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勸酒、借車也可能因醉駕入刑,你知道嗎?

勸酒、借車也可能因醉駕入刑,你知道嗎?

案例回放

被告人蔣某是一家KTV 的工作人員;被告人張某一向喜歡熱鬧、時不時呼朋喚友去該KTV聚餐、唱歌。

2017年11月19日晚上,張某和朋友共進晚餐時喝了不少酒,可他飯後仍然開著自己的車載著朋友來到蔣某所在的KTV繼續娛樂。

其間,蔣、張兩人開懷暢飲,一直到第二天凌晨。結果,張某不勝酒力。蔣某便提出由自己開張某的車,既送人又送車。於是,張某把自己汽車的鑰匙交給蔣某,由蔣某駕駛該車搭載張某等人離開KTV。

於是,大量飲酒後的蔣某開車上路,開出去沒多久,蔣某醉意上頭,汽車撞上馬路中間的護欄,隨後被交警查獲。

勸酒、借車也可能因醉駕入刑,你知道嗎?

律師說法

老百姓口中的“醉駕入刑”,在刑法中,叫“危險駕駛罪”,是2011年後新增的罪名,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這幾年發生過醉駕入刑的無數案例,人們痛定思痛,都對醉駕有所瞭解,知道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開了車又喝了酒的那就請代駕。

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因醉駕而入刑的,不僅僅是駕駛人。

說句大白話,那就是,因為醉駕入刑的人,不光是司機。

坐車的人、車主,也可能因為是醉駕的“共犯”而入刑!

最近,蘇州市虎丘區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案件。

這起案件的特別之處在於,不僅司機蔣某因醉駕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兩千元;同車乘坐副駕駛位置的被告人張某也因犯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兩千元。

在這起案件裡,駕駛員和車主承擔了一樣的刑事責任。

所謂“共同犯罪”,按照《刑法》的規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危險駕駛罪作為故意犯罪,也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

那麼,哪些情況下可能發生危險駕駛犯罪的共同犯罪呢?現結合生活中可能存在的情況逐一分析如下:

1 勸酒者

我國的酒文化源遠流長。在酒桌上,勸酒現象非常普遍。如果只是在一起吃飯時,對醉酒駕駛人有勸酒但僅僅是出於禮節性的,不能作為共犯論處,不可以把勸酒者都認定為犯罪,那就會打擊面過大,既不符合國情,也難以懲戒犯罪者、教育群眾。

所以,單純的勸酒人,不成立危險駕駛罪共犯。

在《首屆全國公訴人與律師電視論辯大賽半決賽》中,有一辯題案例:朋友李芳在與周明吃飯時勸其喝酒,飯畢,李芳讓周明酒後開車,周明酒後駕駛的車輛發生車禍。請問李芳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當時設定的時間點恰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修訂後,專家解讀李芳應該按照危險駕駛罪處罰。

也就是說,只有那些明知行為人駕車而來,還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他人飲酒,且讓飲酒者開車的,可能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而且是教唆犯。

如果勸酒人心懷惡意,懷著讓他人“壞事”的心理,使盡各種辦法勸行為人喝酒,將行為人送上駕駛員位置,目送其駕車而去,那麼,這位勸酒人的主觀惡性不亞於醉酒駕駛者,應以危險駕駛罪的主犯論處。

2 乘車者

乘坐醉酒駕駛人駕駛的機動車,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一般情況下,搭乘人員沒有對醉駕的阻止義務。比如,路人叫了一輛網約車,結果來車由醉酒的司機駕駛,路人不能因此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但是,搭乘人員和醉酒駕駛人一同赴宴,明知醉酒駕駛人員有飲酒後開車甚至開快車的壞習慣,卻不僅不勸阻醉酒駕駛行為,還搭乘其車的,則搭乘人員以不作為的形式和醉酒駕駛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

同乘人員脅迫或者教唆機動車駕駛人醉酒駕駛,或者駕駛人提供幫助,均與機動車駕駛人構成共同犯罪。但同乘人員明知駕駛人醉酒駕駛機動車,對醉酒駕駛不予勸阻,不能作為犯罪處理、不構成共同犯。

3 車輛提供者

車輛提供者包括車主、車輛使用權人。

車輛提供方式包括出借、出租等。

只有在明知有人醉酒並且要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情況下,仍然給其人提供車輛,才成立共同犯罪。

比如甲向乙借車,乙明知甲已醉酒、並且要醉酒駕車,仍將車輛提供給甲,這時甲就涉嫌危險駕駛罪,乙構成甲的幫助犯、也涉嫌危險駕駛罪。

如果甲借車時未飲酒更未醉酒,而是此後飲酒並醉酒駕駛、涉嫌危險駕駛罪,乙也不涉嫌危險駕駛罪。因為甲乙雙方沒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乙不構成共同犯罪。

以上列舉不可能包括生活當中作為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的全部現象,是否涉嫌共同犯罪,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勸酒、借車也可能因醉駕入刑,你知道嗎?

法院裁判

經鑑定,蔣某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206毫克/100毫升,構成醉駕。該事故造成護欄損失2100元。

歸案後,被告人張某、蔣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庭審中認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蔣某在大量飲酒後仍駕駛汽車在道路上駕駛;被告人張某明知被告人蔣某大量飲酒,仍將自己的汽車交給蔣某在道路上駕駛。蔣某和張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論,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況下,提供工具的行為屬於幫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該案是蘇州市範圍內判處的首例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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