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凌晨1點!縉雲一老漢還在溪裡電魚,想給孫子吃!

近日,縣農業行政執法大隊查處了一起禁漁期電魚案,當事人李某某被縣農業農村局處以沒收電魚漁具一套、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凌晨1點!縉雲一老漢還在溪裡電魚,想給孫子吃!

這是我縣今年進入禁漁期後被公安和漁政部門查獲的第一起電魚案。2019年3月23日凌晨1點左右,68歲的李某某想在溪裡抓些魚給孫子吃,擅自用電瓶車電瓶和升壓器改裝成電魚器,在明知電魚違法的情況下,騎電動車到新康村山前村的小溪裡電魚,不料被公安幹警和執法人員抓了個正著。當公安幹警和執法人員告知李某某在禁漁期電魚行為的法律責任後,吃驚不小,唏噓不已:幸虧你們發現的早,我只電了69條魚,如果100條以上,就要追究刑事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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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縣河流均為山溪性河流,主要有好溪、新建溪、 永安溪三條,分屬甌江、錢塘江、靈江三個水系。溪魚是水域生態環境的忠實守護者。魚類的多少,直接反映出一個地區水質的優劣;豐富的漁業資源,可以有效防止水體藍藻的發生,維護水域生態平衡。

櫻花三月,草長鶯飛,野生魚類種群又進入了繁衍生息的季節。為保護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長和繁殖,保證魚類資源得以不斷恢復和發展,走“以魚治水”、“小魚活水”的水域生態環境保護之路,多年來我縣一直實施禁漁制度:

一、春季禁漁制度

禁漁範圍:全縣範圍內的江河和國有水庫等天然水域;

禁漁時間:每年3月20日12時至6月20日12時止,為期三個月,禁止一切漁業捕撈作業。

二、禁漁區禁漁制度

禁漁範圍:

1、五雲鎮面前潭:大橋岙堰壩至橡膠壩;

2、仙都風景區:上章北橋至下洋村堰壩;

3、壺鎮鎮面前潭:壺鎮面前潭及上下游河灘;

4、大源鎮永安溪:高畈電站至嶺頭電站。

禁漁時間:在上述禁漁區範圍內實行全年禁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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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綠水青山之間,我縣每年仍有少數不法者心懷僥倖以身試法,夜幕下電魚、網魚等竭澤而漁現象時有發生,對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巨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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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對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漁政主管部門聯合公檢法以高壓態勢,對非法捕撈行為予以嚴厲打擊。2018年,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22件,共30餘人。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益訴訟21件,11件已獲法院判決支持,其中9件被判處支付相應的漁業生態修復費共計4萬餘元,2件判處以“勞務代償”等方式進行生態修復。目前已有2件提起公訴的同時被追究刑事責任,其中1人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同時以“勞務代償”修復生態;1人被判處罰金,並支付漁業生態修復費5000餘元。其它案件正在辦理當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2018年共查處違法捕撈案件19起,其中電魚16起、網魚3起,共計罰款25600元,沒收非法捕撈工具2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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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在禁漁區或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撈水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一)單次非法捕撈水產品三公斤以上或者一百尾以上的;

(二)二年內多次非法捕撈水產品,未經處理的;

(三)五年內曾因非法捕撈水產品受過刑事處罰的;

(四)二年內因在禁漁區或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撈水產品被行政處罰的;

(五)聚眾非法捕撈水產品的首要分子;

(六)採用毒魚、炸魚等毀滅性捕撈方法;

(七)其它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電魚違法!

炸魚違法!!

毒魚違法!!!

凌晨1點!縉雲一老漢還在溪裡電魚,想給孫子吃!

勸君莫食三月鯽,萬千魚仔在腹中。

縣農業農村局呼籲廣大群眾: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禁漁區、禁漁期的有關規定,千萬別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讓我們一起攜起手來,守護住藍天碧水,為“和諧美麗好縉雲”重現“鷺飛青嶂、魚翔淺底”的生態畫卷貢獻自己應盡的一份綿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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