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中國古代婦女裹腳,究竟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又廢止於何時?

翀少1


以前回答過類似的問題,這裡重新總結一下好了(引用些原文,但不影響閱讀)。


目前國內一些地方傳聞,纏足與朱程理學有很大關係,多以明清書籍記載為證。比如《中華全國風俗志·下篇》卷5,〈福建 漳州女子之枚林〉中曾提到:

“漳州女皆小足,必倚杖而行,凡遇慶弔之事,女子皆往。每人皆持一杖,相聚成林。蓋初時民俗,淫奔者眾,朱文公守漳時,立法命之纏足極小,使不良於行,藉革其澆俗,故成今日之現象也。”

然而《中華全國風俗志》的作者,是清末民國時期的胡樸安。雖然他涉獵極廣,可終歸不是宋代的人,更未與朱熹生於同一時期,因此他記載的這種言之鑿鑿,並不能以為真。原因就在於類似的書籍,曾查明確屬偽作,比如明人所做的《漢雜事秘辛》:

“餘嘗搜考弓足原始不得,及見“約縑迫襪,收束微如禁中”語,則纏足後漢已自有之。”

但單獨以此一點,難以證明纏足不是朱程理學人士所為,還要再看其他,比如車若水這位朱熹的再傳弟子(其曾以弟子禮從朱熹弟子王柏侍講)。他在鹹淳十年(1274年),曾撰考據名著《腳氣集》一書,書中提到:

“婦人纒腳不知起於何時,小兒未四五歲,無罪無辜而使之受無限之苦,纒得小來不知何用。後漢戴良嫁女,練裳布裠[一本作被],竹笥木屐,是不乾古人事。或言自唐楊太真起,亦不見出處。”

這段話基本推翻了《中華全國風俗志》和《漢雜事秘辛》中的內容,甚至對於今日仍有流傳的楊太真(貴妃楊玉環)也有一定的質疑。


但是在一些詩詞中,我們能看到像關於纏足、或女性足部的描述,比如南唐後主李煜和窅娘、小周後。這證明在朱熹(1130-1200)之前,就有了某種舞蹈需求上的纏足,所以車若水猜測楊太真並不為錯。不過於窅娘時,李煜曾鑄黃金蓮臺以供舞蹈,以至於有詩曰:“蓮中花更好,雲裡月常新”。而在私通小周後時,卻又有“剗襪步香階,手提金縷鞋”這樣很明顯地戀足詩詞。這可以看出,李煜對女性足部或有特別需求,卻定義模糊,沒有明確表現對纏足的喜好。


之後像蘇軾的《菩薩蠻》:“偷穿宮樣穩。並立雙趺困。纖妙說應難。須從掌上看”或是秦觀的《浣溪沙》:“腳上鞋兒四寸羅。唇邊朱粉一櫻多。”都可證明,足控黨在宋代有了較大規模地發展。並且不僅是出土文物,像《宋·雜劇人物圖》中也有直接證據,當時的女性藝人會穿弓鞋、彎頭鞋(如圖)。

宋徽宗摹唐本《搗練圖》局部:

並且另一方面,像宋代張邦基(約1131-1148)所撰《墨莊漫錄》曾提供了很重要的一段話:

“婦人之纏足,起於近世,前世書傳皆無所自。《南史》:齊東昏侯為潘貴妃鑿金為蓮花以帖地,令妃行其上,曰“此步步生蓮華”,然亦不言其弓小也。如古樂府、《玉臺新詠》,皆六朝詞人纖豔之言,類多體狀美人容色之殊麗,又言妝飾之華,眉目、唇口、腰肢、手指之類,無一言稱纏足者。如唐之杜牧、李白、李商隱之徒,作詩多言閨幃之事,亦無及之者。惟韓偓《香奩集》有《詠屧子詩》雲:“六寸膚圍光緻緻。”唐尺短,以今校之,亦自小也,而不言其弓。”


比後來車若水所言地“婦人纏足不知起於何時”更近一步,確定了“婦人之纏足,起於近世,前世書傳皆無所自。”並還考證過各種證據。因此便可以初步推測,纏足始於唐宋交際,並且應該是由窅娘這樣的民間下層女藝人中開始流傳開的。畢竟窅娘的身世,是先為採蓮女,十六歲入宮,或者她穿弓鞋時只是偶爾為之,一如芭蕾舞鞋那樣,但仍然一定程度上地表現了當時社會風氣。


說到芭蕾舞鞋,下圖可以看出,它與元代的女鞋確實有很多相似之處(如圖):

