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非法控制特征”?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4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

其中非法控制特征可以说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其法律定义即“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非法控制特征”?


通常而言,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行为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比较好认定。但是,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认定已经具备了非法控制特征,是一个法律适用上的难点问题。

根据黑恶势力的演化进程,呈现出这样一种特征,即恶势力团伙→恶势力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而非法控制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集团的根本区别所在。

对于恶势力集团,尽管可能实施了很多犯罪行为,有的甚至还非常严重,但并没有形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因此,当非法控制特征不能认定时,自然也就不能认定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只能认定为恶势力集团犯罪。而针对恶势力集团或者恶势力团伙犯罪,刑法上是没有专门的罪名的,只不过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在判决书中使用“恶势力”这一表述,但也仅此而已。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非法控制特征”?


两高两部“指导意见”中对非法控制特征详细列举了8种情形,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的困惑。但是,相关条文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难以理解的用语,比如“重要影响”“严重影响”等等。对其具体内涵和外延,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界定。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破坏程度远远大于恶势力集团或者恶势力团伙犯罪,其非法控制特征,从一个侧面而言,也就是在程度上已经形成质变。如果对这些条文进行大胆推测,则感官上也许能够形成一定的认识,从而有利于进一步积累实务经验。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非法控制特征”?


“指导意见”中的8种情形,有的是比较好理解的。比如,一定区域或一定行业的多名群众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再如,干扰公权力致使其不能正常行使,或者在公权力机构中担任一定职务。但是,对于其他条文,因为有“重要影响”“严重影响”等模糊词语,理解起来可能就有些困难了。

不过,也不是完全没有对照物。比如第(2)项中将形成垄断和“重大影响”列在一项,因此,也许可以认为,“重大影响”尽管没有达到完全形成垄断的程度,但已经通过不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一家独大,对竞争者形成了实质性排挤,实际上已经与垄断无异。

如果这一认识成立的话,对其余几项,似乎也可以在感官上粗线条地理解为,生产者基本不能生产,经营者基本不能经营,工作者无法开展工作,经济社会秩序基本已经变异,等等。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非法控制特征”?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相对于恶势力犯罪,法律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毕竟不是所有的恶势力犯罪都能够演化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程度,绝大多数在还没有完全坐大成势的情况下,就已经被打掉了。这也就不难理解,当前查处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为何恶势力犯罪数量要远远大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数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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