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的明尼蘇達大學,突然湧進了好多陌生的面孔。
不像東西部的那些大城市裡的名校,這座位於美國中西部的大學雖然有上千名中國留學生在這裡就讀,但在新聞媒體上存在感並不高。
9月初,這裡卻成了中美新聞媒體最關注的地方。
隨著劉強東性侵案被曝光,這裡就成了這場風波的"暴風眼"。國內外的財經媒體和美國的華人媒體們紛紛派出了記者進駐明尼蘇達大學附近。來"挖掘"這個"大案"背後的真相。
明尼蘇達大學的卡爾森商學院
劉強東就是在這裡被警方逮捕的
如今兩週的時間過去了,來自國內的多家媒體也早早把外派的記者撤回了。貌似這場案子要成了"爛尾"。
但從種種跡象表明,現在我們可能要面臨有一種可能的結果,那就是美國檢方放棄刑事起訴劉強東。
以下這篇文章,會給你科普一下美國性侵案中刑事起訴是如何做出的,以及為什麼現在劉強東案會出現這樣一種可能。
劉強東涉嫌性侵案還在持續發酵,之前日報君曾推送過數篇關於劉強東事件報道,全部來源於一手資料,即便如此,我們距離真相還有距離。
畢竟,就連明尼蘇達警方,也尚未結束對此案的調查。
曾經擔任明尼蘇達州檢察官助理的知乎@王瑞恩幫日報君科普法律知識,讀者一起來跟我們梳理一下吧!
首先,需要明確,強姦屬於刑事案件。
對於刑事案件,檢方有權自主做出是否起訴的決定,或者在起訴後撤訴,獨立於受害人的意願。
令人遺憾的現實是,如果劉強東案中檢方決定不起訴,或者撤訴,受害者基本不可能通過法律途徑令檢方改變決定。
美國的檢察官享有高度的自主裁量權,並且受到"豁免權"(qualified immunity)的保護,如果受害者不滿檢察官的決定起訴檢方,那麼檢察官可以主張行使豁免權,向法院申請駁回起訴。
即使,有充足證據表明犯罪事實確鑿,甚至有證據表明檢方在工作過程中存在瑕疵,也不能改變。在這一點上,中美法律存在差異。
我們來梳理一下訴訟過程:
日報之前報道過江玥案,亞利桑那州檢方在與被告人進行辯訴交易,未經過受害者家屬同意,決定撤銷一級謀殺指控,僅保留了較輕的罪名,這一過程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按照中國法律,檢察院拒絕起訴,受害者也可以提起"自訴",越過檢察院直接提起刑事訴訟。
但是,美國各州基本沒有類似的程序,明尼蘇達州也是如此。
那麼,檢方在考慮是否起訴時,有哪些判斷依據呢?--
證據強度
證據強度直接決定勝訴概率。
證據強度,又取決於檢方能從警方所提交的證據中獲得多少有利信息,能掌握多少有利證人,能否回應辯護一方提出的"合理懷疑"。
公訴案件的勝訴率= 檢察官的"業績指標"
而且在刑事案件中敗訴,也會帶來諸多輿論壓力,檢方自然不願意打一場證據薄弱,註定會失敗的戰鬥。
在美國,刑事案件的定罪標準是"排除合理懷疑",這一標準同樣適用於強姦案。我們上次提到了強姦定義,看似都滿足構成犯罪的要件:
發生了性行為
受害者沒有同意
存在脅迫或者暴力
但實踐中,辯方依然大有機會提出合理懷疑。本案中,根據日報掌握的可信消息:
受害者的鄰居稱見到兩人手牽著手,彼此依偎走進公寓;
受害者在第一次報警之後,與警察對話的內容足以讓警方認為沒有進行逮捕的必要,直到第二天再次報警後才實施逮捕等等。
部分陪審員可能認為並不存在非自願的性行為,有可能導致陪審團做出有利於被告人的推論。
而在美國刑事訴訟程序中,定罪需要陪審團的一致同意,哪怕一兩名陪審員堅持認為存在合理懷疑,檢方也會敗訴。因此,也難怪檢方會在面對潛在不利證據的情況下,對於起訴採取保守的態度。
受害者可以發起民事訴訟,基於事發時當事人行為,狀告劉強東對其構成"非法限制自由"(false imprisonment),"故意導致精神損害"(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等民事侵權行為,從而要求獲得經濟賠償。
這也是檢方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受害者唯一可以選擇的途徑。
對於劉強東性侵案,日報一直在持續跟進報道,以上分析是來自專業人士對於本案的猜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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