大概可以推論,今日我們看到的清代纏足,並非直接成型。而是歷經歲月變遷,才逐漸從畸變腳趾到出現彎折弓足的。只是無論是新月亦或弓足,本身都對足部有很大的永久性傷害。某種角度看,和長時間地穿高跟鞋導致嚴重拇外翻也很雷同。然而對女性來說,纏足或裹腳,都有很明顯地強迫和臣服、屈從情節,因此可以說它見證了舊社會男尊女卑的罪惡。


至於廢止,目前有記載的很多,但真正有效的則是民國時期,新文化運動開始之後。時至新中國建國為止,才被廢除。以清代開始的禁令:

  • 崇德三年(1638年)皇太極諭旨:“有效他國衣冠、束髮裹足者,治重罪。”

  • 順治元年(1644年)孝莊皇后諭:“有以纏足女子入宮者斬”。

  • 順治十七年(1660年)詔,禁纏足。

  • 康熙三年(1664年)禁纏足時,其法甚苛。元年(1661年)以前纏足不與追究。但元年以後纏足者,父有官職者交吏兵二部處置,平民責打四十杖後,處流刑(流放,十年);家長失察枷號一月,責四十杖;官員失察交由吏部處理。此苛法造成民間誣妄舉報,至康熙七年(1668年),大臣王熙奏免其禁得準,此後便又可公然纏足。

  • 乾隆時多次下旨,禁旗人纏足。

  • 道光十八年(1838年)重申纏足禁令。

  • 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慈禧詔令禁止纏足,並開女子學堂。

然而當時的社會風氣導致滿人婦女也開始纏足,並且取巧改了纏足地方法,民間多稱之為“刀條”。於此可以見證,雖然清代對勞力、文化衝擊等方面的問題,使得對民間纏足有了硬性禁止,卻又因為民間自身的需求,讓纏足“禁而未止”。


時至辛亥革命以後,大總統孫中山於1912年3月11日頒佈了纏足禁令:

“夫將欲圖國力之堅強,必先圖國民體力之發達。至纏足一事,殘毀肢體,阻閼血脈,害雖加於一人,病實施於子孫,生理所證,豈得雲誣□至因纏足之故,動作竭蹶,深居簡出,教育莫施,世事罔問,遑能獨立謀生,共服世務□以上二者,特其大端,若他弊害,更僕難數。曩者仁人志士嘗有天足會之設,開通者已見解除,固陋者猶執成見。當此除舊佈新之際,此等惡俗,尢其先事革除,以培國本。為此令仰該部速行通飭各省,一體勸禁,其有故違禁令者,予其家屬以相當之罰。”

不僅禁止纏足,而且誰違規,就罰她家屬一併纏足,因此才嚴重地打擊了民間纏足風氣。這個事情,今日也有學生教材提到(見《孫中山破陋習》)。


不過在當時,可以說是嚴幾年,寬幾年的。像1929年國民政府發佈《放足佈告》並派專員督查落實時,那幾年內的未纏足者顯著較多。但一些偏遠地區,仍舊還保留有纏足,直至新中國建立之後。


以雲南省通海縣六一村為例,1925年參加過縣城賽足大會“元宵花街(農曆正月十六日)”的王張氏(時年15歲)。其出生年齡在1910年,纏足時間晚於孫中山1912年頒佈的纏足禁令。這可以證明當時民間,尤其是女性自身對於“放足”還是有著天然牴觸的。其原因多在於為尋找一戶好人家嫁出去,以及天足大腳“太過醜陋、只能嫁倮倮(窮人)”的認知。這種扭曲,唯有在新中國建立後,形成長久有效的宣傳,才可能成功廢止。否則即便像民國時期這種“誰纏足就纏足誰全家”的惡治,也會因嚴三年寬三年而難以奏效。


毅而三思吳六奇


天台觀寧波對於中國古代婦女的裹腳有話要說。準確的說是對幼女的裹腳,是中國古代文明的一種糟粕,是男權主義對女性的迫害!

要說開始於何時,背鍋的是大名鼎鼎的南唐後主李煜,此主多情,女皆愛之,唯有標新立異,才能承聖上施恩。於是有妃子在金蓮臺上踮腳跳舞,由於舞姿優美,有人在走路時也模仿,一個好方法因運而生,用布,裹腳能達到目的,催生了全民學習。



天台觀寧波就不明白了,魯班的傳人為什麼當時不造高跟鞋而去造什麼高蹺?是因為後面有大V在當推手,此大V是大宋的理學大師,姓朱名熹朱夫子朱子是也。朱子家訓大家應該聽說過,朱老先生是開創理學新時代的領軍人物,學術相當經典,我們要學他老先生好的一面。今天不好意思也要扒一扒老先生的愛好,不喜勿噴。朱老先生早年就對女人小腳有興趣,朋友們聚會喝酒,如有名伶作陪,必定要其脫下三寸小鞋,放酒杯於鞋中,倒滿美酒,行過酒令,輸者手捧三寸金蓮杯,一飲而盡,好不快哉。



