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民事訴訟中申請再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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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認為法院裁定中止審理符合法律規定情形。

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中止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的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如果A訴訟案件符合民事訴訟法再審規定情形,法院應當決定再審。因為B訴訟要以A訴訟判決作為依據,法院必須中止B訴訟案件審理。

例如A訴訟案件為申請確定監護人或者申請變更監護人案由,原來監護人為母親,祖父母申請變更自己為孫子女的監護人,法院判決祖父母為監護人,判決生效後,祖父母以孫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訴兒媳,要求孫子女繼承分割兒子遺產。孫子女的母親有的新的證據足以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法院裁定再審。如果祖父母的監護人資格判決被推翻的,他們不能作為孫子女法定代理人起訴。

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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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做法肯定符合法律規定,這是程序法基本規定。具體到本案儘管我們國家規定二審終審制,作為司法救濟再審程序如果對前一案件改判生效判決,勢必造成後一案件司法資源浪費。中止後一案件可以減少這一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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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主所述,第一場訴訟的勝訴方以第一場訴訟的生效判決書為證據提起第二場訴訟。現法院已經決定對第一場訴訟進行再審,這一再審決定就中止了第一場訴訟生效判決書的法律效力。這就是說,第二場訴訟據以審理案件的證據(第一場訴訟生效判決書)已經不具有證據的效力,於是就應當依法中止第二場訴訟,等待法院對第一場訴訟進行再次審理,然後依據第一場訴訟的再審判決結果作為證據,對第二場訴訟進行審理。就這麼簡單的邏輯關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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