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汽車融資租賃的風險點在哪?

萬般皆由你


融資租賃是比較新型的融資模式,由第三方出錢把設備買下來,然後把設備返租給需求方,根據雙方協議分期償還,按照條款到期後設備一般歸需求方所有,涉及的風險隱含在流程的每個細節裡。

首先對融資租賃的提供方來說,需求方的償付能力,穩定經營能力,信用水平等都是需要考慮的,因為是大件金額很高,需要充分考慮可能面臨的各種風險,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產品在使用過程中特別是前期出現重大損壞,對需求方經營造成很大影響,就要面臨後續資金追索的難題,汽車也是一樣的。

其次對於需求方來說,融資租賃可以緩解資金壓力,但如果經營狀況不佳,同樣會面臨一樣的問題:錢還不上,會造成信用風險,嚴重的威脅到自身的經營。

融資租賃其實需求方掏了高於市場的借貸利率,因此一般出現在中小企業等融資途徑較少主體上。汽車一般採用抵押貸款的模式較多,因為相對而言汽車屬於比較容易變現的產品,風險比專用設備等相對小很多!


金融時評


融資租賃風險點抓住的是信用風險和標的物變現價值,其實一般百度的定義是融資租賃涉及的是出租人、承租人以及設備供應商,可是現實中小的租賃公司一般是做回租較多,所以涉及的是隻有出租人、承租人。風險點主要集中在承租人和租賃物,因為出租人是融資給承租人的,一般是出租人考察承租人的風險及盡調。風險點抓住:

1、承租人的實際經營情況,作為風控,務必去盡調,因為業務部交上來的項目由於涉及到業績,業務員一般都會優化客戶實際情況。我們可以通過去到客戶現場查看客戶實際經營情況、設備的新舊程度、面對面問客戶對企業的未來現金預測等等,這是我們無法在資料上面得到的。

2、承租人的提交的項目資料的財務報表、繳稅情況、股改情況、合同、徵信報告等資料;這個要有財務分析能力,才能分析企業提交的報表。其實在實際過程中,企業提交的資料很多都不真實,包括財務報表,所以我們需要有財務分析能力,看利潤表的收入是否能夠覆蓋掉費用及負債,得出資金缺口。

3、標的租賃物的變現價值,不同的租賃物針對的變現方式不一樣,而處理的也不一樣,像汽車租賃,一定要進行抵押登記,因為車輛是需要跑的,我們出租人是沒辦法一一握在手上,所以抵押登記是為了對抗善意第三人。二手市場價格,風控務必進行二手市場價格詢價,看租賃物提報的折價是否低買高賣,是否符合租賃管理辦法的租賃物價值認定條例。

其實真的要走到租賃物價值變現的程序,一般客戶已還不起錢,所以現在的租賃公司更多的是看中企業的信用風險和經營風險。

汽車融資租賃的主要風險與應對措施

與其他領域的融資租賃一樣,汽車租賃也有兩種基本模式:直接租賃與售後回租。本文就這兩種模式詳細展開。

合同詐騙

具體表現:

承租人虛構經濟實力、履約能力與擔保能力;

偽造汽車銷售發票與機動車登記證;

承租人與汽車供應商惡意串通;

車輛重複融資。

應對措施:

對承租人充分調查,特別是承租人的工作單位、穩定性、車輛與工作的匹配度等

合同中明確聲明承租人、擔保人提供的材料可作為法律證據,起震懾作用;

遇到詐騙後,迅速報案,同時加強與警方溝通避免將案件歸為民事經濟糾紛而拒絕立案。

租金拖欠

具體表現:

承租人不能按時或足額交納租金。

應對措施:

及時瞭解原因,必要時立即採取法律措施;

汽車應裝有一部或多部GPS;

如必須自行處置或執行,可選擇汽車行駛途中,避開承租人的勢力控制範圍。

車輛被無權處分

具體表現:

考慮到操作便利性、稅收成本、後續問題等方面,汽車融資公司與承租人並不一定辦理車輛過戶,尤其是售後回租模式。在實務中,這加大了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

