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民間借貸法定利息標準是多少?

仙丶清風


一、在借款期限內的利息計算

1.借貸雙方未約定利息

《民間借貸適用法律規定》:第25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31條“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解讀:

①自然人借貸雙方未約定利息的,視為無利息,即貸方不需要向出借方支付利息。

②雖未約定利息,然貸方自願支付利息且已支付至出借方的,只要支付金額不超過年利率36%,法院認可(支付就算支付了),一般情況下是要不回來了(特殊情況: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等,可以要回)。

2.借貸雙方利息約定不明

所謂約定不明就是指借貸雙方僅在借條中表明有利息,然並未明確表述出具體利息額、利率、計算標準(即不能證明約定的利息是多少)。

《民間借貸適用法律規定》:第25條“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解讀:

①自然人借貸雙方對利息約定不明,視為無利息,即貸方不需要向出借方支付利息。

②除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利息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請注意是應當,也就是說需要支付利息,通常按照年利率6%支付)。

3.借貸雙方約定有明確利息

《民間借貸適用法律規定》:第26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解讀:

①借貸雙方約定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需按照約定的利率計算利息並進行支付。

②借貸雙方約定利率在24%到36%之間,若借款人已經支付的,現反悔要求返還的,出借人可以不返還(法院認可);借款人未支付的,現借款人要求支付的,原則上會按照24%支付。

③借貸雙方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約定無效,已經支付的,可以要求出借人返還;未支付的不需要支付(這個是絕對不支持)。

二、超過借款期限的利息計算

對逾期利息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民間借貸適用法律規定》:第29條“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30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

①此處應理解為自然人之間借貸除外情形,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只約定借期內利息的,逾期利息參照借期內利息計算,但是不得超過年利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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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途漫談


自2015年以來,全國法院一審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位居所有案件數量首位,共計140萬件。因此,解決好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意義重大。在這一類案件中,爭議最大的就是民間借貸的利息問題,為此,最高法院於2015年9月1日 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解釋對民間借貸的利息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第一、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是說,在款項出借時雙方沒有約定借款利息,出借人在向人民法院主張借款人償還借款本金及借期內利息的,利息部分的請求法院不支持。

第二、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條有三個意思:

1、法律保護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24%的利息,利率在24%以下的民間借貸,其利息受法律強制力保障;

2、法律不保護借貸雙方約定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約定為無效約定;

3、對於借貸雙方約定的年利率24%至36%之間的部分,出借人擁有債權保持力但無執行力。也就是說,出借人主張這部分利息的,借款人有權拒絕支付,出借人並不得通過訴訟強制債務人履行。

對於借款人已經按照上述約定自動支付利息的,所支付的年利率24%至36%之間的部分,無權主張返還;所支付的年利率超過36%的部分,借款人可以不當得利為由,主張出借人返還。

第三、將超過法定標準的利息寫成借條,法院是否支持?

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

按照本條的規定,將超過24%的法定標準的利息寫成借條,該借條不能成為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條所記載本金及利息的依據。它的利息的性質不變,不能再產生利息了。

第四、解釋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出借人有權同時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比如:資金佔用費),但法院只保護幾項總和不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超過部分不予保護。


郭廣吉律師


民間借貸利息以約定為準第一個問題:不超過年24%。最高不超過年息36%。24%-36%給了不需還,沒給的可以不給。

實際上,這種規定意義不大。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

因為在借貸雙方看來…借款人往往處於弱勢。因此放貸人可以變相提高利息。

1,砍頭息…放款金額=合同金額—利息。由於本金實際少了,因此實際利息高了。

2,亂收費……只要想收費,明目很多……介紹費,評審費,下戶費,辛苦費……各種都有…有的直接要紅包。

3,套路貸…簡單說就是訂大合同,放少量款。

4,縮短期限…明明合同簽訂是半年,實際不給這麼長時間。

5,其他手段和陷阱……例如人為製造還款障礙,造成高額罰息。

真正要打擊高利貸,需要很長的路要走,重要的一點是對放貸人需要信息透明,嚴厲查處。對有錢不還的老賴,更要嚴厲打擊。………只有這樣才能借貸透明,合理合法。



飛刀47號


民間借貸利息問題:如何理解最高法院規定的年息24%和年息36%的標準。

最高法院在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司法解釋中,對於民間借貸的利息是這樣規定的:1、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應當如何理解呢?

