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 經典判決:有經濟糾紛不是警察不作為的理由!(附判決書全文)

經典判決:有經濟糾紛不是警察不作為的理由!(附判決書全文)

2017-07-24 10:08來源:騰瑞法之家安全/爭議

河南安陽律師敦新餘律師稱:以往接到過很多諮詢,諮詢者稱自己的車輛被別人扣押或搶奪,打電話報警後,出警人員往往以存在經濟糾紛為由不予處理。這種做法放任了違法行為的產生,導致了很多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確認公安局對這種情況不予處理的行為違法,並在判決書中強調了自力救濟應當受到嚴格限制。此案應屬典型判決,在未被撤銷之前,可作為參考。

經典判決:有經濟糾紛不是警察不作為的理由!(附判決書全文)

裁判文書案號:(2016)蘇06行終90號

基本案情:2015年1月8日8時許,佘飛向如皋市公安局報警稱有人因與其父佘明華有經濟糾紛故而阻攔其車輛。接警民警在瞭解到系案外人與佘明華存在經濟糾紛,希望以此方式促使佘明華出面解決糾紛後,出警民警現場告知張某、李某等人應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得有違法行為。當日下午,李某等通過案外人薛某電話聯繫拖車公司將案涉車輛拖走。車輛被拖走後,佘飛於2015年1月10日再次報警,要求如皋市公安局依法履職,並郵寄了“搶劫蘇F×××××轎車舉報材料”,要求如皋市公安局立案偵破、追回車輛、追究行為人的違法犯罪責任。2015年1月15日,佘明華至派出所再次報警。此後,如皋市公安局向李某、薛某、戴某等人進行了調查詢問,並分別製作了詢問筆錄。

經典判決:有經濟糾紛不是警察不作為的理由!(附判決書全文)

原告要求及理由:如皋市公安局現場出警後未能有效制止違法行為,屬未依法履行職責,事後亦未對張某等人的治安違法行為立案查處,亦屬行政不作為,且未在法定審限內辦結該治安案件,未依法履行保護公民財產安全的法定職責,應當予以處理。

被告辯稱:接到報警後即出警,在出警現場勸誡雙方依法解決爭議,其現場處置行為合法。案外人張某等人拖走上訴人車輛系因其與上訴人存在民事爭議,公安機關不宜介入處理。且上訴人書面報案材料系要求追究案外人的刑事責任,故如皋市公安局未予立案查處並不構成行政不作為。

核心焦點:公安局是否已經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

裁判結果:撤銷一審判決,確認如皋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違法,責令如皋市公安局在三十日內對佘明華的報案作出處理決定。

裁判理由:

首先:保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不受非法侵犯,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及時查處治安違法行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法定職責。

其次,案外人張某、李某等人以其與佘明華之間存在民事紛爭為由,強行進入車輛並拖走車輛的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在報警求助時,公安局應採取有效措施,當場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從而切實保護公民財產安全的法定職責。如皋市公安局雖派員出警,但出警人員僅進行了口頭勸告後即離開,放任案外人張某、李某等人公然委託拖車公司將車輛拖走且至今未還。如皋市公安局的現場出警行為,未能有效保護公民的財產安全,未能實現預防和制止違法行為發生的出警目的,不能視為已依法履行職責。

必須指出的是(筆者認為這部分論述比較好):即使案外人張某、李某等人與佘明華之間存在民事爭議,亦應當通過訴訟、申請訴訟保全等合法途徑解決。其未經佘明華同意,無權擅自強行扣留、佔有佘明華的財產。公民以私力強佔方式來實現的自我救濟行為,為我國法律所禁止。存在民事紛爭,並不構成當事人可以實施違法行為的正當理由。公安機關依法制止、查處非法侵犯財產的行為,系維護正常社會治安秩序的職責要求,並不屬於違法介入民事爭議的處理。相反,

公安機關放任、允許任何人以存在民事紛爭為由,不經法定程序即可徑行強取他人財產,將會導致原本有序的財產關係處於不穩定的狀態,從而使得整個社會秩序失範。故如皋市公安局提出的因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民事爭議,其不介入處理不構成行政不作為的辯稱理由不能成立。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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