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你關心的都在️這️→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哄擡物價、詐騙、聚眾哄搶、造謠傳謠

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後發佈了三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製假售假、哄抬物價、詐騙、聚眾哄搶、造謠傳謠、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及其他涉疫情嚴重暴力等八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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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兩期我們分別學習了製假售假犯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典型案例,今天的小課堂我們學習除以上兩種之外的其他六種典型案例。

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一)妨害傳染病防治犯罪

第三批案例三:上海市金山區李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李某某系湖北廣水籍人,在上海有住所。1月23日,李某某得知武漢市即將施行“封城”管理措施,改簽車票返回上海,24日抵滬。李某某回滬後未按要求居家隔離,隱瞞武漢旅行史入住上海市松江區某酒店,並多次出入超市、水果店、便利店等公共場所。1月26日至30日,李某某因出現症狀至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金山分院看診,在歷次看診期間未如實陳述,隱瞞武漢旅行史,在普通門診看診,並在輸液室密切接觸多人。1月30日,在工作人員上門核查時李某某方承認有武漢旅行史,並簽署《居家隔離觀察承諾書》。次日,李某某未經報告外出,搭乘公交車至醫院看診、出入藥店,並在就診時繼續隱瞞武漢旅行史。2月2日其至醫院看診時在醫護人員追問下承認途經武漢,後被隔離。2月4日,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確診後,和李某某密切接觸的55人被隔離觀察,其中醫護人員11名,到醫院看診人員36名,出租車司機5名,超市、便利店工作人員2名,酒店工作人員1名。

【法律要旨】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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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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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應予立案追訴。

規定同時明確“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是指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報經國務院批准公佈實施的其他需要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

《追訴標準》實際上以司法規範性文件的方式將刑法第330條規定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甲類傳染病”擴大解釋為“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佈2020年第1號公告,公告明確:“經國務院批准,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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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防控意見》),除以下兩種情形外,一般應當認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一是已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二)妨害公務犯罪

第一批案例二:湖北竹山劉某某涉嫌妨害公務案

1月26日(農曆正月初二)9時許,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無視政府禁令,前往親戚家串門時遇竹山縣得勝鎮政府設置的疫情防控檢查崗,無視執勤幹部防控疫情宣講,拒絕測體溫並搶奪紅外電子測溫儀,在遇到工作人員阻攔後拳擊工作人員頭部、用手抓面部並將工作人員摁在地上。被在場群眾拉開後,劉某某又抓起路邊的泥塊砸向工作人員、繼續謾罵、將執勤點的椅子踢倒,並將兩個警戒筒扔到馬路中間,後被執勤民警制服。

【法律要旨】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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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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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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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行為的對象一般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各級人大代表等,但《防控意見》將在疫情防控期間的以下三類人員:①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③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均納入妨害公務行為的對象,屬於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擴大解釋。

在對妨害公務罪的適用時需要把握:一是關於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務行為的對象適當擴大。因疫情具有突發性、廣泛性,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級政府需要組織動員居(村)委會、社區工作人員等落實防控職責,實施管控措施。因此,對於符合《防控意見》規定的三類人員的,均屬於妨害公務行為的對象。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間公務行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對於妨害公務人員實施與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密切相關行為的,應認定為妨害公務行為。


二、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


第一批案例四:湖北武漢柯某某涉嫌尋釁滋事案

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68歲),因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漢市第四醫院(西區),家屬曾因轉院問題與醫院發生矛盾。一晚,田某某病情危急,家屬呼叫醫生進行救治,期間有大喊大叫、大力拍病房門等過激行為。該院值班醫生高某見家屬情緒激動,存在危及自身安全可能,立即告知院方,院方報警。民警接警後安撫家屬情緒。與此同時,高某安排護士對田某某進行搶救,但田某某仍傷重不治死亡。隨後,田某某女兒在隔離區護士站找到高某並將其拉出,柯某某隨即用拳頭毆打高某的頭部、頸部,並拉扯高某的防護服、口罩、防護鏡等,致高某頸部被抓傷,防護服、口罩、護目鏡等被撕破、脫落。雙方在拉扯過程中致一名前來勸阻的護士手套脫落。被害人高某經兩次核酸檢測為陰性,其傷情經法醫鑑定為輕微傷。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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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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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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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傷醫行為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侮辱罪等個罪,每個具體罪名均有自身的構成要件,需要根據“暴力傷醫”行為的手段、方式、後果等具體判斷。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暴力傷害醫務人員,在造成醫務人員人身傷害的同時,也會附帶性嚴重擾亂疫情防控秩序,比如,造成醫療秩序混亂、醫務人員不足等後果。疫情防控不同於普通診治,疫情防控期間,對暴力傷醫犯罪行為更應當依法嚴懲,從而起到強大震懾作用,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更好地保障醫務人員權益、維護醫務職業尊嚴、提振醫務隊伍士氣。


三、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


第一批案例六:廣東廉江譚某某涉嫌非法經營案

2020年1月30日,廣東廉江市場監督投訴舉報平臺有北京市民舉報廉江市福本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於武漢暴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在天貓平臺將平時銷售價格為人民幣五十元一盒(50個獨立包裝)的一次性醫療口罩,提高銷售價格至人民幣六百元一盒,價格是平時的12倍。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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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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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

第五條

認定價格“大幅度提高”,由市場監管部門綜合考慮經營者的實際經營狀況、主觀惡性和違法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結合實際具體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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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嚴懲詐騙、聚眾哄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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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案例三:江蘇省南通市張某詐騙案

被告人張某為刑滿釋放人員。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張某利用被害人急於購買口罩的心理,於2020年1月28日至30日,在微信、QQ群內發佈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虛假信息,騙取被害人陸某某、駱某、徐某某定金共計人民幣9520元。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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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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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嚴懲造謠傳謠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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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案例四:遼寧省鞍山市趙某某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案

犯罪嫌疑人趙某某系無業人員,自2018年開始購置警用裝備,並多次在社交平臺發佈其穿戴警用裝備的視頻冒充警察。2020年1月26日,趙某某為滿足虛榮心,擴大網絡影響力,將自己身著警服的照片設為微信頭像,同時將微信暱稱設為“鞍山交警小龍”,並在微信朋友圈發佈信息稱當天凌晨起鞍山市全市封路,並配發多張警察執勤圖片。該條信息發佈後,被多名網友轉發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向相關部門電話諮詢,引發社會不良影響,影響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上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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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的行為也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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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懲治其他涉疫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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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案例六:河北省隆堯縣趙某某尋釁滋事案。

2020年2月1日上午,隆堯縣固城鎮鄉觀村村幹部巡邏勸返聚集聊天的村民,引起被告人趙某某不滿,藉故發生爭執,後被家人拉回家中。次日上午,趙某某攜帶尖刀和煙花彈“震天雷”到村委會揚言自殺鬧事,趙某某情緒激動,一直用尖刀抵住頸部揚言自殺,並讓所有人不得進入村委會辦公室。公安民警到場後趙某某情緒更加激動,繼續用尖刀抵住頸部威脅自殺。下午特警在與趙某某交談試圖逐步接近時,趙某某扔掉尖刀欲點燃隨身攜帶的煙花彈“震天雷”,當即被公安特警果斷制服。其間,大量村民長時間聚集圍觀議論,秩序十分混亂,嚴重干擾了村委會疫情防控工作。

【法律要旨】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針對與防控疫情有關的人員實施的違法犯罪,擾亂疫情防控正常工作,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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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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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本案中被告人因不滿防疫工作人員的勸返,借題發揮、無事生非,攜帶凶器到村委會鬧事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該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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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第三檢察部 曹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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