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在服刑期間申訴是否會影響減刑?有什麼依據?

尤里烏斯2018


理論上說,會影響,但是要分情況。

最近,三鹿集團前董事長減刑、浙江東陽被判集資詐騙罪的吳英減刑等消息引發了大家對服刑人員減刑的關注。

一直有種說法,認為服刑人員在監獄內服刑改造時,如果申訴申請再審,就是認罪悔罪態度不好,無法減刑。

比如趙作海被冤判故意殺人罪案中,趙作海就是因為爭取減刑,在明明知道自己是被冤枉的情況下,堅持不申訴,默默忍受死刑(緩期兩年)的判決,直到真相大白,“死者”趙海棠活著十年後出現在村裡,趙作海才被釋放。

相反的案例,還比如著名的張氏叔侄姦殺冤案,張高平和張輝被錯判姦殺王某女子後,被判死緩和十五年有期徒刑。其中張高平在監獄內堅持申訴,沒有獲得任何減刑,後來其被轉移至新疆服刑,依然堅持不認罪和申訴申請再審,最中案件迎來轉機,張氏叔侄案重審,兇手查明另有其人,兩人無罪釋放。

這兩個案件表明,在很多地方,申訴和減刑是不可兼得的矛盾體,事實上是這樣麼?

事實上,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所謂申訴再審,服刑人員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重新審判。申訴是刑事訴訟法賦予給每一個服刑人員的權利。也就是說,申訴是服刑人員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而提起。而這種對生效判決的不服,是否就是一種不認罪悔罪的表現呢?

而根據《刑法》第78條規定,“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何謂“確有悔改表現的減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以下稱“減刑規定”),“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也就是說,如果不是因為立功而減刑,如果想依靠勞動改造、依靠優良表現減刑,“認罪悔罪”是必備條件,即使服刑人員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與思想文化教育,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但是隻要不認罪悔罪就不能減刑。

但是服刑人員申訴就一定等於不認罪不悔罪嗎?不

但是如果申訴內容並不涉及是否定罪的問題,而是涉及量刑問題,則不影響減刑。根據《減刑規定》指出,“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申訴權利應當依法保護,對其正當申訴不能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如此規定,是符合司法現實的,因為申訴在表面上是對生效判決、裁定的不服,但並不代表申訴人本身不認罪不悔罪。

本質上,申訴的理由有許多種,有的是對罪名不服而申訴;有的對罪名無異議,對部分事實的認定有異議申訴;而有的是對認定的核心事實、是否構成犯罪有異議而申訴,在實務中不能不加以區分而認定只要申訴就是不認罪不悔罪。

對犯罪事實無異議,對事實定性有分歧的申訴

最典型的就是被判盜竊罪的申訴人,如果其盜竊的是自己受聘公司的財物,其侵佔公司財物的行為,可能就有一定的爭議,犯罪事實可能不會有爭議,但是罪名可能存在一定的爭議,到底是職務侵佔罪還是盜竊罪,就要看其實是否利用職務便利竊取、侵佔公司財產。對於犯罪事實本身,申訴人是認罪悔罪的,只是對於其行為性質和所涉罪名的定性,需要專業的法律人士判斷,對於這種罪名爭議的申訴,筆者認為就不會影響其認罪悔罪態度的認定,不影響其認真接受改造減刑。

對非核心事實有異議,不影響申訴

有的當事人被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他對罪名沒任何異議,但是對犯罪數額的認定有異議,其認為有部分資金屬於自己的家人的投資,或者由部分投資是在別的同案人名下,或者有大量重複的投資等等,這些都不應該看做犯罪數額,都應該扣除,而生效判決卻沒有扣除,這種情況,筆者認為也不能影響認罪悔罪態度的認定。

最後,筆者認為,不管當事人是否申訴,只要其積極接受改造,遵守監規,就可以給與其減刑的權利,以免出現趙作海、張氏叔侄那種矛盾局面。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第203條規定,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發生法律效應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從理論上和法律上講申訴人不會因為申訴而影響減刑,從法律規定上講,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而申訴,通俗點講是犯罪人覺得自己被冤枉了才去申訴,和“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是不同的。從理論上講,申訴不應該對減刑有所影響。否則,犯罪人會對申訴有所顧慮,即使判決不正確也不敢輕易申訴,客觀上就限制了犯罪人的申訴權,也不利於錯案的糾正。

