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以討債為由長期扣押債務人營運車輛反遭索賠

【基本案情】原告趙某與被告張某某原系合夥關係,合夥終止後,被告張某某因為合夥等事務向原告趙某索要債務款,而趙某既不清算,也不支付合夥款。2018年1月24日,被告張某某強行開走了原告趙某的裝載機長達71天。後原告趙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裝載機,支付裝載機停運損失10.5萬元,審理中,原告雖對雙方存在債務關係沒有異議,但認為債務關係不能成為被告強行扣車的理由。最終法院判決張某某返還裝載機,賠償原告營運損失7萬餘元。

裁判結果】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張某某強行扣留原告裝載機,侵犯了原告的對裝載機的物權,我國法律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故判決張某某返還原告剷車,並賠償裝載機營運損失2.8萬元。

【法官解讀】生活中,經常發生因索要欠款、勞務費、工資等扣押債務人、包工頭營運設備引發的情況,一些案件債務人以營運損失訴訟索賠數額動輒遠大於債務數額,致使債權人陷入訴訟風險。

我國法律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但是現實中如果債權人不採取必要措施,事後將難於維權,那麼,債權人如何正確維權,又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採取扣留債務人財物呢?首先,對於在債務人存在債務風險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在訴前或者訴中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相關財產,防止債務人財產滅失或者轉移。其次,情況緊急時,當事人也可以採取必要的自助行為,但應在必要限度內。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情勢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財產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應措施,而為法律或社會公德所認可的行為。自助行為的性質,屬於私力救濟,與緊急避險、正當防衛的性質是相同的,但自助行為是保護自己的權利,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包括他人的權利,自助行為在實施前,當事人之間存在一種債的關係。債權人實施自助行為應具備:1.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2.情況緊迫而來不及請求國家機關的援助;3.自助方法為保障請求權所必須;4.為法律或公共道德許可;5.不超過必要限度。因此行為人在實施自助行為之後,必須立即向有關機關申請援助,請求處理。行為人無故申請延遲,應立即釋放債務人或把扣押的財產歸還給債務人,造成損害的還應負賠償責任。行為人的自助行為如不被有關國家機關事後認可,則必須立即停止侵害,不能因為債務人欠款不還而採取私力救濟強行長期扣押對方營運車輛。(李軍 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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