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中院指定管轄後,原審案件如何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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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轄後,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轄區內的下級人民法院對某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指定管轄制度的設置,旨在賦予上級法院一定的權力,以便在下級法院管轄出現困難或發生爭議時,及時依職權指定案件的管轄法院.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自己對移送來的案件無管轄權的,應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3、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而又協商不成的應報請他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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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指定管轄後,原審法院不再繼續審理該案,應按中院指定管轄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被指定管轄法院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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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轄是上級人民法院(中級法院)裁定指定一審法院(基層法院)管轄權,原審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法院的指定管轄裁定後,應儘快結案並啟動將案件移送到上級法院立案庭,再由上級法院的立案庭將卷宗移送指定管轄的基層人民法院,不會影響當事人的訴訟。

指定管轄從某種意義上講,是上級法院要求原審基層法院一種迴避審判。使案件審判能夠順利進行,不受司法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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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案件管轄權的問題,中院指定其他一審法院管轄受理和審理案件,原審法院將案件移送指定法院,不影響當事雙方的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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