1、如果雙方約定的利息標準為年息24%的,法院會全部支持原告的關於本金和利息的請求。

2、如果雙方約定的利息標準為年利息36%以上的,超過部分無效;對於超過部分的利息,法院不支持。

3、如果雙方約定的利息標準為年利息24%以上36%以下,對於已經實際支付的利息部分,被告不能請求返還;對於尚未實際支付的部分,原告不能請求支付。

對於超過36%以上的部分,如果已經支付的,被告可以請求返還或請求衝抵本息。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對於借條或者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的年利率只要不超過24%,一般都是合法的且受法律保護。對於約定的利率超過24%但不超過36%的之間的利息,借款人自願償還該部分利息的,不得再向出借人主張返還,對於這部分利息法律也不予保護。對於借條約定的利率超過36%的部分約定無效,借款人已經償還的部分,可以要求出借人返還或者抵扣相應債務。

目前,我們遇到很多借條約定的利息標準雖然表面上看起來都沒有超過24%,但私下裡出借人會讓借款人提前支付高額的利息或者以其他名目收取相應的手續費、保證金等等。這種規避法律的手段層出不窮,當事人往往也很難舉證證明,同時大多數民間借貸的案件,借款人既不到庭應訴,也不答辯,最終法院缺席判決,借款人自然要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最後,如果借款人認為借條約定的利息及其他費用之和已經超過年利率24%,最好在訴訟中向法庭提交相應的證據進行抗辯,對於提前扣除利息做法以及以其他名目收取的費用,借款人最好提前收集相應的證據材料予以證明,畢竟法官判案是要講證據的,否則不予支持。


法律知道


2015年,新出臺的司法解釋對於民間借貸的利息作出了具體的數額規定,根據法律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以按照法律規定及上圖所示,對於法律保護範圍內的利息,是控制在年利率24%範圍內,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月息兩分,這部分屬於合法有效,訴訟會得到支持。

同時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基礎上,設立了月息三分的一個浮動範圍,這部分,如果雙方自願支付且已經履行了,也符合法律規定。只有超過三分屬於高利貸,這部分如果支付超過本息,可以要求返還。


葉律師


根據法律規定,

1、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年利率在24%到36%之間的這個部分,如果借款人支付了這部分利息,則不能要求出借人返還,如果借款人沒有支付這部分利息,出借人也不能要求其支付。


任律師工作室


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民間投資,理財借貸已經滲透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那麼到底什麼是高利貸?什麼事符合法定標準的?下面我給大家做一個簡單的解答。

第一,最簡單的講在24%以內的年化率是受法律保護!

第二,借貸雙方自願協商,最高可至36%年化利率。

第三,超過36%的年化利率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24%--36%利率。已支付的部分,法律不予追討!未支付的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在簡單一些,最簡單的講,24%以內是受到法律嚴格保護的。而24~36%的部分。有雙方自行協商。但在法律上不支持,不禁止。超過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理財迦


關於民間借貸的利率規定,法律劃分了三個檔次,分別為:

1、利率不超過24%。這個範圍的利率屬於法定利率,所生利息為法定之債,是完全得到法律認同和保護的。也就是說,如果你在這個範圍之內約定利率,那麼你完全可以要求對方支付你利息,如果對方拒絕給付,你完全可以將其告上法庭,法官也會支持你的訴求;

2、利率在24%~36%之間。這個範圍的利率法律的態度是既不支持,也不反對,什麼意思呢?簡而言之就是在這個範圍之內的利率,所產生的利息,你完全可以私下裡讓對方償還,但如果對方不還的話,你起訴到法院,法官是不會支持你的。用專業術語來說,這個範圍之內的利息,屬於自然之債,而不是法定之債。

3、利率超過36%。這個範圍的利率屬於法律明確禁止的高利率,也就是說,你不但不能將其告上法庭要求給付利息,私下裡要求給付也是違法的。也就是說,作為借款人,對該部分利息,完全可以拒絕償還。

法律規定就是如此,至於現實生活中那些放高利貸的,應該是不會遵守法律的,因此,千萬不要陷入高利貸的泥潭。


冰焰


◆『法律有話說』只說法理和實務,不談情理◆

民間借貸,是民事法律關係中常見的經濟關係,很多人對利率存在誤區,其實到目前為止,國家從沒規定標準利率。簡析如下:

第一,國家沒有強制的法定利息標準,因為規定標準利率不利於執行。

民間借貸關係中,如果規定了標準借貸利率的話,那麼如果兩個人(企業)關係特別好,沒有約定利率或者約定極低的利率,是否認定違法,並進行處罰?這顯然與民間關係的法律首先應考慮善良風俗相背離,所以不能規定標準線或最低限,因為最低可以是0。

第二,法律調整獲利上限。

如果法律縱容借貸利率隨意定,等於認可高利貸,驢打滾利滾利的合法性,而國家認為高利貸會嚴重影響正常經濟秩序,所以對債權人的利息應設定上限。

第三,法律對於借貸利率的規定。

年利率最高24%,這是國家參考以前司法實踐的經驗以及多年貸款利率的數值得出的相對合理的比例。在24%以下,法律都是認可的。如果實際已經按照超過24%償還的,那麼只要在36%以下,規定不必返還,未償還部分的利率應不得超過24% 。

第四,超過24%上限部分約定成本金,法律不予認可。

首先,設定前提是法院已經查明超過上限比例的利息約定成欠款本金的事實,那麼超過利率的那部分“欠款”將不被認可,按實際金額及法定上線限比例以下的約定利率償還。如果法院無法查明事實另當別論,不在考慮之列,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如果沒有,那麼將面臨舉證不能的不理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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