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復工後,企業未履行疫情預防和控制義務,可能將被追究什麼法律責任?

劉某人1


1.企業如何復工?

2020年1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佈《關於延遲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明確省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2020年2月6日,杭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就杭州市企業復工事宜發佈了《關於杭州市企業嚴格疫情防控有序推進復工的通告》,根據上述通告規定,全市企業於2020年2月10日起實行分類分區分時段有序復工,具體由各區、縣(市)和鄉鎮、街道實行一地一策、一企一策。實行企業復工申報備案制,各企業根據市政府的“企業復工導則”,制定復工方案,提前三天通過“企業嚴格防控有序復工申報備案”數字平臺向政府申報。

2.哪些企業可以提前復工?

四類企業可以申請提前復工,分別為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的相關企業(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的相關企業(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的相關企業(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

3.企業如何辦理復工手續?

根據杭州市委、市政府授權,杭州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實名認證的網絡平臺——杭州發佈,分別於2020年2月7日、2月8日發佈的《一圖讀懂|杭州企業復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南”來啦!》《杭州企業復工申報平臺上線了!怎麼報,看這裡》兩個通知,復工前要做到主體責任落實到位、防控方案制定到位、員工信息排摸到位、聯動防控機制到位、防控物資準備到位、安全生產保障到位六個到位;復工後要做到強化員工管理、強化就餐管理、強化衛生防護、強化教育宣傳、強化應急預案五個強化。具體的規定、文件模板及具體如何申報等詳見上述兩個通知。

4.企業擅自復工需要承擔哪些法律後果?

4.1行政責任

若企業違反當地的復工規定,擅自提前復工,影響疫情防控工作的,企業及其負責人可能被處以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 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二)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三)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

(四)突發事件發生後,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決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4.2民事責任

如因提前復工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企業應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4.3刑事責任

企業明知有員工來自疫區且未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隔離觀察,擅自提前復工,導致新冠肺炎傳播加快、造成員工及他人交叉感染的後果,因此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企業主有傳播傳染病病原體故意的,依法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企業是否有權收集員工有關疫情的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之規定,企業有權向員工收集有關疫情的信息,包括出行情況、目前居住情況、身體狀況等信息。但企業應當對收集到的信息做好必要的保密措施,不得收集與疫情無關的信息。


【二、企業工資支付問題】

1.2020年國家延長春節假期(1.31-2.2)期間,企業是否需要支付員工工資?如何支付?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的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因2月2日系休息日,故該規定比法定假日實際延長了2天,該2天亦為休息日。對於勞動者在這3天上班的,企業可安排補休或按日工資200%支付勞動報酬。

2.疫情期間,各地出臺了企業推遲復工的文件,在遲延復工期間企業是否需要支付員工報酬?如何支付?

根據原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浙江省人民政府頒佈的《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和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頒佈的《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企業因疫情停產停工在一個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生活費。

3.員工因確診、疑似新冠肺炎或被作為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間及因政府實施隔離觀察措施不能提供勞動的,企業如何發放員工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及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20年1月26日發佈的《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之規定,對新冠狀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4.員工確診新冠肺炎的,在解除隔離措施後需繼續治療或在家休養的,企業如何發放員工工資?

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標準按照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規定執行,企業員工醫療期按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規定執行。

5.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回單位上班的員工,企業如何發放員工工資?

對無法及時復工的員工,企業可要求該等員工提供無法及時復工的相應證明,並根據原因確定具體處理方案:

因涉及新冠肺炎而需要治療、隔離導致無法及時復工的員工。企業可要求員工提供病例、診斷證明等相關材料。如上所述,企業應當正常發放員工工資。

非因新冠肺炎治療、隔離,而是因疫情控制或交通管制等原因導致無法及時復工的。企業可要求員工提供村、居委會說明資料、政府發佈的限行通知等相關證明資料,並可以和員工協商無法復工期間的處理方式,如優先安排帶薪年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

無正當理由拒不復工、且不提供任何材料的。針對此類人員的處理,企業需保持謹慎態度,先行與員工進行溝通確認清楚原因,並保留書面溝通文件,如溝通未果,則可根據規章制度以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按照曠工方式進行處理。此種情況下,可不向員工支付工資。

6.從外地返回的員工,如復工前被要求集中隔離或者居家隔離14天的,企業如何發放員工工資?

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20年1月26日發佈的《關於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要求,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7.受疫情影響企業停產停工的,企業如何發放員工工資?

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1月26日發佈的《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終止勞動關係。

8.員工因未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導致被隔離治療或接受醫學觀察期間,企業如何發放工資?