由於上層社會的鐘愛,引導了潮流。古人莫不以小腳為美。每逢迎娶新婦,眾人酒酣之後,鬧新房要看新娘子小腳,愈小愈美。容貌胖瘦反到不重要。

而裹小腳,只有大家大戶才有人力物力支持,小姐們出身嬌貴,但三四歲就要受苦了,但也有晚幾年的,最大不超過十二歲。因為十三歲可以出嫁了。裹腳的痛苦穿高跟鞋的女士可以體會到,天台觀寧波在此不多言了。

話說到了滿清入關,要求漢人留髮不留頭,留頭不留髮,漢人也只能順從,而對於裹腳卻禁而不止,發展到旗人也學起來,由此可見裹腳文化的深入民心。



至於慈禧太后下旨放腳,反應寥寥。到國父孫中山先生下總統令,才大部分城市人放棄裹腳,而鄉下農村,還是有很多人在裹腳。天台觀寧波小時見過小腳老奶奶走路,顫顫巍巍,心生憐之。隔壁有一“多嘴婆”,是本人真正意義上的啟蒙老師。多嘴婆就是她的名號了,全村人一致封的,她的全名沒人提起,主要是她話多在理,無人辨駁。多嘴婆出身大戶人家,七歲開始裹腳,當時她已開始認字,江南地區新文化早有傳入,多嘴婆已經知道反對裹腳,家裡不許,直到八歲,多嘴婆手拿報紙,對父母宣讀大總統令才把裹腳布剪開。但她的腳已經變小,好在沒有變形,就象大人長了一雙小孩的腳,只是腳板腳趾縮小了,淘氣的我會好奇的拿我的鞋跟她的鞋去比大小,怎麼大人的鞋還是我的大,把我的頭也比大了。小時夏夜乘涼,多嘴婆總會講故事給我聽,叫人難以致信,七十年代末期,在閉塞的山區小村,一位小腳老婆婆,她講的最多的故事競然是《格林》和《安徙生》。

所以說真正放開中國婦女的腳是在新中國成立後!


天台觀寧波


以回答過類似的問題,蒙邀請,就再簡述一回。

歷史上“三寸金蓮”、纏足,是判斷女性美醜的一個重要標誌。我小時候聽過這樣一個故事:

軍閥混戰時,一個被抓丁的關里老兵,隊伍在東北被打散了,因為惦記家裡的老孃,就準備趁機會逃回老家。半路上,遇上了一個人販子,說他那裡有逃荒過來的婦女,勸他買一個當媳婦,回家一起侍奉老孃。老兵動了心,就和人販子來到了地下黑市。在一個隱秘的房間裡,有十幾個被蒙著頭套的女人,人販子就讓他隨便選一個,並告訴他,規矩是隻能看腳,不許看臉。老兵就挑了一個雙腳纏得又小又周正的女人買了下來,摘下頭套一看,老兵傻眼了。他買的女人,正是他日思夜想的老孃!母子抱頭痛哭……

這隨然是故事,但它說明,舊社會掙扎在社會底層的人也以“三寸金蓮”作為對女人的審美標準。越是家風敦厚的家庭,女孩兒越是要纏足裹腳,甚至當成了一種家庭教養而引以為榮。

據說朱元璋剿滅張士誠後,把張士誠的舊部編為丐戶,下令浙東丐戶,男不許讀書,女不許裹足。明初,纏足是否成為了社會地位貴賤等級的標誌,不得而知。至少清朝婦女纏足卻已經是衡量身價是否高貴、賢淑、美麗的重要指標。清袁枚在《隨園詩話》裡有一個故事,杭州趙鈞臺蘇州買妾。有一李姓女子貌美但未纏足,趙鈞臺很不滿意,說:“似此風姿,可惜土重。”土重,杭州諺語,即指腳大。媒婆卻說:“李女能詩,可以面試。”趙鈞臺就以“弓鞋”為題令女子作詩,李女當場賦詩道:“三寸弓鞋自古無,觀音大士赤雙趺。不知裹足從何起,起自天下賤丈夫。”趙鈞臺被懟得啞口無言——“悚然而退。”

