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以案說法」解除同居關係後能索賠青春損失費嗎?(連載17)

「以案說法」解除同居關係後能索賠青春損失費嗎?(連載17)

南寧市婦聯積極探索綜治維穩與婦女兒童維權相結合的工作機制,搭建平安建設“雙維雙促”工作,延伸手臂,創建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婦女兒童維權服務品牌——構築“崗戰線團室”立體化維權網絡,做好“家”、“法”普及宣傳活動,將對婦女兒童維權典型案例內容進行連載。

Day17

「以案说法」解除同居关系后能索赔青春损失费吗?(连载17)

【案情簡介】

2006年,韋某喪夫後,於2008年經人介紹與石某認識,並開始同居生活。2012年開始,兩人感情不和經常爭吵不斷,各種矛盾日益加深,期間韋某多次提出與石某分手,但石某都不予理會,不同意解除同居關係。兩人共同生活7年,期間未辦理合法的婚姻登記手續。經過幾年糾紛,韋某身心疲憊,一紙訴狀至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請求調委會依法解除與石某的同居關係,並進行有關財產分割。韋某稱與石某因性格差異大,無法溝通,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石某則表示自己都不嫌棄韋某是二婚,並與其生活將近7年,付出了很多的時間,就這樣解除同居關係,心有不甘,並提出要韋某賠償青春損失費5萬元的要求。

「以案说法」解除同居关系后能索赔青春损失费吗?(连载17)

調解

思路:

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瞭解到雙方當事人的感情已經破裂,無法繼續在一起生活,就法律層面也跟雙方當事人進行解釋說明,使石某意識到不經婚姻登記強行與對方進行同居,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在調解中,工作人員把調解的焦點放在縮小財產分割爭議上,打好感情牌,告知雙方當事人要珍惜曾經在一起的緣分,各自退一步,爭議下去將會對雙方都不利。通過工作人員對雙方當事人的勸說、開導,促使雙方當事人相互理解、包容,並就財產糾紛事宜簽訂了協議書:雙方自願解除同居關係,韋某一致性補償石某人民幣肆萬捌仟元整(¥48000.00),並將家中僅有的一輛常州牌手扶拖拉機給石某,石某自願放棄兩人共同生活中所創造的一切財產所有權,馬上搬離住處,並把居所的所有鑰匙交還給韋某,今後不得以任何藉口干擾韋某的生活。至此,兩人和平分手。

法官

釋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說:對於男女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係,因這種關係不是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當事人如果起訴僅僅要求解除同居關係,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當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屬於法律調整的民事法律關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平等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由上可見,對解除同居關係案件的處理,最核心的問題不在於同居關係本身該不該解除,而在於應當按照什麼樣的原則來解決財產糾紛。當事人起訴後,系根據民法中關於共有關係財產分割的原理對當事人在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般來說,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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