應對措施:

避免將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發票等權證登記於承租人名下;

如無法避免,則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車輛已抵押給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並在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

在車輛顯著位置標識,讓第三方明晰該車為租賃車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九條的規定,證明第三人屬於負有交易時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義務主體。

車輛被查封、扣留的風險

具體表現:

租賃車輛若設計刑事案件或其他糾紛,可能會被法院查封扣押。雖然依據公安部頒佈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要求公安機關在拍攝或者製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後返還車輛,但實務操作中難度不小。

應對措施:

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應積極爭取公安機關及法院對車輛所有權的認可,包括遞交購買合同、發票、融資租賃合同、機動車登記證等一系列證明材料;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在上述情形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剩餘租金及違約金,及時向承租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並要求承擔相應責任。

車輛被盜搶、毀損與滅失

具體表現:

在汽車融資租賃中,汽車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雖然汽車的維修、保養、安全性責任均由承租人承擔,車輛被盜、毀損及滅失風險亦由承租人承擔,但是為充分保障自身權益並從有效控制維權成本的角度考量,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必須充分重視車輛的被盜搶、毀損及滅失風險。

應對措施:

要求承租人購買保險,監督承租人及時、有效續保;

確保安裝GPS以及GMS防盜系統,定時檢查,及時維護。

被交通行政處罰及被第三人索賠的風險

具體表現:

對於融資租賃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的風險,同車輛涉及刑事、民事案件而被查封、扣押的風險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相同之處在於由於對融資租賃法律關係的不甚瞭解,致使司法及執法機關在實務中慣性地將涉事車輛當做承租人所有車輛進行扣押,特別是在一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中,相關登記並未登記在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名下時。不同之處在於若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在操作融資租賃業務時對承租人的認定存在過錯,如承租人為自然人時其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當承租人為物流企業時,該企業並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資質或者資質已過有效期等情形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仍然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就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應對措施:

在操作融資租賃業務時,對承租人做全面的適格承租調查;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符合使用租賃車輛並開展相關業務的一切資質條件,並承諾由於該原因導致的一切損失及索賠均由其承擔,若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承擔責任的,事後可向其進行追償;

積極與交通執法機關進行溝通協調,爭取其對車輛所有權的認可進而做出合理處置措施;

與交警指揮中心或者車輛管理所保持良好合作關係,在出現公司所有車輛號碼的違規、過戶等事項時能及時通知到公司。

車輛質量瑕疵風險

具體表現:

在汽車融資租賃業務中,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是基於承租人對車輛及供應商的而選擇而購買車輛交由承租人使用,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僅收取租金,供應商直接向承租人進行交付並由承租人進行驗收確認,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並不對車輛的質量承擔任何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其對承租人選擇車輛或供應商進行了干擾,這在一些廠商系的汽車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業務的過程中發生的概率更高。

應對措施: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並未干涉承租人對租賃物及供應商的選擇,車輛質量瑕疵與其無關,承租人不得以此為藉口拒絕履行交納租金的義務。

在實務中,一些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為規避風險也為操作的便利性,會採用委託購買的方式,委託承租人購買車輛,根據委託代理原理,代理人的代理效果最終歸於被代理人即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但是購買過程中的行為卻是由承租人做出,其作為受託方充分行使其對車輛和供應商的選擇權和確定權,依據自己的技能獨立自主選定向供應商購買車輛。通過上述操作,能有效防範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出現因干擾承租人的選擇權而帶來的相應責任。

“營改增”帶來的稅收風險

具體表現:

根據財稅[2013]37號《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簡稱“37號文”)的規定(已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13年12月9日聯合下發的《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簡稱“106號文”替代),從2012年1月1日在上海開始試點的交通運輸業及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已經在2013年8月1日擴展到全國範圍。汽車融資租賃作為有形動產租賃,屬於營改增的試點範圍。“營改增”後,汽車融資租賃中直租模式業務的稅率實際從5%提高到17%,但是購買汽車環節的增值稅可以抵扣,實際稅負並未隨著稅率大幅提升。然而在回租模式中,由於承租人出售車輛的行為不徵收增值稅也不徵收營業稅導致承租人不一定願意開具發票,對於承租人為自然人的更不可能開具,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也就無法進行進項稅的抵扣。

