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我们写过“疫情期间工资发放”问题,提到了正常支付和支付最低生活费。《22个劳动问题答案详解!》(点击链接可回看)
于是有朋友追问,停工期间,生活费究竟该怎么发?已经吃土很久了。
这个生活费是不是指工资?发到什么时候?
今天,我们把大家的集中疑问总结出来,希望对你有参考价值。
1、什么是停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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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期是指非劳动者原因导致企业停工停产的时间段。
不包括职工生病、职工辞职或者职工破坏行为等原因导致的停工停产。新冠肺炎爆发后,各省制定的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多数为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后面因疫情原因各省时间复工有所调整。
2、现阶段有关停工期生活费
各省市标准是什么?
01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停工期间,劳动者不提供劳动情形下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的标准,同样的人社部发布的新冠肺炎的相关通告中内容与此相同,所以生活费标准仍由各地具体确定。
02
从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情况看,可以分为六种情形:
A: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天津、海南;
B: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甘肃、内蒙古、山西、广东、广西、江苏、浙江、河南、河北;
C: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5%:陕西;
D: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武汉、北京、安徽、山东、四川、青海、重庆、吉林、新疆;E: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湖南;
F:按照当地已有的停工期间生活费标准执行:江西、辽宁、福建。
3、生活费发到何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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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劳动者已经再就业或者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止。
4、停工期的生活费
是工资吗?
No
不是。因为不是基于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对价,所以不属于劳动报酬。
5、如果用人单位
不及时支付或者拖欠生活费,
辞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吗?
No
不可以。
最近后台有很多朋友问如果公司没及时支付生活费,能不能维权,要求赔偿。但——
停工期间的生活费不属于工资,是公司应尽的社会责任。劳动者如果因此辞职的话,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可以提出劳动争议诉求,要求支付停工期间的生活费。
6、“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到底啥意思?
01
说的是企业支付工资的时间间隔,一般为1个月,不排除有企业约定为1周甚至1日。
02
另外,“一个计薪周期”说的是企业计算工资的时间间隔,一般为1个月,而“工资支付时间”是指企业约定工资支付的时间节点,比如每个月10号。
03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12条规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原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支付生活费。
7、申请生活费的仲裁时效
从何时起算?
--
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起算。
8、当事人可否约定以失业保险金
为标准支付生活费用?
Yes
企业与员工协商好之后可以这样执行,遵循双方的意思自治。
另外想要补充说明的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有多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
可以,但建议最好不要低于当地政府部门对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的规定。
9、生活费中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应该扣缴的社会保险费吗?
--
最公平合理的办法应当是,生活费中
包括应该由员工承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但不包括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10、用人单位可以不给劳动者
交纳社会保险费吗?
No
不可以。因为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之间还存在劳动关系。
在一些省市,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还可申请稳岗补贴。用人单位应该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的职责。
(比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中就有规定,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11、在停工期,用人单位应该给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放生活费吗?
No
不用发放。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含退休人员)与用工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属于普通民事合同,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企业运营资金窘迫和员工的生活困境都是当下的矛盾,但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还是应该在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互相体谅。
当规则没有“定死”的时候,需要双方理解,灵活变通,争取共赢。
特殊时期,企业每天都顶着冲击波,能活下来就是对员工最好的交代;
同时,面临失业可能性、生活质量下降的个体也不好过。
所以这个时候,双方“对杠”并不是明智选择。
Ps.如果大家还有【工资、生活费】相关疑问,欢迎给我们留言,我们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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