針對員工因自身原因未遵守政府採取的緊急防控措施導致其被隔離治療或接受醫學觀察的情形,截至目前,浙江省、杭州市政府尚未就此作出明確的規定。但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期發佈了《關於妥善處理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引發的勞動爭議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的意見》,其中規定,如果勞動者因未遵守政府防控措施,隨意外出且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導致被隔離治療或接受醫學觀察,該期間不得主張工資報酬。

9.企業能否延遲發放疫情期間員工工資?

原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及《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就此作出了相關規定。

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於2020年2月7日聯合印發的《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週轉壓力。

建議企業如確實需要延期支付員工工資的,應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勞動關係處理問題】

1.企業能否與被隔離員工解除勞動關係?

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電【2020】3號)的規定,凡是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2.尚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的員工,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企業能否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電【2020】3號)的規定,員工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分別順延至員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3.員工在集中隔離或居家隔離期間,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企業能否終止勞動合同?

集中隔離或居家隔離屬於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按照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電【2020】3號)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的,順延至隔離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4.因交通管制、封城等原因無法及時返回單位上班的員工,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企業能否終止勞動合同?

交通管制、封城等措施屬於政府採取的其他緊急措施,參照相關規定的要求,勞動合同建議順延至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5.企業員工感染了新冠肺炎,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為工傷?

企業員工在疫情防控期間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冠肺炎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企業員工在防疫工作中提供志願者服務感染了新冠肺炎,視同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之規定,因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視同工傷。

企業員工在工作場所和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的,需要按照一般工傷認定標準進行個案認定,一般情況下較難認定為工傷。

企業員工非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的,不屬於工傷,但企業應依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等規定保障勞動者享有醫療期相關合法權益。


【四、合同履行等問題】

1.本次疫情事件致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三方面。構成要件包含:(1)不能為當事人所控制;(2)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無法合理預見;(3)當事人不能合理避免和克服。

本次疫情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定義,構成不可抗力。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及時、完全履行的,企業應當如何處理以降低法律風險?

此次疫情發生後,如果出現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應當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及證明義務,及時向對方發出通知,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相關證明可以包括各地政府採取應急響應措施的公告、延期復工通知等;合同一方是自然人的,且因罹患新冠肺炎住院治療的,痊癒後需要向對方當事人提供住院證明、診斷證明、出院證明;被隔離留觀的,要提供相關的證明。通知應當採取雙方約定的通知方式,儘量採用書面、郵件、短信等多種形式發送通知,並保留通知發出以及合同相對方收到通知的證據。

3.企業能否以發生疫情為由解除合同?

如果由於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無法達成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屬於法律規定的法定解除事由。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要求部分免責或者全部免責。

4.企業租賃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暫時無法使用或者停工停業,企業能否向出租人要求延長租期、減免相應租期的租金或解除合同?

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目的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人在短時間內無法正常使用房屋,雖導致承租人損失,但因系不可歸責於出租人、承租人的原因所致,若雙方就此發生糾紛,法院可能會根據《合同法》第五條的公平原則視情況適當延長租期、減免租金,合理分擔因疫情防控導致的不利後果。但是,承租人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會得到支持。


5.企業由於受到疫情影響陷入生產經營困難,有何救濟途徑?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頒佈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之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於2020年2月5日發佈《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關於支持小微企業渡過難關的意見》,具體涵蓋了支持小微企業渡過難關17條政策意見,包括工業用電價格根據國家政策及時調整,工業用水價格、用天然氣價格均下調10%,期限為3個月;因疫情導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小微企業,自當地實行疫情防控後的第1個月房租免收,第2、第3個月房租減半。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等措施。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政府於2020年2月9日亦頒佈了《關於嚴格做好疫情防控幫助企業復工復產的若干政策》,就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免收企業擔保費用、臨時性降低醫保費率、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減免企業房租、補貼商貿服務企業、加大對物業企業扶持力度、發放企業員工租房補貼、統籌解決返工人員過渡性住宿、全力保障防疫物資採供、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等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樂言一點


對未履行疾病預防防控義務的企業要追究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所以企業在復工期間要多跟當地政府部門溝通問題,同時也要搞好企業內部的衛生防疫工作,處理好隔離職工的後勤保障事宜,要及時的向政府機關單位報告職工的發熱,頭疼異常的身體情況。


天天好學


如果企業拒不履行防控義務,可能被被行政處罰,並處罰款,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如果因為企業未盡到防控責任導致疫情傳染的,可能涉嫌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建議企業一定要在具備開、復工條件的情況下開、復工,千萬不要盲目復工。


律師薛慧芳


企業未盡疫情預防和控制義務,導致疫病傳播流行的,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7條、突發事件應對法第67條的規定,需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64條的規定,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劉某人1


要申請復工,就應該無條件履行疫情防控義務,不然,對企業,對社會都存在難以預測的風險。


石柱峰山人


企業還是要做好防範,企業領導應當有這樣的覺悟,千萬不可僥倖,否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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