應對措施:

加強對財務部門的工作要求,對稅收政策以及當地稅務機關的操作口徑作充分了解和溝通,此外,財務部門必須根據“106號文”的規定扣除承租人收取的車輛本金價款後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計算銷售額;

直租模式中要求供應商開具積極要求回租模式業務中的承租人(亦為供應商)開具發票,因為根據“106號文”的規定,雖然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開具普通發票,這有利於確定車輛本金價款金額,即使不開具發票也應要求其開具相應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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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租賃在我國已經初具規模,尤其是幾家大企業的出現,把全國主要地域市場都已經覆蓋,雖說汽車租賃為廣大需求人士提供了便利與優惠,但目前仍存在著各種法律風險問題,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汽車融資租賃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詳細分析,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

一、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特徵及其對業務處理的影響

汽車的融資租賃業務在國外已經是非常成熟的一個市場了,可是在我們國家仍然處於剛剛起步的階段,近幾年國家出臺了很多新的政策,例如營改增政策,小汽車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等等,政策出臺時間還不長,所以我們國家在小汽車融資租賃這塊的一些相關法律制度等還沒有得到完全的規範。各融資租賃企業參差不齊。

對中國消費者來說,擁有車才覺得是擁有了自己的核心資產,而融資租賃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是在“付款開別人車的人”,特別是小汽車不像其他資產,它還涉及產權證的問題,產權證沒有過戶到承租方的名字,在某種意義上講不算是承租方真正的資產,但是如果先過戶給承租方的話,出租方又有資產損失的風險。這就是汽車融資租賃所特有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特點。所以針對這一點,我們要特別注意風險的防範。

汽車租賃也分為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經營租賃為一般租賃,產權為出租方所有,融資租賃為特殊租賃,由承租人按照自己的要求選擇相應的車輛,出租方購買後再出租給承租人,按月收取租金,租賃期滿後承租方可以以一個較小金額購買此資產或選擇退租等。

二、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目前存在的風險現狀

1.信用風險

承租方租賃車輛後,故意或者由於某種原因沒有按時或者全額支付租金,造成出租方無法如約收回車輛成本和相應利息收入。這實際上也是一種違約風險。信用風險除了跟承租方自身的企業信用有關係之外,有時也跟出租方在授信時的主觀判斷有關。因為全社會的授信系統還未達到透明化,目前大多數融資租賃企業在進行承租方的授信審核時,往往只能憑藉承租方出具的財務報表,銀行流水,各種證照和個人信用平臺進行審核,這種審核帶有主觀性,有可能會漏掉看不到的信用危險。

2.法律風險

由於我國的汽車融資租賃起步晚,相關的法律規範還不是很健全。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融資租賃的標的物出現問題時,應該有承租方負責維修和承擔相應責任。但是我國目前的交通法規與之還不能完全匹配,出現交通事故時,遇到承租方負擔不起賠款,或者酒後肇事,保險不理賠的情況下,受害人往往會牽扯到出租方,將出租方也作為共同被告,融資租賃企業可能會不得不支付相應的賠款或者承擔一定責任。

3.業務風險

筆者在曾就職的企業就遇到過人車失蹤的情況。不僅承租方失蹤,連帶標的物也失蹤。訴訟法律拿到裁決結果,由於無法找到人和車,致使法律判決也無法執行,出租企業也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在租賃開始時就配備上GPS或者其他先進的設備也許會有所改善。