但是,由於我國司法體系的不健全,公檢法三家執法機關的權利重疊,正常法律程序就是警察負責抓捕犯罪嫌疑人並且調查取證,然後就是檢查院批准逮捕並起訴,最後法院判決刑期,那麼申訴是往哪申呢?還是往檢查院申訴!由法院改判,那麼這樣就出現了很矛盾的問題,逮捕是檢查院批准的、起訴也是檢查院起訴的,甚至還有向法院建議刑期的權利,那麼如今你來向我申訴我曾經做的工作是錯誤的讓法院改判,老百姓俗稱的“自己打自己臉”顯然增加了申訴的難度,也事實上的造成不利於減刑!(點到為止吧!希望能通過審核)

進幾年我國也再大力做司法改革,希望各種問題慢慢解決從而避免發生冤假錯案!爭取每件案子都是鐵證如山!

我是資深實體行業從業者珠寶小呆萌,社會、法律、經濟問題達人,我不贊同你每個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歡迎評論留言補充!




何冠舒


法律規定,服刑期間只要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就有機會獲得減刑。申訴是否成為阻礙減刑的事由,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況且監規裡也沒有“不得申訴”這一規定,接受的法制教育的內容裡也沒有“不得申訴”這一告誡。相反,法律明確規定服刑人員如果覺得判決不公,提起申訴是他們的法定權利。因此,至少從法律規定的層面來看,申訴並不是阻礙減刑的法定事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然而在現實社會里,服刑期間提起申訴確實會成為影響減刑的重大事由。因為他們認為,法院判你有罪你就是真的有罪,既然有罪就應該在監獄裡好好改造,提起申訴就是不服從判決,就是不接受教育改造的表現,因此就不能獲得減刑。

“結石寶寶”的父親郭利因“敲詐勒索罪”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他在監獄裡不斷申訴,因此沒有獲得減刑;張氏叔侄因“強姦罪”被分別判處死緩和十五年有期徒刑,他們在監獄裡不斷申訴,因此沒有獲得減刑;李錦蓮因為“投毒罪”被判處死緩,他在監獄裡不斷申訴,因此沒有獲得減刑……
照理說,冤假錯案在客觀層面是具有一定可能性的,被冤枉的人提起申訴是在行使他們的法定權利,怎麼能直接認定為不接受教育改造呢?是否遵守監規應當比照監規進行評判,是否接受教育改造應當通過日常表現進行評判,而不能不分情由直接和是否申訴掛鉤。好在,最高院已經注意到了這個現象,出臺文件明確規定提起申訴不能成為影響減刑的理由。

這對於蒙冤入獄的人來說是一個好消息。


冰焰


監獄是罪犯服刑改造∽地方,即然犯了罪就要接受改造,接受首要條件就是認罪悔罪,認罪悔罪的基夲條件就是認清自己的犯罪根源;無理由申訴就證明你不服從判決,無理取鬧,監獄法對服刑人員正常權力給予保護,只要申訴人踏實接愛改造,不違反監規監紀是給予減刑的,同時也可以以家屬來申訴更好


笑談生活jjh


在服刑期間申訴是不會減刑的。監獄和法院會認為申訴是不服從判決不服從改造的表現,不但不減刑反而會派人監視你平常的一舉一動,看是不是不正常。一旦你有他們認為的反常表現就關你禁閉控制你。因為申訴會擾亂監獄的管理秩序。一般人判了刑就認命了,不申訴了。除非有重大冤情的才申訴,如果外面沒人管,那麼申訴只能延長你的刑期。大家看到現在有申訴成功的,那是外面有人管才成功的,監獄裡的事情,自己想吧。誰想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和監獄有管的事私信我。


馮玉山


本人在監獄主管刑罰執行業務(含申訴、檢舉、控告)十餘年,從來不會因為罪犯申訴而不予提請減刑。罪犯申訴屬於維護個人合法權益的一個重要方式,法律也明確規定了不能簡單認定為沒有悔改表現的!所以一般合法合理申訴是不受阻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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