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7 關於對紹興市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紹興市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7日,浙江古越龍山紹興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古越龍山”)的間接控股股東紹興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紹興市國資委”)與你公司簽訂股權劃轉協議,將其持有的中國紹興黃酒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酒集團”)45.9%的股權無償劃轉至你公司,使你公司通過黃酒集團間接持有古越龍山41.39%的股權,成為古越龍山間接控股股東。但你公司遲至2019年12月18日公告收購報告書,並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豁免要約收購的申請。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同時,你公司應當在2020年1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杜絕今後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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