三、影響汽車融資租賃業的風險管控的因素分析

1.授信或者徵信系統

前面有提到信用風險跟承租方的自身信用和租賃企業的授信判斷有關。一個完整而透明的徵信系統可以使融資租賃企業在授信時很容易對承租方的信用情況做出判斷,如是否有過違約,是否有過偷逃漏稅等等情況,而不是僅僅只憑對方出具的流水單等做出判斷,這樣大大降低了企業的授信風險,從而也減少了承租方企業的違約風險。相反,如果系統不完善,那麼主觀判斷的概率加大而有可能會導致不可預見的違約風險。

2.法律制度

建立健全的並與融資租賃業務配套的法律法規制度是使融資租賃業務達到有法可依的必要保障,才可以進一步推行有法必依,法律制度的健全可以使融資租賃業務的執行有統一的標準,在出現糾紛時可以使避免執法人員做出錯誤的判斷。如果法律制度不完善,市場可能會出現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現象,這也不利於融資租賃業務的開展。這裡我們要特別注意,汽車的融資租賃業務除了自身的配套法律外,由於其特殊性,還必須與交通法規、道路安全法規等結合起來。

3.業務特徵

業務風險與企業的初始投入有關。汽車融資租賃企業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儘量將定位系統,追蹤系統等配套完善,配套越先進,人車失蹤等出現的風險就會越低,也有利於企業第一時間找回資產。反之則會加大資產丟失的不確定性。當然設備的配置也需要一定的成本,需要企業根據自身情況進行衡量。

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風險管控的對策建議

1.完善企業催收系統

按時催收,積極更新客戶的相關信息,這也基於有一個良好的催收系統,企業根據自己的現實情況,對客戶進行評級,依據級別設置逾期租金的催收提醒。例行性催收無果的情況下可以採取法律催收函等方式。

2.完善汽車融資租賃的法律和法規

之前所述的狀況在近幾年的法律實踐中得到很大的進步。國務院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明確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融資租賃企業遇到此類事情應該積極地向法院申訴,應該絕大部分都能得到合理合法的判決,從而維護融資租賃企業的合法權益。

3.應該建立完善透明的徵信系統

首先,國外的融資企業之所以做得這麼好,得益於他們有一套完整的徵信體系。他們可以很容易地運用此係統來獲得承租方的所有信用信息。我國目前還達不到這種程度,某些違約人信用違約後也沒有進行相關的處罰,所以某些違約人可以無所顧忌的進行違約。但是筆者看到,近幾年來國家也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如對違約人進行公示,列入黑名單等,也一定程度的限制了違約人的行為。其次,筆者認為,承租方之所以違約是因為他們之前所付的保證金未達到讓他們“肉痛”的程度。所以融資租賃企業在對某些存在違約風險的承租方進行徵信時可以適當提高保證金金額,這個也可以對違約行為有所幫助。最後,融資租賃企業在授信時不能只是憑藉對方出具的信息來進行判斷,而應該實地地進行考察和詢問,以自己親眼所見加以判斷。

4.加強先進管理設備的配置

針對業務風險,我們可以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采用先進的管理手段來強化管理,如在每臺出租車輛上配備先進的GPS定位系統,能及時獲取車輛信息,或者結合各路口的監控設備配備追蹤系統,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人車失蹤的概率,對控制這一部分的風險有所幫助。

五、結論

本文分別從信用風險、法律風險和業務風險這三個方面闡述了汽車融資租賃業務所存在的風險現狀,分析了這幾個風險對融資租賃業務的影響,提出了對應的改善建議,如按時催收,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建立透明的徵信系統,安裝先進的設備系統等等。在歐美等成熟汽車市場上,新車、二手車融資租賃滲透率均在70%左右。中國汽車融資租賃率則整體較低,新車僅在15%左右,而二手車更低,大概在5%以內。儘管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具有很大的優勢,但由於存在信用、法律、徵信系統不完善等風險因素,使其融資租賃企業不能完全放開手腳推動其快速發展,我們應該建立完整健全的徵信體系,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融資租賃企業也要從自身減少操作風險,從而保證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健康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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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實施融資租賃過程中的法律風險,由於企業外部或企業自身的主體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而對企業造成負面法律後果的可能性。

法律風險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融資租賃合同不周密而導致融資租賃無法得到實際履行或未能受到法律應予的保護;

