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 北京三中院、北京金融局、中國互金協會:2017年已收P2P案15000件

P2P評論訊 12月18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北京金融工作局與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聯合通報了P2P網絡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P2P行業發展狀況與監管措施等。

P2P評論瞭解到,2015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轄區收案尚在二三十件,自2016年起開始集中爆發,到2017年達到了高峰水平,截至12月中旬,已收案近一萬五千件。三年總計受理P2P網絡借貸糾紛案件兩萬餘件。

北京三中院、北京金融局、中國互金協會:2017年已收P2P案15000件

會議指出,作為互聯網金融的重要板塊之一,P2P網絡借貸行業近年來擴張迅速,但風險也日益暴露。隨著監管政策與措施的落地,P2P行業面臨著從野蠻生長到合規發展的轉變,當前正處於關鍵的過渡期。

在這一背景下,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與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北京市金融工作局聯合召開新聞通報會,對P2P網絡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以及P2P行業發展狀況、監管措施等進行通報,目的是促進司法裁判標準與行政監管、行業自律協調對接,實現P2P行業合規發展的事前規範與事後調整的整體化效果。

通報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案件審理基本情況及特徵

(一)收結案情況

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三中院及轄區法院共受理P2P網絡借貸糾紛案件兩萬餘件,以一審案件為主。

1.案件呈現出集中爆發趨勢

2015年我院轄區收案尚在二三十件,自2016年起開始集中爆發,到2017年達到了高峰水平,截至12月中旬,已收案近一萬五千件。

2.案由主要為借款合同糾紛

P2P網絡借貸糾紛案件的案由主要集中在借款合同糾紛與民間借貸糾紛,企業借貸糾紛、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保證合同糾紛、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也有零星分佈。

3.判決結案比例較高

在已經審結的一審案件中,判決結案為主,佔比達到了92.3%,調解結案率僅為0.6%。另外,部分案件系裁定駁回起訴,與案件涉及刑事因素有關。

(二)審理情況

1.平臺作為一方主體參與訴訟

P2P網絡借貸糾紛的本質是民間借貸,訴訟應當是出借人起訴借款人,但實踐中大部分案件都有平臺參與,要麼是平臺作為原告起訴借款人,要麼是出借人起訴平臺要求剛性兌付,出借人直接起訴借款人的情況很少。

2.案件標的額較小

P2P網絡借貸糾紛案件的標的額相對較小,尤其自然人作為借款人的,案件標的額基本都在30萬元以下,多數案件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下,還有大量案件標的額僅為一兩千元。

3.案件管轄相對集中

案件普遍通過協議管轄選擇受訴法院,約定的管轄地點主要是合同簽訂地與合同履行地。從實際管轄的法院來看,我院轄區內主要集中在朝陽法院。

4.缺席審理比例高,上訴率低

在已結的一審案件中,超過50%的案件適用公告送達方式,且最終缺席審理並作出判決。同時,與民間借貸糾紛平均6.5%的上訴率相比,P2P網絡借貸糾紛案件的上訴率明顯偏低,僅為0.3%。

二、案件特徵的成因分析

P2P網絡借貸糾紛案件之所以呈現出上述特徵,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行業高速發展而監管相對滯後

作為金融創新業務,P2P行業的監管相對滯後,加上我國社會信用體系並不完善,導致P2P行業缺乏有效的市場規制,隨著時間推移,風險和問題逐漸暴露,並以訴訟的方式進入法院。表現在以下方面:

1.小額投融資需求旺盛催生行業發展動力

隨著人民群眾收入的逐步提高,閒散資金增加,但當前低門檻的投資渠道較少,而小微企業資金週轉、個人消費升級等催生了大量融資需求,P2P網絡貸款正好匹配這兩種需求,且通過互聯網的撮合方式降低交易成本,故短時期內規模迅速擴大,交易量大勢必導致相關糾紛增多。

2.監管環境由松至緊導致糾紛集中爆發

因P2P網絡借貸屬於新生事物,沒有成熟的市場監管方案與手段,出於對“互聯網+ ”創新的鼓勵,2015年以前監管環境較為寬鬆。2015年以後,監管政策出臺,監管環境趨嚴,此前平臺不規範的行為集中以訴訟的方式呈現。

3.社會信用體系不完善放大債務人違約風險

P2P網絡借貸建立在個人信用基礎之上,但當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尚不完善,網絡借貸平臺對於借款人的融資信息、資信情況、履約能力等都缺乏必要的審核與監督手段,為借款人提供虛假信息甚至詐騙留出了空間,且網絡借貸的還款情況不納入徵信系統,無法對借款人產生信用制約,這些因素放大了借款人的違約風險,導致大量案件進入訴訟。

(二)P2P網貸功能定位與互聯網交易載體的影響

P2P網貸的功能專注於小額閒散資金與小額融資需求的匹配,而互聯網信息技術的發展成熟,使得線上撮合交易成為可能,尤其是移動終端和第三方支付的普及大大提高了交易的便捷程度,將原本存在於線下、熟人之間面對面的許多交易推向線上,訴訟中的典型表現就是存在大量標的額在一兩千元的案件。

