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論
一. 企業會計準則體系
1.《企業會計準則-》: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範圍內施行。
第二章 存貨
第一節 存貨的確認和初始計量
1.
存貨包括:
第二節 發出存貨的計量
❤現行會計準則不允許採用後進先出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1. 計量方法:
A:先進先出法
B:移動加權平均法
C: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
D:個別計價法
2. 企業按存貨類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應按比例結轉相應的存貨跌價準備。即對已售商品按存貨賬面價值結轉成本。
3. 企業週轉材料按次數分次計入成本。金額較小的,領用時一次計入成本費用,但應在備查簿上登記。
第三節 期末存貨的計量
1.存貨期末計量原則:按成本與可變現淨值熟低計量。(符合謹慎性要求),當成本>可變現淨值差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
2.確定存貨可變現淨值的前提是企業在進行日常活動。如果不是比如企業處於清算過程,那麼不能按照存貨準則的規定確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
3.確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應以資產負債表日取得最可靠的證據估計的售價為基礎並考慮持有存貨的目的,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存貨售價發生波動的,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其對資產負債表日存貨已經存在的情況提供了新的/進一步的證據,則在確定存貨可變現淨值時應當予以考慮,否則,不應予以考慮。
4.具體方法:
A:如企業銷售合同規定的標的物還沒有生產出來,但持有專門用於該標的物生產的原材料,其可變現淨值也應當以合同價格作為計算基礎;
B:如企業持有存貨數量>銷售合同訂購數量,超出部分存貨可變現淨值按市場銷售價格為計算基礎;
C:沒有銷售合同約定的存貨,其可變現淨值應當以市場銷售價格作為計算基礎;
D:用於出售的材料,以材料的市場銷售價格為計算基礎;
5.材料存貨的期末計量:
A:對於為生產而持有的材料,如果用其生產的產成品的可變現淨值預計高於成本,則該材料仍應按成本計量。
B:如材料價格的下降,表明產成品的可變現淨值
6.對於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可按照存貨類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7.與在同一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系列相關、具有相同/類似最終用途/目的,且難以與其他項目分開計量的存貨,可以合併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8.存貨存在下列情況,表明存貨的可變現淨值為0,:
A:已黴爛變質的存貨
B:已過期且無轉讓價值的存貨
C:生產中已不再需要,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D:其他足以證明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同一項存貨中一部分有合同價格約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價格,應分別確定其可變現淨值,由此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不得相互抵消。
❤存貨跌價準備轉回的條件是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而不是在當期造成存貨可變現淨值高於成本的其他影響因素。
❤如存貨按類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應按轉出存貨的成本佔該存貨未轉出前該類別存貨成本的比例,結轉相應的存貨跌價準備。、
9.存貨盤虧/毀損:屬於計量收發差錯和管理不善原因→計管理費用
屬於自然災害→計營外支
因非正常原因導致的存貨盤虧/毀損,按規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當予以轉出。
閱讀更多 追憶逝水年華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