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往往處於強勢地位,用人單位如果解除合同,勞動者不服的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或者舉報,甚至去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不服還可以去法院起訴。那麼是否可以主張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兩者的不同在哪?適用情形有何不同?
(一)什麼是勞動補償金,和勞動賠償金有何不同?
勞動補償金,即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在合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適用。
勞動賠償金,即經濟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向勞動者支付的賠償金。賠償金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適用,強調的是用人單位的過錯責任。
(二)經濟補償金適用的情形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無期限要求)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2)單位預告通知解除合同(提前30天或支付一個月工資)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單位裁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員工隨時通知解除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5)員工無需通知,立即解除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6)其他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2、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降低勞動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3、單位被宣告破產,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三)經濟賠償金適用情形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勞動補償金和勞動賠償金的計算
1.勞動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勞動賠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本期觀點律師:廣東國暉(北京)律師事務所 李珍
結語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非法解除,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為合法解除勞動關係應承擔的義務,具有補償性質。而支付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法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應承擔的法定責任,具有懲罰性質。兩者不可以同時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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