2、融資租賃創新化,導致交易⼀方或雙方可能因找不到相應的法律保護而遭受損失;

3、與融資租賃有關的犯罪及融資租賃資產的流失使得融資租賃的風險加大。

二、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亦稱道德危機,道德風險具體是指為私利棄他人權益而不顧的一種行為。

道德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

1、對私利行為及其後果認識不足;

2、對法律及其規範性缺乏認知;

三、管理風險

由於租賃公司本身經營中的信貸風險預測機制、風險轉移機制、風險控制機制不健全或不協調或不統⼀等原因給公司帶來利益損失。這種由於租賃公司內部的管理缺失從而給公司造成利益損失帶來的風險,被稱為管理風險。

控制管理風險的要素:

1、企業自身的風險管理念至關重要;

2、風險管理和業務經營的矛盾貫穿於始終;

3、風險的大小與風險管理體系和體制是否有效成正比;

4、好的風險管理能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

5、高素質的風險管理人才隊伍是創造良好的風險收入必不可少的。

四、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貫穿於企業經營之中,市場諸多的不確定性使得企業缺乏預見性或預見與市場有較大落差,市場的不確定性往往由企業自身以外的因素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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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融資租賃,是指融資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對租賃車輛與供應商的選擇,與供應商簽訂《車輛買賣合同》購買相應車輛並根據其與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租賃期滿,租金付後,出租人將租賃車輛以象徵性的價格無條件過戶給承租人的交易行為。

一.遭遇合同詐騙的風險

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蓬勃發展以及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普遍風控意識不強,給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單位鋌而走險提供了可乘之機,利用融資租賃業務的特殊性對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實施合同詐騙。

應對措施:

1、對承租人及擔保財產、擔保人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分析及核實,除常規的資料信息外,主要關注點還應包括:承租人及擔保人的工作單位及工作穩定性、薪酬、單位職務及社會職務、家庭成員情況及其財力、購買的車輛是否與本人實際情況匹配、承租人及擔保人的徵信情況、涉訴情況、被行政處罰情況等。

2、在相關合同條文中明確約定或者單獨出具聲明,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將在發現合同詐騙情形時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其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將作為證據使用,這一點對於慣犯不一定能起到很好的效果,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震懾作用;

3、保留好相應盡職調查原始資料,在發現合同詐騙時,儘快整理報案材料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在報案的環節上,根據實務經驗,除了準備詳盡資料外,最好能通過較短的篇幅或者圖形可視化的模式向公安機關描述整個合同詐騙的過程,以降低公安機關對事實的認定不清而將案件歸為民事經濟糾紛而拒絕立案的風險。

二.租金拖欠的風險

租金拖欠風險是汽車融資租賃業務中最常見的風險,主要是指承租人到期不能按時或者足額向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交納租金的行為。

應對措施:

發生租金拖欠,承租人給出的理由往往真假難辨,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不能以承租人所描述的理由作為其後續應對措施的依據,建議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以拖欠時間為依據,將拖欠租金行為的對應措施劃分三類:

1、此時公司業務人員應對承租人進行催收並調查拖欠原因;

2、由公司法務部門或者律師起草相關函件以公司名義向承租人發出,並告知其法律後果;

3、司法措施,提起訴訟或者仲裁。

除此之外,為避免進一步的損失,承租人在收到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發出的函件後仍拖欠租金的,建議承租人在安全得到保證的情況下組織力量實施自力救濟,或者在承租人簽署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融資租賃合同並進行公證的前提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保證金、違約金認定的風險

融資租賃保證金是指為了擔保或保證承租人全面及時履行支付租金等應付款項的義務而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金錢。保證金的性質和作用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同而不同,因此為避免歧義及產生糾紛,在訂立保證金條款時應就保證金的作用、金額、支付方式、是否計息、保存及處置方式等各方面進行明確約定。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保證金可以與違約金或者定金共存,在汽車融資租賃合同中不能將保證金、違約金或者定金進行混淆,以免不能全面保護出租人利益。

