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單位故意不安排工作,但未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能否要求支付工資?

三壽177486838


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不勝任崗位,不安排其工作,也未作辭退或解約處理,勞動者能否按原薪酬標準要求公司支付工資或主張權益?



這是公司玩的伎倆,就是要逼迫勞動者主動辭職達到避免經濟賠償的目的。因此,員工有必要維權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本題中,題主完全可以主張公司按原薪酬支付標準。

不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涉嫌違法,勞動者可以主張經濟補償

公司不安排題主工作,是公司的原因,只要題主正常出勤公司就不能扣員工的工資。

《勞動法》規定:只要員工提供了正常的勞務,並且在勞動中無懶散等不良行為,公司就不能對員工罰款,應該全額髮放工資。

如果公司扣題主工資就涉嫌違法,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即題主可以以公司不足額髮放工資為由仲裁主張相當於工資25%的補償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題主也可以以公司不足額髮放工資為由辭職申請仲裁要求n倍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以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理由辭退員工,必須舉證和培訓或調整崗位後才能解除勞動關係,否則將賠償勞動者2N倍工資

1.公司認為員工不勝任工作,必須要有令人信服的證據

公司認為題主不勝任工作,有沒有拿出證據?沒有令人信服的證據那就是瞎說。沒有證據無故辭退員工是要賠償雙倍工資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公司若以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為由辭退員工,必須經過培訓或調崗確認後才能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從規定中可以清楚的看到,企業要用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必須履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工作程序,否則的話,將被視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要付出2倍經濟補償的。

而即便培訓或調整崗位後,真的不勝任工作工作,公司也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或者賠償一個月的工資才能解除勞動合同。不這麼操作也是違法解除合同就要支付雙倍工資賠償。

公司不安排員工工作不解除勞動合同,就是要逼迫員工自己主動辭職達到避免賠償金支付的目的

很多不規範的企業,為了節省辭退員工的成本,總是想法設法逼迫員工主動辭職--因為,只要員工主動辭職,企業就不需要支付辭退員工的經濟補償金了。

公司認為題主不勝任工作,又不培訓或調整崗位,又不辭退,還降低工資,明顯就是想逼著題主主動辭職。

綜上,題主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合同中規定的工資,甚至可以要求剋扣拖欠工資的補償;也可以以公司不足額髮放工資為由申請勞動仲裁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職路彎彎


根據你的描述:單位認為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不安排工作,也不做辭退,工資也不發。就是想逼著員工離職,省點經濟補償金。

不能勝任工作的處理:這個應該在試用期處理掉的問題,試用期如果已經結束並轉正,工作的客觀要求沒有發生新的變化(來了新設備,引進新技術,新工藝等)沒有不能勝任一說。對於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要進行培訓,經過培訓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且無法安排工作的,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金。

單位不安排工作是否該支付薪水:如果員工正常到單位出勤,單位需要支付原崗位工資。如果員工未到單位上班,單位仍然需要支付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工資的70%作為生活補貼。同時社保等需要正常繳納

個人看法:

  1. 單位這麼拖著,不單是對員工的“耽誤”,其實自己支付的成本比較高,不是明智選擇,不如談經濟補償結束勞動關係。
  2. 勞動者,自己是否確實不能勝任工作,如果是的話也不用這麼耗著,乾脆和單位攤牌,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後結束,重新找能勝任的工作。

備註:經濟補償金,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依次類推,最高陪12個月。不滿一年,按照半年計算,支付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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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說,單位認為你不能勝任現在的崗位,笑話!試用期過了,合同簽了,你現在告訴我不能勝任崗位?早幹嘛了?!停崗、待崗、轉崗、學習,傻子都能看出來這是單位使用慣用手段逼你主動辭職呢,說到底就是不想付賠償金。


(這篇文章最後有一個發生在身邊的故事,希望有所幫助)

不能勝任崗位的理由有很多,不服從安排,說到底就是不想加班;不服從管理,說到底就是讓某個領導不爽了;崗位技能、水平不行,說到底就是被人排擠,被穿小鞋了,其它諸如遲到、早退、請假、工作時間幹私事,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只要你不是嚴重諸如貪汙、打架、洩密、挖牆腳、以權謀私的事,你就應該維護自己的權益。

如果你是固定工資,那麼合同認定該開給你的工資,一分也不能少,除非辭退你,給你經濟補償。如果你是績效工資,那麼沒有辦法,你只能拿到比原來少的多的工資,如果你想繼續幹下去,就要忍氣吞聲,調整自己,必要時採用曲線迂迴戰術,甚至於在工作時間之外化解。如果你只是想拿到你自己應得的工資,然後離開,先找到領導,讓領導出具停崗理由,最好出書面通知,必要時偷著進行談話錄音,諸如強制性加班這都是申訴的理由,保留你的勞動合同,工資條,工作記錄,崗位的一些制度表,甚至於影像資料等,到時到勞動局進行勞動仲裁,(切忌寫檢討書,承認你不適合或是辭職之類的書面材料)。



下面我講一個身邊真實的故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我的同事,因為一次不想加班,被領導停崗,領導也不安排工作,只是每天讓他自己在會議室裡反省學習。那是挺熱的夏天,說是一個人不能浪費電,所以不讓開空調,就是悶坐著,一天我的同事看到領導來了佯裝中暑,倒在會議室裡,領導怕出事,只好跟他談話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不但工資,賠償金也順利拿到了。

