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6 十一年的林權糾紛案塵埃落定 韓兵 王功傑

本報訊(記者韓兵 通訊員王功傑)由黑龍江省檢察院抗訴的一起長達11年的林地使用權糾紛案件,黑龍江省高級法院近日再審予以改判。

葉某與王某原系夫妻關係,1983年,二人取得一處70畝林地使用權,栽種落葉松。1989年,葉某與王某因感情破裂離婚,離婚協議約定林地使用權歸女方葉某所有,林權證一直登記在王某名下,葉某因故未及時辦理過戶手續。離婚後,王某再婚。

2008年,王某將林地使用權轉讓給吳某,后王某病逝。葉某得知其林地使用權被轉讓後,向王某繼承人及吳某主張權利,但糾紛長年沒有得到解決。葉某遂以王某繼承人和吳某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王某與吳某簽訂的林地使用權轉讓協議無效,林地使用權及地上林木歸其所有。一審和二審法院均認為葉某沒有取得林地使用權,沒有證據證明吳某購買林地使用權存在過錯,吳某構成善意取得,駁回了葉某的訴訟請求。葉某收到一審判決後,認為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遂上訴。此案經過一審、二審、再審程序,歷經11年,審判機關均駁回葉某的訴求。葉某向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申請,黑龍江省檢察院於2018年1月4日就此案依法提出抗訴。

檢察機關認為,王某轉讓林地使用權構成無權處分。葉某與王某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林地使用權。離婚前,林地使用權雖然登記在王某個人名下,但根據法律規定,應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離婚後,根據離婚協議約定,該財產歸葉某所有。在雙方辦理林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前,林地使用權事實上為葉某所有,只是不發生公示效力,王某無權對林地進行處分。

同時,檢察機關還認為,吳某受讓行為不構成善意取得。我國物權法規定,出賣人無權處分時,買受人善意取得須符合“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的條件,如果不滿足這一條件,原權利人仍有權主張權利。本案中,林權證一直登記在王某名下,並未過戶給吳某,吳某的受讓行為不構成善意取得,不能對抗葉某的權利主張。

黑龍江省高級法院經過審理,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判決確認林地使用權歸葉某所有,對王某因無權處分行為給吳某造成的損失,吳某可依法另行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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