對應措施:

1、在汽車融資租賃合同中,應明確約定保證金的保證範圍應包含車輛修理費、過路費、運管費和車輛罰單款、年檢、車船稅、逾期未付的租金、保險費等應由承租人向第三方支付的其他應付費用,同時約定保證金一旦動用,乙方應於具體確定的日期內補足保證金金額,逾期未補足的即視為乙方根本違約;

2、在實務中,由於違約金金額受到造成的損失30%的上限限制,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作相應調整,而有些時候損失難以認定,因此約定違約定金以及保證金必不可少。

3、雖然違約定金與違約金只能擇一而主張,但是並不是代表在實務中不可以同時約定違約定金與違約金。因此在約定違約定金的同時,還可在諸如車輛保養、年檢配合等方面約定單次的違約金,發生糾紛時可選擇適用,而且如此約定必然會對承租人在心理上造成壓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

四.車輛被無權處分的風險

在直租模式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購買車輛後,將車輛登記於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名下,車輛被無權處分的風險較小,但在售後回租模式下以及即便是基於直租模式,考慮到操作的便利性、稅收成本以及後續車輛使用過程中的責任承擔問題等因素。

應對措施:

1、避免將車輛權證如機動登記證、行駛證、機動車發票等登記於承租人名下;

2、無法避免時,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授權承租人將車輛抵押給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並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

3、在車輛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足以讓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車輛為租賃車輛;

4、證明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九條的規定,證明第三人屬於負有交易時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義務主體。

五.車輛被查封、扣留的風險

租賃車輛涉及刑事案件,被作為犯罪工具、贓物、證據等被公安機關扣留,或者涉及第三方民事經濟糾紛,租賃車輛作為承租人的財產被法院查封、扣押,上述情況也屢有發生。

應對措施:

1、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應積極爭取公安機關及法院對車輛所有權的認可,包括遞交購買合同、發票、融資租賃合同、機動車登記證等一系列證明材料;

2、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在上述情形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剩餘租金及違約金,及時向承租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並要求承擔相應責任。

六.車輛被盜搶、毀損及滅失風險

在汽車融資租賃中,汽車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雖然汽車的維修、保養、安全性責任均由承租人承擔,車輛被盜、毀損及滅失風險亦由承租人承擔,但是所有權屬於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為充分保障自身權益並從有效控制維權成本的角度考量,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必須充分重視車輛的被盜搶、毀損及滅失風險。

應對措施:

1、要求承租人購買保險,一般實務中,第一年的車輛保險由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收取費用,代替承租人購買保險,受益人是汽車融資租賃公司。

2、目前的GPS及GMS防盜系統功能也足夠強大,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應該在安裝及維護、更換等環節予以充分的關注,通過定期的檢查,保證上述防盜系統正常運行。

七.被交通行政處罰及被第三人索賠的風險

對於融資租賃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的風險,同車輛涉及刑事、民事案件而被查封、扣押的風險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不同之處在於若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在操作融資租賃業務時對承租人的認定存在過錯,如承租人為自然人時其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當承租人為物流企業時,該企業並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資質或者資質已過有效期等情形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仍然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就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應對措施:

1、在操作融資租賃業務時,對承租人做全面的承租調查;

2、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符合使用租賃車輛並開展相關業務的一切資質條件,並承諾由於該原因導致的一切損失及索賠均由其承擔,若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承擔責任的,事後可向其進行追償;

3、積極與交通執法機關進行溝通協調,爭取其對車輛所有權的認可進而做出合理處置措施;

4、與交警指揮中心或者車輛管理所保持良好合作關係,在出現公司所有車輛號碼的違規、過戶等事項時能及時通知到公司。

八.車輛質量瑕疵風險

在汽車融資租賃業務中,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是基於承租人對車輛及供應商的而選擇而購買車輛交由承租人使用,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僅收取租金,供應商直接向承租人進行交付並由承租人進行驗收確認,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並不對車輛的質量承擔任何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其對承租人選擇車輛或供應商進行了干擾,這在一些廠商系的汽車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業務的過程中發生的概率更高。

