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美國警察開槍射擊嫌犯為什麼不直接爆頭,而是把身體打成篩子?

趙歷男


很明白的一個道理,就拿最近比較火的絕地大逃亡也就是吃雞來說。玩家在什麼情況下能爆頭呢?肯定是有合適的瞄具和足夠的安全距離對不對?比如98k加八倍鏡。




這種情況還是在對手移動緩慢的情況下能擊中的,而大多數玩家在遭遇的時候很多都是中近距離拿著槍打人身體,連開好幾槍擊倒。



這是為什麼呢?因為槍在射擊的時候準心會偏移,更別說面對面只要不是呆瓜,肯定會躲避的情況下。這種時候,身體的被擊中面積也就是著彈面肯定要比小小的腦瓜大的多。這個時候能祈禱多打中一槍就很好了,意味著對方比你先倒下的幾率更大。



那在現實生活裡這種警匪遭遇情況遠遠多過警方預先伏擊嫌疑犯,那麼在高度緊張的情況下,已經到了必須開槍的地步,有多少人能心平氣和的瞄準頭部開火?子彈這種東西打中人不管哪裡都是相當痛苦的,如果警察為了爆頭而被對手先打中身體,肯定很難第一時間就準確回擊對手,這不是電視劇,中了對方一槍還能很快的打中敵人。現實中,一槍就很可能讓人倒在地上。



所以不要想的太美好,警察也是人,不管是哪個國家的,他們也會害怕。所以把對方打成篩子的成功率和爆頭的比起來,誰都會選擇前者。


國際趣多多


我是薩沙,我來回答。

這主要是擊中頭部是非常難的。

我國現役手槍54、64、77、92這種一般有效射程都超過50米,不過訓練時卻沒有超過50米的射擊項目。

根據國外的槍戰分析,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槍戰是在25米以內(不僅僅是手槍槍戰),其中絕大部分是在15米內甚至5米內。

以2012年著名的重慶周克華案件為例,2名民警發現周克華。5分鐘後,民警跟蹤到一小巷內,周克華率先開槍,警察立刻還擊,各向周克華開了2槍,周克華在開了3槍後頭部中彈並倒地身亡。雙方的交火距離不到3米,射出致命一槍是距離只有1米。

這幾年幾起解救人質案件中,警方特警如果持手槍,均是儘量和歹徒保持幾米,甚至1米的距離,以保證一定可以擊中頭部。

手槍和衝鋒槍、步槍不同,它的槍管短、瞄準線短,射擊時多是無依託難以穩定控制。

所以,普通的警察在15米外實戰射擊低速運動目標,命中率不到三分之一。

從武警和特警部隊的日常訓練也能看出來,武警部隊近些年推廣的“3331快速指向”應用射擊法,即3-10米距離交戰,三秒內射擊三發,要求有一發命中敵要害。

可見,倉促中快速射擊,即便射中1發也是不容易的。

幾年前上海麥當勞劫持人質案件中,特警擊斃歹徒使用的並不是手槍,而是79式衝鋒槍。

雖然特警距離歹徒只有25米,但特警時候實事求是的說:在25米的距離,即便最優秀的射手,也沒有把握用手槍一發擊中頭部大小目標。

相比起來,79式衝鋒槍的槍管較長,精度才能滿足需要。


薩沙


哥們,現場處突不是打靶,還容許你慢慢瞄準、屏住呼吸、慢扣板機……

遠的不說,看看咱們國內的特種兵、特警的訓練,射擊理念都不再是慢慢瞄、壓著射,而是跟美國警察差不多,都在講求速射啦。



警察跟嫌疑人離著就那麼一兩米的距離,你在舉槍的時候指不定對方也在向你瞄準了,你還有那閒功夫瞄準頭部射擊?你就不怕一緊張打偏,結果對方衝你胸口“咣”的一槍?

其實,警察看美國警察開槍執法的視頻就會發現一個規律:他們在拔槍射擊時要求的是絕對上身、相對準確、火力壓制、事後搶救。



由於美國不禁槍,所以老百姓就有了更多玩槍的機會,搞不好許多人槍法還不比警察差,比如許多老獵手、退役軍人等,哪個不是玩槍高手?美國警察面對這些嫌疑人時的壓力可想而知,因此,一旦開槍射擊,在最短的時間傾洩儘量多的火力擊中對方,讓對方失去開槍機會才是警察要做的。

因為在電光石火之間的短兵相接,你有絲毫的滯後就有可能被對方擊中。



子彈在進入人體後 憑藉強大的動能會讓人的動作迅速變形,本來舉槍的手可能瞬間垂下,剛要扣發扳機的指頭可能力氣都使不上。

雖然擊中頭部的T型區可以使人瞬間失去運動能力,但是在短兵相接的時候還真不一定能擊中,所以快速、連續射擊相對大面積的軀幹是不二選擇。



美國警察警車上有急救器械,在擊倒對方、確保安全後後會採取急救措施,然後招呼救護車來,至於能不能救活,全憑一句阿彌陀佛了……


普了次法


輕兵器愛好者,專注於傳播輕武器與戰術文化,帶你走進炫酷的輕武器世界!