對於纏足起源的時間,民間眾說不一,但宋以前都是傳說,尤其是起源於先秦商周的說法,都出於神話,不能為據。

一說起源於五代李後主的舞女窅娘,而窅娘也只是在歌舞時才纏足“屈上作新月狀”。也就是用腳尖舞蹈。宋朝婦女纏足是“束足纖直”,不是後來的“三寸金蓮”。溫庭筠的“粲織女之束足”和杜牧詩:“鈿尺裁量減四分,纖纖玉筍裹輕雲。”的意思和《史記》的“杜口裹足,莫敢向秦”以及《後漢書》“俯首裹足”差不多,都是把腳包上。作用是為了行動的方便,類似於綁腿。到了宋代詩文中,蘇東坡的《菩薩蠻》“塗香莫惜蓮承步,長愁羅襪凌波去。只見舞迴風,都無行處蹤。偷穿宮樣穩,並立雙趺困。纖妙說應難,須從掌上看。”確是在描寫欣賞女人纏足。辛棄疾的“淡黃弓樣鞋兒小,腰肢只怕風吹倒。驀地管絃催,一團紅雪飛。曲終嬌欲訴,定憶梨園譜。指日按新聲,主人朝玉京。”(《菩薩蠻》)纏足已經到了站不穩的地步,這是在上層社會,歌女舞妓為了取悅達官貴族所為。北宋年間民間婦女纏足並不普遍,《輟耕錄》中記載纏足在宋“熙寧、元豐之間為之者猶少”,但說明那時已有了纏足的風氣。《楓窗小牘》記載徽宗宣和年間,汴京閨閣之中有了“花靴弓履”,出現了專門的纏足鞋。《燼餘錄》記載金兀朮掠南朝“婦女三十以上及三十以下未裹足與已生產者,盡戮無遺”,說明兩宋之交纏足的風氣才漸興起來。據元代筆記《湛淵靜語》記載:“宋程伊川家婦女俱不裹足,不貫耳。後唐劉後不及履,跣而出。是可知宋與五代貴族婦女之不盡纏足也。”宋大理學家程頤家族到了元代,女人都沒有纏足。車若水的《腳氣集》中也說:“婦女纏足不知始於何時,小兒未四五歲,無罪無辜,而使之受無限之痛苦。纏得小來,不知何用?”車若水是朱熹的再傳弟子。看來把婦女纏足說成是儒家理學在推波助瀾、戕害婦女,似乎有點冤。至少在兩宋對女人纏足,人們是持懷疑的態度。

元朝的伊世珍在《琅環記》中稱:“吾聞聖人立女而使之不輕舉也,是以裹其足,故所居不過閨閣之內,欲出則有幃車之載,是以無事於足也。”這段話再明白不過了,此時把女人纏足上升到了“聖賢之道”、倫理層面,即開始要求女人“大門不出二門不邁”、“沾衣掠袖為失一節”。本來在男權社會就處於弱勢一方的女性,只好歡喜地接受,並且還要引以為榮寵!

清朝立國之初禁止過婦女纏足,皇太極、順治、康熙再三禁止,但禁而難止,只好作罷。袁枚在《牘外餘言》中說:“習俗移人,始於薰染,久之遂根於天性,甚至飲食男女,亦雷同附和,而胸無獨得之見,深可怪也”、“女子足小有何佳處,而舉世趨之若狂!吾以為戕賊兒女之手足以取妍媚,猶之火化父母之骸骨以求福利也。悲夫!”由跟風趕時髦,漸漸成了習慣,既使是陋習,也樂此不疲。袁枚這個“悲夫”也適用現在的一些人,沒有自己的主見喜歡跟在別人的屁股後面瞎起鬨,或者效仿他人、或者人云亦云。

後來,太平天國禁過、民國禁過,也都是禁而難止。現在四十歲上下的人應該記得,三十年前70歲左右的老太太許多都裹著小腳,她們有的就是民國年間出生的、有的是在民國年間開始裹腳。女人裹腳徹底被禁止、根除是在新中國建立以後。可以說新中國的建立,中國社會才真正進入了文明社會。


燕北林叢


我的判斷,裹小腳始於宋,興盛於明清。

為什麼不是始於隋唐,因為隋唐是漢人和鮮卑融合下的大一統王朝,草原民族不可能裡小腳。

到了宋朝,開始興起。明朝人著《水滸》和《金瓶梅》,寫的是北宋時期,其中有潘金蓮的三寸金蓮的直接描寫。

到了明清,更加興盛。

滿清入關後,要求漢人男從女不從,男從即男子必須剃髮易服,女不從即漢人女子不必像滿人女子放開腳掌,可見漢人女子裹小腳是普遍甚至必須。

我小時候有個奶奶,應該生於民國,家境也不好,還裹了小腳,說明直到民國裡小腳仍很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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