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公司虧損,變更註冊資金 以前的債務責任怎麼辦?能要求股東還債嗎?

張女士是一家工廠的負責人,一家公司曾多次向工廠採購原材料,除已支付的貨款外,仍欠170萬元。三個月前,公司由於經營不善,召開股東會議決定將原註冊資金1000萬元,減少至200萬元。隨後,公司在當地電視臺、日報上刊登了減資公告,並辦理了相關變更登記。

但是,直到索要貨款時,張女士才知道公司註冊資金“縮水”這件事。當張女士提出付款請求時,該公司表示無能為力。在這種情況下,張女士的工廠能否直接要求公司股東清償貨款?

公司虧損,變更註冊資金 以前的債務責任怎麼辦?能要求股東還債嗎?

工廠可以就公司不能支付部分,直接要求股東清償。

一方面,公司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這就是說,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除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外,還必須通知債權人。其中,直接通知是針對公司作出減資決議時已知的債權人,公告通知則是針對公司做出減資決議時的未知債權人。

公司虧損,變更註冊資金 以前的債務責任怎麼辦?能要求股東還債嗎?

本案涉案工廠是公司經營期間已經明知的債權人,公司卻沒有對它盡到直接通知義務。由於公司僅在當地日報上刊登減資公告,未能確保工廠作為已知的債權人有效知道。所以,公司的做法違反法律規定。

另一方面,公司侵犯了工廠的權利。公司的行為導致工廠不能及時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從而失去了在其註冊資金減少前作出相應的權衡和行動的機會,對其合法權益造成了直接損害。在上述情況下,股東應承擔補償賠償責任。公司的減資已導致原來的註冊資金與減資後的出資之間的差額,該差額相對於原有註冊資金、相對於工廠來說,等同於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公司虧損,變更註冊資金 以前的債務責任怎麼辦?能要求股東還債嗎?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對公司無法支付的部分,工廠有權直接要求股東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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