應對措施:

1、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並未干涉承租人對租賃物及供應商的選擇,車輛質量瑕疵與其無關,承租人不得以此為藉口拒絕履行交納租金的義務。

2、在實務中,一些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為規避風險也為操作的便利性,會採用委託購買的方式,委託承租人購買車輛,根據委託代理原理,代理人的代理效果最終歸於被代理人即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但是購買過程中的行為卻是由承租人做出,其作為受託方充分行使其對車輛和供應商的選擇權和確定權,依據自己的技能獨立自主選定向供應商購買車輛。通過上述操作,能有效防範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出現因干擾承租人的選擇權而帶來的相應責任。

九.“營改增”帶來的稅收風險

“營改增”後,汽車融資租賃中直租模式業務的稅率實際從5%提高到17%,但是購買汽車環節的增值稅可以抵扣,實際稅負並未隨著稅率大幅提升。然而在回租模式中,由於承租人出售車輛的行為不徵收增值稅也不徵收營業稅導致承租人不一定願意開具發票,對於承租人為自然人的更不可能開具,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也就無法進行進項稅的抵扣。

應對措施:

1、加強對財務部門的工作要求,對稅收政策以及當地稅務機關的操作口徑作充分了解和溝通,此外,財務部門必須根據“106號文”的規定扣除承租人收取的車輛本金價款後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計算銷售額;

2、直租模式中要求供應商開具積極要求回租模式業務中的承租人(亦為供應商)開具發票,因為根據“106號文”的規定,雖然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開具普通發票,這有利於確定車輛本金價款金額,即使不開具發票也應要求其開具相應收據。

十.資金來源單一的風險

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特別是內資試點的公司開展業務最大的障礙就是資金的來源問題。由於銀行貸款的收緊以及利率原因,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為實現機構的全國網絡化佈局以及進一步拓展業務市場,如何解決好資金來源單一的問題成為了亟待突破的瓶頸。

應對措施:

1、增資擴股,積極尋求資金實力強勁的投資人入股;

2、租賃資產證券化,即將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根據自身融資租賃形成的未來收益債權情況選擇證券化目標,組成資產池並將資產池資產打包真實出售給計劃管理人(一般為券商),計劃管理人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發行受益憑證,發行的收入向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支付購買價格,從而實現公司的融資;

3、融資租賃集合信託以及租賃資產收益權受讓集合信託,均是通過信託公司來實現融資,區別在於前一種模式下,信託公司與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屬於債權債務的法律關係,後一種模式為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將融資租賃形成的債權收益權轉讓給信託公司,同時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承擔按條件回購的責任;

4、融資租賃保理,即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並將應收租金轉讓給銀行或保理商,銀行或保利商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並保留或者不保留對出租人追索權的融資方式;

5、發行債券,根據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性質的不同選擇在不同的交易場所,如銀行間市場、境內外證券交易所發行金融債券或者公司債券等金融工具進行融資;

6、境外融資,利用自貿區的特殊優惠政策,實現境外融資,目前上海自貿區內的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可開立跨境人民幣專戶,向境外借取跨境人民幣貸款,額度採取餘額制管理,上限不超過實繳資本×1.5倍×宏觀審慎政策參數,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


差一點大神


① 政策風險:國家相關行業政策是否支持

② 法律風險、戰略風險:業務是否合法,公司業務領域是否符合公司現狀

③ 操作風險:是否符合操作規程

④ 商務風險:設備交易是否真實(直租)、設備所有權是否得到保證(回租)、保險是否到位

⑤ 市場風險:利率、匯率波動

⑥ 信用風險:設備供應商、承租人是否違約、是否存在欺詐


湯姆克魯斯


那要看主體是誰?

資金方?車輛經銷商? 還是使用者。


紀大煙袋不抽菸


能全款最好別分期,我是上過這個當的,他媽的現在車也沒了,不知道,被他們開到哪裡去了?也不給我個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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