其實警察打人也會爆頭,頭部T字區是警方狙擊手在狙殺目標時會首先選擇的位置。在人質被挾持時,為了不威脅到人質安全,並且一發停止歹徒行為。警察狙擊手會瞄準歹徒的頭部T型區射擊,以達到破壞大腦或腦幹,以達到瞬間停止歹徒行為的目的。

而在平時警察近距離面對歹徒時,就那麼幾米的距離。警察沒有這個時間去做太精確的瞄準。如果在平時訓練時,可能可以做到3-7yd拔槍打頭在1秒之內輕輕鬆鬆。可是在面對運動中的,並且有時燈光昏暗到都找不到頭在哪兒的時候。打頭就沒那麼簡單了。在相近的顏色中快速找出一個特定形狀的東西(頭)還是會有半秒左右的延遲的,這樣的延遲會造成自己以及同伴的受傷。警察開槍不是血條遊戲,每一發子彈打中自己或者歹徒身上都會造成行為能力的減緩,甚至造成死亡。以最快的速度將傷害砸到對方身上才是最關鍵的

筆者個人認為最主要的是警察的任務並不是擊斃歹徒。而是停止歹徒的威脅行為。畢竟之後警察還是有義務去叫EMS(急救車)。如果說警察上來就直接對著頭射擊,還可能被當地檢查官指控謀殺,畢竟殺心太重,如果打身上痛覺在一定程度上停止歹徒行為,倒在地上還能還有搶救一下的機會。


輕兵器愛好者



警察是一個什麼樣的職業呢?我的認為是法律的維護者,社會治安的維護者,他跟軍人還是有區別的,軍人在戰場上只有消滅敵人才能保護自己,但警察就不同了,只有在情況危急時,即公民生命和自己本身的安全受到嚴重的威脅時,才會開槍射擊,射擊的原則是阻止不法分子造成不法傷害,一般不會採取一槍爆頭擊斃犯罪分子。

但為什麼會有打成篩子的情況呢?

在罪犯心理層面來說,警察將罪犯擊傷,會造成逆返心理,你想想,罪犯大多是忘命之徒,他很可能不會停止反抗,使局面難以控制。

對於美國這樣可以持槍合法的國度,其實警察在執法過程中都處於一種高壓狀態,誰知道犯罪分子會不會突然拿出槍來射擊?

如果發生這種狀況,警察就會還擊,且雙方還是盲射,那就不管是否打成篩子了,不能動了的罪犯才是最安全的!
僅為個人觀點,只供娛樂,不喜勿噴!


搬起石頭砸


因為用手槍爆頭不像電影或遊戲裡那麼容易!手槍瞄準基線短,通常是無依託射擊,並不利於精確射擊。實戰中命中軀幹比命中頭部的概率要大N倍,如果瞄準頭部射擊,打空的概率較大,很可能無法及時阻止歹徒的攻擊而危及自身或群眾;瞄準軀幹射擊(通常是腰部以上),打空的概率較小,即便第一槍未必致命,也會大大削弱歹徒的攻擊性。連續多槍命中,則極有可能---其實幾乎可以說是必然導致歹徒失去行動能力。所以,爆頭的事兒還是留給狙擊槍,手槍射擊瞄軀幹才是正道。另外,不但是普通警察,即便是特警、特種兵也是優先射擊軀幹。區別在於,普通警察的目標一般是讓罪犯失能,並不一定非要確保擊斃,所以連續射擊軀幹(死不死看命了);特警、特種兵往往需要直接擊斃目標,這種情況通常先射擊軀幹將目標擊倒在地,然後朝頭部補槍爆頭。


