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3 那些年,我們追過的簡易計稅!

那些年,我們追過的簡易計稅!

第一次在實踐中接觸簡易計稅是公司銷售已經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當時是2009年,公司要處置一批固定資產,剛好這批資產是2008年之前購買的。

大家都知道,我國之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最早在2004年7月在東北開展了轉型試點,也就是允許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進項抵扣,在2009年1月1日開始才擴展到全國,實現了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變。

按照當時增值稅政策,銷售貨物是需要按照17%繳納增值稅的,但是公司2008年之前購進的固定資產,本身是沒有抵扣過進項稅的,也就是說,如果我按照17%的方式計稅,對企業來說是不利的。

怎麼辦?

還好當時有個政策專門來解決這個問題。

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果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國稅函[2009]90號規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所以政策上,就是採用簡易計稅的優惠政策,在如何計稅和開票都有政策規定,按照執行就是了。

當然政策要落地,涉及的就是開票、記賬和納稅申報。

當時二哥也就直接在系統開了4%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記得也能直接開具,系統沒做什麼限制。

結果後面做賬又出現問題了,簡易計稅怎麼做賬呢?

其實財會2016年22號出臺之前,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的賬務處理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實踐中是有不同的做法,相對比較合理的做法就是計入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

為什麼呢?

採用簡易計稅方法,其進項稅不得抵扣,當期計提當期單獨繳納,計入未交增值稅單獨核算,核算結果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結果也能匹配上。

如果計入銷項稅額,期末在計算應納稅額或留抵稅額時候,這部分就會參合進來抵扣進項稅,不僅賬務上很不清晰,增值稅申報表的結果也不對,它會和一般計稅混淆。

所以,這個事情最終就是這樣做了。

公司為一般納稅人,2009年12月處置一批2009年之前購入的電腦,取得變賣收入20000元。

01、清理發生收入及應納稅額

借:銀行存款2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0000÷(1+4%)]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20000÷(1+4%)×4%]

02、減按2%徵收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0000÷(1+4%)×2%]

貸:銀行存款[20000÷(1+4%)×2%]

03、2%的減免稅額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0000÷(1+4%)×2%]

貸:營業外收入[20000÷(1+4%)×2%]

在填寫申報表時候

附表1直接按照開票填寫簡易徵收4%徵收率的欄次

減半的優惠部分就在主表23欄填寫。

最終申報表和賬務處理也比較吻合。

當然,上面的做法是基於當時的政策,所以你還看到了4%的徵收率,看到了按4%減半徵收的說法。

後來的故事就是財稅[2014]57簡併了增值稅徵收率,“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財會2016年22號文也新增“簡易計稅”二級明細科目,用來核算一般納稅人採用簡易計稅方法發生的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務。

當然增值稅申報表格式也隨著政策變化更新了。

現在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申報和賬務處理都非常明確了。但是這個過程還是挺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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