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產生勞動爭議,哪些情況不被法院受理?

深海里的愛人


作為公職律師,我來答一下。


法院不受理的情況:

一、勞動爭議未經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訴。

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必經的法律程序。未經仲裁機關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不受理。

二、用人單位就一裁終局的裁決,向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規定,對於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等不超過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或者在休息休假,社保等方面爭議,為一裁終局。第48條規定,只有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的起訴,法院不受理。

三、起訴期限超過15天。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8條規定,對仲裁裁決不服,應當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法院起訴。超過期限起訴,法院不受理。

四、不符合訴訟條件。

比如是否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原告是否適格等等。

五、超過訴訟法院管轄範圍。

勞動爭議案件,經過仲裁,但是,屬於其他法院管轄範圍,起訴的法院可能無權管轄,只能不受理。

大概是以上五種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超過1年的仲裁時效期間,仲裁機關不予受理,去法院起訴,法院可能會受理,但經過審查,沒有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時效的中斷,延長等,將駁回訴訟請求。也就是說,雖然受理,但是,沒有特殊情況會駁回。所以,還是要及時行使仲裁的權利,切莫耽擱。

另外,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哦。

希望以上可以幫助到你!


曉法說法


首先,答主要明白。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爭議,並非全都是勞動爭議。比如和單位之間有經濟糾紛,或者是房屋產權糾紛,工傷認定等就不是勞動爭議。如果直接就這些事項起訴,法院就不會按照勞動爭議來受理。

再次,我國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是一裁兩審。也就是說凡是勞動爭議必須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於仲裁的結果不服,可以在15天之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對終局裁決不服的話,用人單位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而勞動者依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你想試圖跳過了勞動爭議仲裁的,法院就不會受理你的起訴。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你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或者調解之後。未在法定的期限內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你又去起訴的,法院肯定不會受理了。

當然現在法院也不會主動審查你的仲裁時效,現在實行的是立案登記制。因此不會說是因為你的事情過了仲裁時效而不予受理。只有用人單位,才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權。


勞動小達人


有下列情形的,向法院提出勞動爭議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勞動爭議未經勞動爭議仲裁這一必經的、強制性的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超過了“十五天的訴訟時效”的規定。

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應當在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當事人在規定的十五日之內未提起訴訟,超過十五日訴訟時效的規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對訴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不予受理。

3、訴訟請求人提起的勞動爭議訴訟,不屬於該受訴法院管轄的範圍。

4、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提起訴訟的條件。

一方當事人堅持提起訴訟,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人民法院在審查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是否符合條件的同時,審查另一方當事人的執行申請,對不符合訴訟條件的,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時,予以強制執行。


我顧問


未經勞動仲裁審理的勞動案件,勞動爭議必須經過勞動仲裁審理這一程序,發生了勞動爭議直接向法院訴訟,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勞動仲裁部門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可向當地法院訴訟。還有社會保險方面的勞動爭議法院一般不受理,法院認為社保爭議是勞動行政管轄受理範圍,但是社保行政部門認定社保不能補交,給勞動者退休待遇造成損失的,勞動者要求賠償損失的,法院應當受理。勞動仲裁裁決書己發生效力,或已過訴訟期的勞動爭議法院不予受理,再有管轄地不屬於當地法院範圍內的勞動爭議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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