打官司,按照自己的任性提供證據已經不行了,以前是沒有證據無法打官司,現在即使有證據如果不會使用證據也會輸掉官司,一旦輸掉官司輕則損失財產,重則遺憾終生。為此,必須學會規則,學會運用證據規則,只有做好充分的準備才能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於律師來說,只有掌握並熟練運用證據規則,才能更好地為當事人提供服務。


從孫楊案看我國新證據規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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