線上交易出借人和借款人並不見面,信息依靠平臺審查和披露,一旦進入訴訟,送達非常困難,大量案件最終選擇公告送達。加上案件標的額較小,當事人也怠於出庭。因當事人未能到庭應訴,導致兩個後果:一是無法開展調解工作,案件調解率低;二是開庭信息和一審判決均通過公告送達,當事人很難直接獲取,案件的上訴率低。

三、案件審理難點及司法對策

(一)涉及法律關係複雜,司法認定存在困難

1.平臺擔當多種角色、形成多重法律關係

基於平臺不同的經營模式,除了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的借貸關係之外,平臺與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往往存在居間、委託、債權轉讓等多重法律關係。同時,為促進交易,平臺往往還為借款人提供增信,根據提供增信方式的不同,平臺還有可能與出借人或者借款人之間形成擔保合同關係、債權轉讓及回購合同關係等。

2.存在多次債權轉讓,訴訟主體資格審查困難

因出借人與借款人多屬異地,且平臺在撮合交易時存在多對多匹配的情況,為方便債權實現,實踐中一般通過多次債權轉讓將債權進行集中。這就使得訴訟中的原告往往與實際出借人沒有直接關係,被告多以主體資格進行抗辯,法院需要對債權轉讓的真實性與效力進行核實,增加了案件審理的難度。

3.部分案件涉及刑民交叉問題

基於互聯網金融目前缺乏完備的徵信體系和規範的融資模式等原因,現實中很多網絡借貸平臺所實施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E租寶就是典型。實踐中,平臺歸集資金的行為與非法集資在外觀上具有相似性,導致案件出現刑民交叉問題,給法院審理帶來一定困難。

(二)司法對於電子證據的審查與認定經驗不足

通過P2P網絡借貸平臺形成的借貸關係與傳統借貸關係的最大區別在於,當事人之間不簽訂紙質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出借人、平臺三方之間只有電子合同,且電子合同一般存儲在平臺的數據庫。同時,網絡借貸平臺沒有支付功能,款項的交割一般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導致相關支付事實的證據形式也主要是電子證據。

電子證據在審判實踐中尚未普及,目前對於電子證據的形式、證明力如何確定尚未形成統一意見。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往往對於電子合同的真實性、效力以及電子證據的證明力產生質疑。

(三)平臺違規操作普遍,裁判尺度難以確定

監管規定將網絡借貸平臺定位為信息中介,以此為標準衡量,當前進入訴訟網絡借貸平臺基本都存在違規操作的情況,這些違規行為是否影響合同效力,是審判中的難點。

1.平臺歸集出借人資金,形成資金池

歸集資金是網絡借貸平臺普遍存在的現象。例如,有的平臺採取“多對多”的方式對出借人和借款人進行匹配,即每一借款人收到的資金來源於多個出借人,每一出借人的資金匹配多個借款人,借貸雙方彼此都不清楚對方的信息,平臺相對於雙方都是一個“黑箱”,而該黑箱實際上是資金的蓄水池。

2.平臺提供擔保並承諾保本付息

為吸引客戶,平臺往往向出借人承諾保本付息,實際系剛性兌付,為當前的監管規定所禁止。主要情形包括:一是平臺自身或者其關聯公司為借款人提供擔保;二是平臺向出借人承諾在債權人違約時其回購債權、先行墊付本息;三是平臺設立風險基金,當借款人違約時通過風險基金對出借人進行償付;四是平臺向出借人承諾承擔風險,即當借款人出現違約時,平臺對於出借人本息的最終受償承擔補充責任或者替代給付責任。

3.借款人資金使用成本過高

實踐中,在出借人、平臺、借款人三方之間,基於不同的協議往往存在多種費用,具體包括:一是平臺向借款人收取諮詢費、委託服務費、信用管理費、會員費等;二是出借人向借款人收取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等;三是平臺向出借人收取諮詢費、信用管理費等。對於借款人而言,雖然每單項的費用或者利息並不違規,但各項息費加起來超過民間借貸利息保護上限24%的情形十分普遍,甚至多有超過36%的情形。

針對審判實踐中發現的問題,結合當前實際,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加強疑難問題研究,統一裁判尺度。針對P2P網絡借貸糾紛案件的互聯網和金融特徵,要及時跟進技術進步、金融創新等對於P2P行業發展以及相關案件裁判的影響,定期總結審判實踐中面臨的疑難和爭議問題,通過召開研討會、專家論證會等方式,就疑難和爭議問題爭取共識、統一裁判思路。

二是跟進監管政策,轉變審理思路。司法作為事後救濟手段,瞭解事前監管政策能夠最大限度提高裁判的準確性。要把P2P網絡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放在互聯網金融風險防範和整治的大背景下來看待,及時跟進P2P行業乃至互聯網金融領域的監管政策變化,依據政策內容調整案件審理的思路——對於監管政策予以打擊和防範的行為,司法在法律的框架裡要給予否定評價;對於監管政策鼓勵和允許的行為,司法要給予保護和支持。

三是建立協調機制,形成監管合力。以此次新聞通報會的召開為契機,與P2P行政監管部門、行業自律組織聯合建立協調機制,對於監管政策的變化、行業發展的趨勢以及司法實踐中發現的問題等及時溝通交流,爭取實現行業自律、行政監管與司法裁判的無縫銜接,對P2P行業合規發展形成整體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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