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民法典草案中的新规定」厚大法考张翔老师提醒大家要重视

第三编 债与合同法第 第一章 债法总论 第二讲 债的移转

19、债权不得转让约定的外部效力

甲乙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以20万元的价格,将汽车A出卖给乙。双方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双方的债权均不得转让予他人。

1、买卖合同订立后,乙将对甲的交货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甲。现甲的债务到期,丙请求甲交付汽车A。

(1)如果经查,丙不知道甲乙“不得转让约定”。甲能否以“不得转让约定”为由,拒绝向丙交货?

回答:不可以。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如果经查,丙知道甲乙“不得转让约定”。甲能否以“不得转让约定”为由,拒绝向丙交货?

回答:可以。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

2、买卖合同订立后,甲将对乙的价金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现乙的债务到期,丙请求乙支付价款。

(1)如果经查,丙不知道甲乙“不得转让约定”。乙能否以“不得转让约定”为由,拒绝向丙付款?

回答:不可以。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如果经查,丙知道甲乙“不得转让约定”。乙能否以“不得转让约定”为由,拒绝向丙付款?

回答:不可以。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总结:

1、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对当事人双方有效。一方转让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对于第三人(债权受让人)的效力,要区分是否为金钱债权:

(1)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要区分第三人的善意恶意(知不知道该约定)。

(2)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一律不得对抗第三人(不区分第三人的善意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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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大法考民法张翔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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