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0 對老賴將實現“限駕令”!

只有出重拳出擊

才能讓這些“老賴”寸步難行!

日前,市中級人民法院連續出臺《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駕駛非營運小汽車的實施意見(試行)》(簡稱“限駕令”)和《關於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籤發調查令的實施辦法(試行)》(簡稱“律師調查令”),分別從嚴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和逐步放寬申請人調查權限兩個角度著手,進一步懲治“老賴”。

限駕令

凡在十堰兩級人民法院立案執行但未按通知書規定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將對其採取限制駕駛非營運小型汽車措施。

如果被執行人違反“限駕令”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限駕令”明確將“限制被執行人駕駛非營運性小型汽車”列入限制高消費選項,從根本上解決了一些“老賴”為規避執行將汽車轉移登記到親戚朋友名下,自己仍享受駕駛權利等失信行為,敦促失信被執行人儘快履行義務。

申請執行人和社會公眾可對限駕被執行人駕駛非營運小型汽車的行為進行舉報,符合規定條件的,給予獎勵。

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法院將解除其“限駕令”。

律師調查令

主要適用於執行案件。申請執行人的代理律師獲得授權後可以書面向執行法院申請調查令,用以調查與案件待證事實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實際履行能力有關的證據。

“律師調查令”明確規定,規範了律師調查令申請書、法院律師調查令、律師調查證據清單等文書樣式。律師調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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