當然,每一份工作我們都應該認真對待,盡心盡力,但是職場的人形形色色,是一個利益場,難免江湖險惡,萬不得已,誰也不想撕破臉皮,這麼做,只是想維護我們應有的權益。


聽雨江湖客


一般這種情況都是單位想給員工製造壓力,逼迫員工主動離職,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這時候只要員工不存在法定過錯,單位不能辭退員工,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建議員工可以保留相關證據,只要員工沒有違反規章制度,或者法律規定,正常上下班,單位都是需要支付工資的,如果單位一直不支付工資,員工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


任律師工作室


如果單位以你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崗位為由,又不調崗,又不安排工作,你可以書面溝通,然後收集證據,到勞動仲裁去告公司,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員工無法勝任崗位,可以安排其它崗位,如果還是無法勝任可以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你單位現在的目的就是想你自動辭職,這樣就可以不用給你賠償金了,你可以發起書面要求,或者去勞動仲裁找免費的律師幫你發個律師函,前提是你得收集好相關證據。

一,單位說你不能勝任當前崗位的證據。

二,單位不給你另行安排崗位的證據。

這樣,律師可以直接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律師函,要求公司跟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給你相應的補償金。

如果公司還是不理會,可以帶著這些東西去勞動仲裁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並給你補償金。

如果公司不給你發工資更好,你可以要求雙倍補償及補全前面的工資。

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可以去社保調相關繳費信息,還有去銀行調取你最近一年的工資收入。因為社保裡的繳費信息有繳費單位,這個他們沒辦法抵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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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其實像這種情況的案例是很普遍的,你不用擔心!根據你描述的情況,你不但能拿到工資,而且還能拿到二倍的經濟補償。

根據現實案例,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用人單位既不出具解除勞動合通知書又不安排工作的情況,原因無非就兩點:

1. 不想支付經濟補償。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勞動法,可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標準可參考本法四十七條)

2. 利用勞動者對勞動法律的認識不足。

在現實中,勞動者在權益受到侵害時,很多都認為跟用人單位走法律程序是一件很複雜很費時而且很費錢的事。其實不是的,當你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你只需將資料提交上去,仲裁部門會在五日內給你答覆(受理或不受理),然後給你三天時間集齊證據,跟著等著過堂就行,非常簡單。而且審請勞動仲裁是免費的,就是訴訟案件也只是八到十塊錢一件(每個地方不一樣),就算是最後要打官司,也有專門的法援律師,也是免費的,這其中的過程你只需要提交資料、證據和配合律師就行,不用等著,對正常的生活工作沒有影響。

審請勞動仲裁前,你要準備的證據,如下:

1. 勞動合同。(或入職登記表這些)

2. 工作證件。(工作證、出入證、打卡記錄或工作服等這些)

3. 工資證明。(工資條、工資銀行流水賬單等)

4. 工作證明。(排班表、工作文件或溝通工作用的微信群或QQ群等)

5. 同事證明。(越多越好)

6.錄音或視頻。(刻成光盤)

準備好以上證據,和你的勞動仲裁審請書(不會寫可以找專人或律師授權代寫),把這些一塊交上去(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然後回去等著通知就行。(五日內必有答覆)

說這麼多似乎偏離題目了,其實是你的情況很簡單,你只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你賠償金,因為用人單位以“不能勝任工作”同時不給你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依法向你支付經濟補償,已經明顯觸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上述條例具體可百度)

因此,本人覺得你本人更需要的以上所述的審請勞動仲裁的法律程序。


不知春上秋樹


未解除勞動關係,但是單位不安排工作,勞動者能不能要求支付工資,這要看你合同的約定與你的考勤來決定了。

首先,單位沒給你安排工作,如果沒有通知你不用上班,而你沒去單位,這時,你是缺勤,單位有理由不給你工資,甚至可以以你嚴重違紀為理由解僱你,且不用付補償金給你。

其次,單位沒給你安排工作,但你仍按時上下班,正常履行合同,這時單位應按你合同約定的工資發放給你。

最後,切記,單位不安排工作給你很可能是想逼你主動辭職,這樣不用付補償金。否則,單位在你沒有做違法亂紀的事情時,單位辭退你都要付補償金。

補償金的支付請參考下圖。我是管理之道,為你職場生涯排憂解難,歡迎關注我的頭條。


管理之道


得看勞動合同裡的約定,如果不是計件或者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工資類型,用人單位是需要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的。

如果你與用人單位沒有籤合同,留好在工作單位工作的相關證據,到你工作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去投訴,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離職不用通知用人單位並且是可以要求賠償金的。


何礪威


你多慮了。從你的提問能看出來你認為單位沒安排工作而有些顧慮了。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你依然有錢拿。你要求支付你的工資是不是表示你不想再幹工作了呢?你若是提出支付工資的話,就正合單位的心意了,此時工資給你,你自然就滿意離開了。令外一點單位的工資發放時間是不是到了,不到發工資的時間你要求發工資的要求是不恰當的,除非你不想幹了。最後一點是沒有給你安排工作到底是怎麼回事,是單位的業務淡季或者是還有其他的事需要你去做,只是單位還沒有告訴你。


17392375748


1.可以單位為提供勞動條件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也可以要求單位繼續按照原來的工資等標準履行原勞動合同或崗位約定等。

2.單位不支付的,依法投訴、舉報或提起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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