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漯河房產商強收百萬超面積房款遭拒反訴購房戶 一審敗訴

河南漯河一房地產開發商與購房戶簽訂房屋認購協議後,實際售房面積比協議面積多出了百餘平方米,房地產商要求購房戶補交近百萬元購房款遭拒後,反訴購房戶要求法院撤銷已簽訂的認購協議書。近日,漯河市召陵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開發商的訴訟請求。

據漯河市召陵區人民法院5月25日下發的(2017)第1104民初3560號判決書,2015年6月,漯河市民張女士預定了漯河市“立華·金色龍灣”別墅一套,並與開發商漯河立華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立華·金色龍灣認購協議書》,付定金20萬元。雙方約定,預售證下發後交清所有房款同時簽訂《購房合同》。《認購協議書》約定的房屋面積是221平方米。

2017年6月中旬,上述房產獲得預售許可證後,張女士如約來到漯河立華置業有限公司補交房款簽訂《購房合同》時,被告知她所認購的房屋面積由原來的221平方米變為260平方米,張女士必須補交多出39平方米麵積約40萬元左右的房款,開發商才會與其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

儘管不願意,張女士還是交了所有房款。張女士交完了所有房款後,漯河立華置業有限公司給張女士出據了《立華·金色龍灣售房審核單》。該審核單上註明,房款一次性結清。

之後不久,張女士又被告知,她所認購的房屋不是260平方米而是355平方米。張女士必須再補齊這多出的95平方米近百萬房款,才能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

2017年11月3日,張女士一怒之下將漯河立華置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開發商履行承諾與其簽訂《購房合同》。

漯河立華置業有限公司則反訴張女士,要求法院撤銷雙方於2015年6月簽訂的《立華·金色龍灣認購協議書》。開發商稱,導致《認購協議》面積與實際房產面積出現巨大誤差的原因是,售樓部臨時替代人員對別墅區銷售工作不熟悉,並稱如按照《認購協議書》價款取得該房產,將會導致公司損失127.8萬餘元,嚴重顯失公平。

漯河立華置業有限公司同時辯稱,公司與張女士之間系商品房預約合同法律關係,張女士的訴訟請求系本約合同產生的權利,公司不具有履行本約合同的義務。

針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判決書指出,根據法學理論、社會經驗法則及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原理,判斷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系本約還是預約的根本標準是當事人的意思的表示……相對於商品房銷售商而言,認購人、購買人是弱者,在認購人、購買人基本瞭解所要購房屋位置、面積、設計、構造、佈局、價位等綜合情況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對於認購人、購買人來說是誠信的、善意的,認購人、購買人為購買房屋所積極履行的行為,如簽約、交款等,符合民法總則、合同法規定的原理及社會常識,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判決書寫道,2015年4月,張女士已將房款定金交付給漯河立華置業有限公司,時至今日,已近三年時間。對於張女士而言,三年前本地房源及物價與現在相比較,具有明顯不同與差距。如讓張女士認購的房屋不能實現其根本目的即否定其意思的表示,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的文明進步,那麼,張女士在極大程度上喪失了認購其他房屋的良機。這不僅讓張女士及其家人感受到不公平,同時也會給社會傳達或者提供一個不良信息,不能很好地體現法律的價值與正義觀念,不是一個正確的社會導向。

“況且,現有證據表明本案中張女士不存在明顯過錯或重大過失。”判決書還特別強調。

判決書同時指出,漯河立華置業公司作為商品房的開發商,對於房屋的構造、設計、面積、質量等重大核心事項應當有其自身的嚴格管理、審核程序和過程,以房屋面積發生重大變更的原因系內部人員業務不熟悉導致,該辯稱理由不足以令人信服,不符合通常理解、認知水準和行業規則。對此辯稱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判決書同時強調,在合同、契約、協議等承諾或者履行過程中,各方均要按照其承諾履行自己項下的義務,這是基本原則,常識和要求……秉持誠實信用、行為善意原則及格守行業規範,不僅是中華民族千年來的傳統美德及社會提倡的正能量,而且也是以德治國、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解決或者化解民商事活動及交易各方糾紛均要嚴格遵循這一原則。

一審法院最後認定,張女士與漯河立華置業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認購協議已基本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預約、本約)合同。

綜合審理過程中各方所提交的證據,漯河市召陵區人民法院判決:張女士應補交76831.01元房款(按照房屋面積允許誤差3%份額計算),漯河立華置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30日內將房屋交付給張女士,同時駁回漯河立華置業有限公司要求撤銷與張女士簽訂的《立華·金色龍灣認購協議書》訴訟請求。

6月12日,記者自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漯河立華置業有限公司已就此判決提起上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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