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用租來的車輛抵債?法官:必須返回!

人民網北京10月21日電 2016年11月,做租車生意的李某將自己名下的一輛商務車出租給藍某,由於租金合適,第一次一年租車合同到期後,李某與藍某接著續簽了一份三年的租賃合同,“但萬萬沒想到,如果不是法院執行力度大,連車都賠進去了!”李某說。

2018年起,李某多次向藍某討要租金,藍某以各種理由推辭且拒絕見面,李某無奈之下將藍某訴至法院。通州法院依法判決藍某將車輛返還李某並支付租金等。申請執行後,李某得知,藍某已將涉案車輛抵押給了第三人王某用作抵押欠款,車則被王某開到了江蘇。

在無法聯繫到藍某的情況下,李某與王某通電話要求其返還涉案車輛。王某認為,藍某已自願將該車抵押給自己,拒不歸還。

2019年10月17日,執行法官收到線索,在保定市發現王某及涉案車輛行蹤。由於涉及異地查封扣押車輛,且用車人拒不配合,通州法院立即啟動緊急處置預案,緊急調動警力,冒雨驅車一百多公里趕赴保定市,第一時間找到了涉案車輛及王某。經對比核實,王某駕駛的確為判決書中藍某應返還給李某的車輛。執行法官隨即出具了查封扣押裁定,依法對該車輛予以扣押。

經過法院的耐心釋法,王某最終認識到,以未經依法登記的財產私自抵債的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王某表示,對法院的執行無異議,會另行向藍某主張債權。

當天晚上,李某在通州法院接收了自己已經“失聯”兩年的車輛。(孟植良 邵玉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