薺菜糰子


警察處突和狙擊手狙殺是不一樣的,所謂爆頭在執法工作中主要用於解救人質,因為如果不是一槍斃命,嫌犯受傷後還是有可能給人質造成嚴重傷害。但在突發情況下,比如嫌犯有武器但並沒有控制住任何目標而只是對目標包括警方或平民造成生命威脅的時候,首要的任務是擊倒嫌犯,並避免嫌犯反擊。這要求警方首發命中嫌犯的關鍵部位,而胸部顯然比頭部更容易擊中。首發命中後的連續射擊是加固射擊效果,防止嫌犯受傷後反擊。

對於執法人員來說,需要做出判斷的是應不應該射擊,而不是讓嫌犯受到多大程度的傷害不算過度。如果要警方在射擊前就精確判斷射擊部位和傷害程度,唯一的後果是造成大量警方人員以及平民傷亡。幾年前,發生在東北某縣城車站的警方使用槍械事件中,也有人質疑警方為什麼不打腿打腳打手,這種質疑是非常沒有道理的。更沒有道理的是要求警方事先朝天鳴槍。嫌犯逃跑時,在開闊地帶,警方可以鳴槍示警,與嫌犯當面對峙且身處喧鬧環境下,不具備警告射擊的條件。


葉海林


兄弟,警察是不會打頭的,這是常識。打頭有殺人的暗示。你打他身體可以辯解他朝你開槍,你處於防衛還擊,或者提前危害公共安全,你給於警告無效後,將其擊斃。但警告包括射擊軀幹,(叫停止犯罪射擊,意思是讓犯罪分子失去犯罪能力)。你直接打頭。他是犯罪嫌疑人,沒判刑前他受國家法律保護。搞不好你就是蓄意謀殺。或者過激殺人。

另外,即便是戰場上,士兵第一原則也選擇打身體。為什麼,不用怎麼瞄就能射擊。打頭你要瞄,人家也在瞄你。如果人家瞄身體就直接射擊了。所以打頭既容易觸犯法律,又容易被反殺。


風車騎士45541173eg


如果談起美國警察,每個人腦海裡可能都會浮現美國警察開了多少槍擊斃了罪犯的印象,貌似真的沒有聽過美國警察將罪犯擊傷並逮捕的新聞,為什麼美國警察一開槍就會導致罪犯死亡,而不是擊傷其關鍵部位使其失去行動能力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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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孰侯



圖為格洛克17手槍,奧地利格洛克公司生產,是美國警察使用最為廣泛的手槍,也是世界上性能較好的手槍之一,目前,我國個別地區也開始裝備警方試用。

這個問題是這樣:

第一這是條令要求。美國警察訓練和作戰手冊明文規定,在開槍時要向人體軀幹中間部位射擊。

第二,這樣做的原因。軀幹部位是人體正面投影面積最大的部位,在發生槍戰時,這也是最容易命中的部位,而且在近距離接觸時警察拔槍後抬起手臂,不需要特意瞄準,手臂的自然指向就是對方的軀幹,可以直接開槍射擊,而頭部和四肢投影面積小,四肢還是運動器官,一般人體在快速運動狀態,不容易命中。

第三,軀幹部位內部胸腔和腹腔有人體大多數的重要臟器和骨骼,如心臟,肝臟,肺,脊椎等等,子彈命中以後,可以在短時間內使人體失能,喪失抵抗能力。

第四,為什麼不射擊頭部和四肢。因為美國警察是實戰經驗最豐富的警察部門,據統計,在實戰中,警察使用的武器大多數為手槍,由於手槍是單手操作的武器,命中率低,威力和精度較抵肩射擊的長身管武器步槍和衝鋒槍小的多,而且在實戰中,百分之九十以上案例警察開槍的距離不超過十米,如FBI從過往17年中大約200多件FBI前線探員面對的槍擊案件中總結出的結果是,75%的案件中FBI探員和疑犯交火的距離是在3碼 (2.74米)以內的。這樣短的距離,根本沒有太多時間反應,沒有時間去從容瞄準射擊,只能依靠本能射擊,要是要求警察必須射擊嫌犯頭部或者四肢,不僅命中率低,而且非常容易造成誤傷。

最後說幾句,和中國不一樣,美國警察在實戰中絕對不允許鳴槍示警,鳴槍警告屬於違法行為,因為可能導致誤傷,而且要求一旦開槍,要連續射擊,務必在短時間內使對方喪失反抗能力,所以美國警察不開槍則已,一旦開槍,往往就會將彈匣打空,徹底將對方擊倒,不論生死;而法院只看警察開槍是否符合規定,只要法院認為當時可開槍,程序合法,開槍警察就沒責任了,致死還是致傷並不在評定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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