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職務侵佔罪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份始,被告人李勇在樂美陶瓷公司任瓷磚銷售業務員,負責東南片區。2016年6月被告人李勇發現其心臟有病需要大量金錢,便開始利用職務之便,將自己和以妻子王美蘭的名字開的銀行賬戶提供給一些購買瓷磚的小客戶如羅某、李某、潘某安、李某南等人,並跟客戶講這是公司的賬戶,客戶打錢到被告人李勇的私人賬戶後,被告人李勇截留不上交給公司,而以自己負責的一些在公司有預付款的授信客戶如賴某國、顏某蓮、王某華、章某銀、孟某、陳某雲等人的名義從公司發貨給小客戶,後又在有預存款客戶間互相拆借填補空缺,從而達到侵佔公司財物的目的。從2016年至2017年12月期間,共截留侵佔公司貨款337727元。具體如下:

1、2017年3月3日,小客戶羅某向被告人李勇購買瓷磚,並將貨款21972元轉至被告人李勇提供的王美蘭賬戶(中國建設銀行卡62×××43),被告人李勇收到貨款後並未交給公司,而將貨款截留自用。卻從公司以發貨給授信客戶周某的名義(公司發貨單價值20714.2元)將瓷磚發給羅某。

2、2017年3月13日,小客戶楊某1向被告人李勇購買瓷磚,並將貨款40760元轉至被告人李勇提供的王美蘭賬戶(郵政銀行卡62×××78)。被告人李勇收到貨款後並未交給公司,而將貨款截留自用。卻從公司以發貨給授信客戶顏順蓮的名義(公司發貨單價值38360元)將瓷磚發給楊某1。

3、2017年6月21日,小客戶艾某向被告人李勇購買瓷磚,並將貨款20610元轉至被告人提供的王美蘭賬戶(工商銀行卡62×××11)。被告人李勇收到貨款後並未交給公司,而將貨款截留自用。卻從公司以發貨給授信客戶孟某的名義(公司發貨單價值20970元)將瓷磚發給艾某。

4、2017年7月25日,客戶王某1向被告人李勇購買瓷磚,並將貨款26100元轉至被告人提供的王美蘭賬戶(中國農業銀行卡62×××73)。被告人李勇收到貨款後並未交給公司,而將貨款截留自用。卻從公司以發貨給授信客戶孟某的名義(公司發貨單價值27028元)將瓷磚發給王某1。

5、2017年8月30日,客戶王某1又向被告人李勇購瓷磚,通過妻子王運香將貨款32020元至被告人李勇提供的王美蘭賬戶(中國農業銀行卡62×××73)。被告人李勇收到貨款後並未交給公司,而將貨款截留自用,卻從公司以發貨給授信客戶顏順蓮的名義(公司發貨單價值32564元)將瓷磚發給王某1。

6、2017年8月27日,客戶廖某向被告人李勇購買瓷磚,並將貨款44013元轉至被告人提供的王美蘭賬戶(中國建設銀行卡62×××43)。被告人李勇收到貨款後並未交給公司,而將貨款截留自用。卻從公司以發貨給授信客戶顏順連的名義(公司發貨單價值44395.4元)將瓷磚發給廖某。

7、2017年9月9日,客戶劉丹良(劉某2)向被告人李勇購買瓷磚,並將貨款21642元轉至被告人李勇提供的王美蘭賬戶(中國建設銀行卡62×××43)。被告人李勇收到貨款後並未交給公司,而將貨款截留自用。卻從公司以發貨給授信客戶陳建雲的名義(公司發貨單價值21874元)將瓷磚發給劉丹良。

8、2017年9月15日,客戶劉某2向被告人李勇購買瓷磚,通過哥哥劉某海將貨款26325元轉至被告人李勇提供的王美蘭賬戶(中國建設銀行卡62×××43)。被告人李勇收到貨款後並未交給公司,而將貨款截留自用。卻從公司以發貨給授信客戶陳某雲的名義(公司發貨價值27261元)將瓷磚發給劉某2。

9、2017年9月30日,客戶李某向被告人李勇購買瓷磚,並將貨款25418元轉至被告人李勇提供的李某秀賬戶(中國農業銀行卡62×××73)。被告人李勇收到貨款後並未交給公司,而將貨款截留自用。卻從公司以發貨給授信客戶顏某連的名義(公司發貨單價值25425元)將瓷磚發給李某。

10、2017年12月1日,客戶李某南向被告人李勇購買瓷磚,並通過妻子潘某1將貨款24700元轉至被告人李勇提供的王美蘭賬戶62×××45(與中國工商銀行卡62×××11為同一卡)。被告人李勇收到貨款後並未交給公司,而將貨款截留自用。卻從公司以發貨給授信客戶顏某連的名義(公司發貨單價值24505元)將瓷磚發給李某南。

11、2017年12月4日,客戶潘某2向被告人李勇購買瓷磚,並將貨款40207元轉至被告人李勇提供的李某秀賬戶(農商銀行卡62×××72)。被告人李勇收到貨款後並未交給公司,而將貨款截留自用。卻從公司以發貨給授信客戶顏某連的名義(公司發貨單價值38419元)將瓷磚發給潘某2。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勇作為公司的業務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截留侵佔公司財物337727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了職務侵佔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勇的犯罪罪名成立。關於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勇屬於自首的問題。經查,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勇屬自首的依據是公安機關提供的到案經過,提出犯罪嫌疑人李勇20**年8月14日到建山派出所投案自首。但江西家樂美陶瓷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15日8時到建山派出所報案,建山派出所2018年5月16日受案,並傳喚犯罪嫌疑人李勇進行了訊問。被告人李勇不屬主動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對公訴機關的該公訴意見不予支持。被告人李勇侵佔公司財產,用於治病,且其自願認罪,酌情從輕處罰。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司集體財產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勇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