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5 萬寧出臺煙花爆竹燃放管控規定修正,2020年元旦正式實施

近日,我市印發了《萬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萬寧市煙花爆竹燃放管控規定(修正)的通知》(以下簡稱 《通知》),《通知》指出,我市將從2020年1月1日當天正式實施萬寧市煙花爆竹燃放管控規定(修正)。屆時,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售賣、燃放煙花爆竹將會受到嚴厲處罰。

《通知》指出,萬寧常態性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為:萬城鎮、大茂鎮、長豐鎮、興隆華僑旅遊經濟區管轄區域、龍滾鎮鎮墟、山根鎮鎮墟、和樂鎮鎮墟及原港北鎮墟;後安鎮鎮墟及原樂來鎮墟,曲衝村委會、坡仔村委會、吳村村委會;北大鎮鎮墟及原祿馬鎮墟、原東興、東嶺農場場部範圍;東澳鎮鎮墟及明豐村委會、鏡門村委會、明燈村委會;禮紀鎮鎮墟及石梅村委會、橋海村委會、前進農場、太陽村委會、紅群村委會、合興村委會、合豐村委會;三更羅鎮墟及新中農場場部範圍;南橋鎮鎮墟及原南橋農場場部範圍。

此外,萬寧禁放區域還包括全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政府公共小區、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各鎮(區)政府大院、各社區(村委會)庭 院;各物業小區、各文化體育廣場、文物保護單位、敬老院、旅遊景區;各賓館酒店、娛樂場所、集貿市場、超市等人員密集場所;汽車站、火車站等交通樞紐;加油(氣)站等經營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其周圍 100 米內。

對違反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未經許可舉辦焰火燃放活動的,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將由公安機關或應急管理部門依據《煙花爆竹管理條例》進行處罰,最高罰款五萬元,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禁放”監督人人有責,若發現有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或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違規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同時可以向公安機關和應急管理部門舉報;公安機關和應急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將及時予以處理,並對舉報人給予適當獎勵。

万宁出台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规定修正,2020年元旦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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